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总论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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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0
ISBN:9787810878739
作者:徐海燕
页数:436页

章节摘录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引入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有关抗辩权的限制性作用。但是,该条对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条件存在着不足。该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这一条件显然过于苛刻。因为根据该条规定,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就不能行使介入权了。而根据英美代理法,只要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行义务,委托人就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仅有的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合同中确实存在着不公开身份被代理人,二是合同不仅仅因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签订。①此外,根据公约第13条第2款之规定,代理人无论是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未履行对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都可行使介入权。欧洲合同法原则第3:302条也把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界定为中介人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或者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或者在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已明确中介入将会违约。  欧洲合同法原则同样没有把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局限到中介人因为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为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建议把合同法第403条中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修改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理由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该条对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内容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当之处。根据该条规定,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

内容概要

徐海燕,女,1970年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1996年起,发表《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法的完善》、《制定学术讨论述评》等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英美代理法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编纂体例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  第五节 民事责任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l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l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节 法人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终止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合伙概述  第二节 有限合伙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  第二节 物的分类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概述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协议代理  第四节 追认代理  第五节 不容否认代理  第六节 法律自动构成代理  第七节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八节 复代理  第九节 代理的三方法律关系  第十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九章 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简介

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最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最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
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
“私法是众法之基,欲法公法必先治私法”。基于私法即民商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开展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需要对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调整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先进法律规则和立法技术进行大胆借鉴和移植,这就要以民商法的比较研究为基 础和前提。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择其优者而采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私法的适用还是公法的适用,也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开拓视野,熟悉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商法的基本规定和学说,掌握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领会法的精神,不断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对于法学教育和研究而言,开展民商法的研究更具有深远的意义。比较民商法为政法院系师生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全新的信息,他们从中可以了解和尊重其他国家特有的民商法文化,从而更好地加深理解本国的法律,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研究水平,以便为本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更科学、更可靠的理论指导。
目前,我国有关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若干部比较民法的著作,有的高等院校还开设了比较民法的课程。但是,从总体上看,对于民商法的比较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关比较民商法的著述亦未形成系列,这与有关本国民商法的研究是不成比例的。为此,我们编写了这套比较民商法系列丛书,期望推动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进一步发展。本套丛书包括:民法总则比较研究、物权法比较研究、债权法比较研究、合同法比较研究、亲属法比较研究、侵权法比较研究、继承法比较研究、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公司法比较研究、票据法比较研究、证券法比较研究、破产法比较研究和海商法比较研究。
本套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既有理论界的专家教授,也有相关部门的法学工作者。他们均为中青年学者,大都具有博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较深;思维敏捷,锐意进取,常年活跃在相关领域的学术前沿,且熟悉具体的实务操作,为保证丛书的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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