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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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11
ISBN:9787562016168
作者:王泽鉴
页数:352页

章节摘录

  (2)债权契约之履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设定不动产抵押”之债权契约后,第三人(债务人)即负有依约履行之义务。易言之,即应依第七五八条及第七六○条之规定,为抵押权之设定。第三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得依诉请求之。一九六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三六号判例谓:“不动产物权之移转,应以书面为之,其移转不动产物权书面未合法成立,固不能生移转之效力。惟关于买卖不动产之债权契约,乃非要式行为,若双方就其移转之不动产及价金业已互相同意,则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出卖不动产之一方,自应负交付该不动产并使他方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若取得出卖人协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则得单独申请登记,取得所有权,移转不动产物权书面之欠缺,即因之而补正。”此项判例要旨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亦有适用余地,即债权人于取得协同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之确定判决,则得单独申请登记,取得抵押权,设定不动产抵押权书面之欠缺,即因之而补正。  (3)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本案判决之争点在于设定抵押权之给付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否请求损害赔偿。原审认为:“按有抵押权担保与无抵押权担保,对于债权之保护并不相同,如原可受抵押权之担保而竞成为无担保,对于债权当有损害。”“最高法院”则认为:“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为法律行为之一种,依第七五八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抵押权设定之效力。如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债权人订立抵押权契约后,未依约履行,债权人固得请求该所有权人履行契约,倘该所有权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准此,被上诉人是否因上诉人不能履行契约而蒙受损害,亦非无疑。”  关于此项争议,首须指出者,系“最高法院”所谓:“倘该所有权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此项论点,实属当然自明之理,盖债权为主权利,而抵押权为从权利,从权利之不发生或消灭,不影响主权利之存在,乃理之当然也。因此,“最高法院”所谓:“准此,被上诉人是否因上诉人不能履行契约而蒙受损害,亦非无疑。”似难赞同。债权人是否因不动产所有权人不能履行“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债权契约,而蒙受“损害”,并非指此项债权是否“消灭”,而是指此项债权是否因未能提供担保,致“未获清偿”而受有不利益而言。此应就个案而定。债务人资力足以清偿或有其他担保可供满足债权时,不动产所有权人虽不履行契约,债权人并不因此而受有损害。  ……

内容概要

王泽鉴 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
问题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
行为”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
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
请求权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
之检讨

作者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修订版)内容简介: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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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7条)

  •     不错,超经典的书籍,民法进阶必读。
  •     你值得拥有。。。。。。。。。。。
  •     以前上大学时就是经典教材,现在有了更多的版本,亲戚上大学了,做为礼物送他,希望他能认真研读,将会受益匪浅.
  •     非常好 正在阅读
  •     这个系列非常值得法学专业的学生阅读学习,很推荐的一套书
  •     书非借不能读啊
  •     如果你是一个法律人,那么王泽鉴的书就不可以不看
  •     学民法的都懂得
  •     不错,天龙八部,经典
  •     王老师的书真是不错,拜读。
  •     其关于未成年人无权代理之部分精彩绝伦
  •     很好的书,并没有看完,但是集完了一套。王泽鉴先生是台湾地区民法大家,但是和大陆的法律不尽相同,大概比较适合有一定基础的人学习。不太适合初学者。
  •     哈,某人不要了,统统归我!!!
  •     真是太经典了。
  •     教科书来的,当教材吧,具体我也不知道,帮被人买的
  •     王泽鉴先生的书很不错,向大家推荐。对当当网的建议:关于专业序列的书不是很齐全,希望能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另:其他品类如皮包、食品类的东西不够齐全。有没有拍得高的包包卖啊。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修订版)——王泽鉴民商法学研究著作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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