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操作实务与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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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03689031
作者:林文
页数:371页

章节摘录

  (四)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概念  《商标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对于证明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的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2.证明商标与原产地  在我国,有无数以产地闻名的名优产品,如山西老陈醋、烟台苹果、黄岩蜜桔、金华火腿、云南普洱茶等。但目前只有60余个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仅仅是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通常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是一种重要的证明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①目前浙江省证明商标已核准注册33件,包括耳熟能详的常山胡柚、安吉白茶、青田石雕等。以下图十一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证明商标标志;图十二为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的地理标志。

前言

  2004年3月29日,新华社发出专电: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罪魁祸首竟是本应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奶粉。一度泛滥的安徽省阜阳农村市场的劣质婴儿奶粉,致使上百名婴儿受害;2006年,“多宝鱼”、“红心鸭蛋”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药品不良事件等安全突发事件,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成为人大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标注“卫生批准文号”的仿药食品从包装上来看,和一般药品差不多,而真正的药品则是“国药准字号”。还有一些仿药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是“食字号”,却标榜具有“治疗脑血管、腰腿神经、肝癌等严重疾病”与药品一样的疗效,实际根本没有疗效。仿药食品一旦被消费者误当药品服用,就有可能延误病情,危害生命健康。  吴仪副总理于2007年2月8日在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凋:“去年发生了河北‘红心鸭蛋’、山东‘多宝鱼’和‘齐二药’假药、‘欣弗’劣药事件;新年伊始,又发生了河北‘黑心肉’、广东佰易免疫球蛋白事件,造成了严重危害,产生了极坏影响。”全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占七成,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或不按标准生产加工。经销农产品和食品的集贸市场、企业、个体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规范的管理。45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不足亿元的超过85%,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违规生产。从消费角度来看,我国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大,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人群体,消费水平偏低,辨伪能力不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受害者。随着食品药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的广泛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面临新的课题。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没有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食品安全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同时,制假售假手段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运用高科技造假,由于标准跟不上,检测成本高,监管和打击的难度增大,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更加复杂。2003年,以粮、肉、菜、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打击制假售假;2004年以农村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业投入品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

内容概要

林文,男,汉族,1971年生于湖南,中共党员,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固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现为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八谦律师傅集团律师。 
从事律师前,曾在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15维权网络中心工作,多次为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从事律师后,重点研究消赞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毒品犯罪、民事、刑事疑难案件司法实务,在《法学》等杂志发表碰试论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执法影响”、“拒不返还数码底片之侵权行为初探”“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等若干篇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并参与编写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书籍二册。多次为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作消费者权益案件点评。2007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云南知识产权律师网(www.ynlawy.com)。

书籍目录

序第一篇  基础知识篇  第一章  消费诉讼概述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第四章  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诉讼第二篇  消费安全保障实务篇  第五章  消费安全保障的规范化措施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标识  第七章  商业广告与消费  第八章  消费维权的基本方式第三篇  消费维权实务篇  第九章  消费诉讼中的基本问题  第十章  消费侵权  第十一章  产品消费侵权  第十二章  服务质量侵权  第十三章  消费诉讼的证据及举证  第十四章  消费违约  第十五章  消费维权鉴定第四篇  消费损害赔偿操作实务篇  第十六章  消费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章  消费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八章  消费欺诈与惩罚性赔偿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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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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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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