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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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6
ISBN:9787304033187
页数:26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诬告陷害别人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权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每个人都应对他人的人格表示尊重,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私拆别人的信件都是非法的。 (五)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在于:第一,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因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原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
第六章 经济法
第七章 劳动法
第八章 环境资源法
第九章 刑法
第十章 仲裁与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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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指定培训教材:实用法律基础学习包(套装共2册)》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实用法律基础学习包,ISBN:9787304033187,作者:徐孟洲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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