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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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郑淑娜、 何永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1出版)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509308523
页数:280页

章节摘录

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国有独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从企业取得利润,是出资人设立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出资人利益的实现形式。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当年税后利润,必须按照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才能分配。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准确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紧紧围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构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定义及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国有资产权属】第四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第六条【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第七条【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第九条【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第十条【国有资产保护】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的义务】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第十九条【监事会监督】第二十条【职工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选择企业管理者】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者的任职程序】第二十五条【企业管理者兼职禁止】第二十六条【企业管理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奖惩和薪酬】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政府直接任免企业管理者】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之一】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之二】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第三十四条【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第三十六条【风险防范】第三十七条【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第二节 企业改制第三十九条【企业改制的定义】第四十条【企业改制的决定】第四十一条【改制方案】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评估和作价】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三条【关联方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四条【禁止的关联方交易】第四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的决定】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的决定】第四节 资产评估第四十七条【应当评估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估】第四十九条【如实提供评估资料】第五十条【遵守评估准则】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义】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宗旨】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方式】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向管理层转让】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第五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批准】第六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实施步骤】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第六十四条【政府的监督】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第六十七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交易无效】第七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市场禁人】第七十四条【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适用】第七十七条【施行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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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力求内容系统全面,解释准确精要,语言通俗易懂,为大家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逐条作了详细解释和阐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准确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紧紧围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国有资产,明确了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了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决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基本规范,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研究室参加这部法律立法工作的人员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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