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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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日期:2009-12
ISBN:9787301160039
作者:王泽鉴
页数:607页

《民法概要》的笔记-第73页 - 第二编 民法总则 第四章 权利变动

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物权行为具有同一瑕疵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则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前者为债权请求权,后者为物权请求权,有不同的要件及效果。

《民法概要》的笔记-第360页

保证人于向债权人代偿后,究行使求偿权或代位权,得自由选择。其行使代位权时须适用原债权的消灭时效,较为不利,其优点系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从权利。此项权利的转移,系本于法律的规定,而非由于法律行为,故关于担保物权的取得,不受第758条所定须经登记始生效力的限制。

《民法概要》的笔记-第18页 -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释适用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乃法律适用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修养,多取决于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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