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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11
ISBN:9787562016137
作者:王泽鉴
页数:381页
章节摘录
第三,依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准用第一九六条规定,借用人就其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金额及其他费用,以其价格之增加者为限,得请求偿还其所费之金额或增值额。依日本学者之见解,其符合无因管理要件者,借用人得依其规定请求偿还支出之费用。 综据上述,可知德、瑞两国立法例(判例学说)及日本学者山中康雄对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之解释,基本上采同一见解,即关于借用人就标的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应由贷与人依无因管理之规定,负返还责任。惟借用人支出有益费用不合于贷与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依德、瑞二国立法例(判例学说),贷与人仅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在日本法上,则应适用日本民法第一九六条第二项规定,学说上认为此系不当得利之特别规定。 (3)在台湾现行法上之适用。依据上述比较法上之说明,可知第四六九条规定,系参酌德国民法第六○一条、瑞士民法第三○七条及日本民法第五九五条而规定。其主要之差异,在于第四六九条对借用物通常保管费用以外之“其他费用”(包括有益费用),未设相当规定。按民律第一次草案对此原设有明文,该草案第七○七条第一项规定:“借用物通常必需之物,由借主担负”;第二项规定:“第六四七条第二项规定,于借主所出有益费,及收回使附属于借用物之工作物,准用之”。该草案第六四七条第二项规定:“赁借主就赁借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赁贷主须偿还之。但动物之赁借人,须担负其饲养费用。赁借主就赁借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若因此使该物之价值增加者,赁贷主须偿还其现存之增加价格。但赁借主得使赁借物回复原状,收回附属该物之工作物。”民律第二次草案第四七二条,将第一次草案第七○七条修改为:“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费用,由借用人负担。借用物为牲畜者,其饲养费亦同。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应回复借用物之原状”,删除“有益费”之规定。 ……
内容概要
王泽鉴 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 体系及法源理论
作者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修订版)内容简介: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