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救济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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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8
ISBN:9787802170926
作者:冀宗儒
页数:356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司法救济  第一节 救济的界说  第二节 民事司法救济第二章 民事司法救济的历史  第一节 古罗马法中的救济  第二节 早期英国法上的救济  第三节 衡平法上的救济第三章 民事司法救济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第一节 救济与实体规范  第二节 救济对程序的依赖关系  第三节 救济的相对独立性第四章 英美法上救济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救济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救济方法的分类  第三节 损害赔偿  第四节 返还  第五节 .禁止性救济的措施  第六节 特定履行  第七节 宣告判决与辅助救济第五章 大陆法的救济机制  第一节 救济性权利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  第三节 三种诉的形态及与之相应的判决第六章 救济方法的运用  第一节 对不同损害的不同救济  第二节 对同一损害的多种救济  第三节 救济的对象与救济方法第七章 救济的充分性  第一节 救济的充分性  第二节 救济充分性实现的前提  第三节 救济方法的局限性第八章 诉讼手段对实现救济充分性的作用  第一节 充分的攻击与防御的程序  第二节 复合诉讼程序的作用  第三节 中间救济与诉讼开始前的救济第九章 诉讼程序与救济方法的契合  第一节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  第三节 为保护群体利益的诉讼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救济在法律体系中位置的不同,可以说是两大法系之间的重要差别之一。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英美法的运行与罗马法有出奇相似的地方,即通过救济显现权利的内容;而大陆法则在罗马法对实体法的深厚积累的基础上,以权利体系为主线,呈现出对权利保护的各种手段——救济方法。
  因此,两大法系给予救济的机制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中,法官对救济的给予有全面的裁量权,为此,英美法中的救济方法显得灵活多样,法官针对新的案件所发展出的救济方法不断出现;而在大陆法中,救济被当作权利的内容,法官只能按照实体法的规定给予救济。然而,无论在何种法律运作机制下,对救济的研究都是十分有意义的。毕竟,给予救济是法律体系中的“前沿阵地”,司法总是最先触及到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的新的纠纷和问题。在社会迅速变化的当今,大陆法同样要解决在以制定法为先存原则的前提下,如何使救济的给予能够灵活并且充分的问题。
  救济方法究竟沿着怎样的方向发展,这是研究救济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从对罗马法上诉权的发展和对普通法到衡平法的发展的探究中,要寻找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必然使我们的目光投向“救济的充分性”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实际上,英美法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不断回答的过程中,形成其救济体系的。
  本书作者把握住救济在不同法系中的不同运作脉络,追根寻源,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源头——罗马法和英国早期普通法开始,揭示了救济体系的演化和发展,并在此前提下,以救济的充分性作为线索,向读者铺展开英美法和大陆法各自的救济图谱,并由此推导出“救济的充分性是推动救济方法发展的动力”的结论。作者在对救济进行系统论述的同时。还从程序对于救济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中探究了救济的充分性对于救济与程序相互契合的要求,提出救济的发展将不再是救济方法的简单增加,而是在特定的程序形式与相应的救济方法的融合过程中来满足救济充分性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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