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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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2出版)
出版日期:2010-12
ISBN:9787300132204
页数:571页

章节摘录

原告认为,(1)原、被告之间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自被告向原告交付客票时成立,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被告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车票记载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车次、时间等乘车信息,即北京西至邢台,车次T145,开车时间2008年2月8日12:57,票价55元,6车厢007号。二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内容,即1)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有效期内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应办理签证。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2)乘车免费携带物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3)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请在停检前进站上车或在站台上等候,具体停检时间请关注车站通告。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非旅客活动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4)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原告享有退票权,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即“开车前”为原告办理退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即车票上《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第一条关于退票时间的约定是“开车前”,第四条约定“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足见,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开车前”为原告办理退票,被告违反约定拒绝退票,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3)被告“春运期间实行特殊的退票办法,开车前六小时办理退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如果被告调整退票时间发生在2008年2月7日原告购票之前,被告单方决定调整,这只能认定为经营过程中被告企业的一项经营措施,即使经过媒体宣传,也只能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不能约束其他人。在被告与原告达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仍是“开车前”,原告同意该合同内容,双方进行票、款相互给付,合同成立,双方遵循、适用的规则应当且只能以双方成立的这份合同为准。如果被告认为是在合同成立后对退票时间进行调整,那么属于《合同法》第五章 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原告购买火车票合同成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过调整退票时间的请求,也没有与原告协商有关变更退票时间的合同内容,更遑论达成一致。所以,调整退票时间是被告单方所做的变更、调整,对合同另一方不产生拘束力,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没有变更。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中关于“开车前”退票的条款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应依该条款来履行。(4)载明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凭证是火车票,铁道部运输局的《关于调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时间及改签车票办法的通知》、被告店堂告示以及媒体的报道不能作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阻却原、被告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根据。首先,铁道部运输局的通知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规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乘客的法律效力。而且,通知的内容和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即车票规定的内容相矛盾,铁道部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之间的关系属行政管理范畴,它与本案涉及的民事合同关系没有丝毫联系,被告以铁道部通知来抗辩己方不履行民事合同中的民事义务不能成立。其次,被告大厅的声明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言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物权类纠纷1.范桂英诉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等返还原物案(物之范围及物之所有人的确定)2.李圣平诉倪东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区分所有权之性质)3.谢东等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专有权的效力范围)4.叶绍锐诉胡雪霞离婚案(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处理)5.赵候英诉华官军等房屋买卖案(家事代理)6.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案(相邻关系)7.张曙东诉王建伟房屋买卖合同案(抵押物转让)8.宜昌军用供应站诉宜昌市士诚开发服务公司等房屋抵押权案(抵押权的认定)9.安茂强诉封应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土地互换)10.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新村诉任德健等不当得利案(埋藏物)二、人身权纠纷11.韩立生诉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制定法与民间规范的冲突与协调)12.北京青欣久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言论的注意义务)13.王珺诉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案(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14.董秀海诉《青年时报》社名誉权案(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15.覃广豪诉桂平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侵权案(个人信用)16.叶龙江诉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肖像权案(公民肖像权与新闻自由)三、合同类纠纷17.管会平诉管梅英民间借贷案(实践合同中的事实认定)18.张秀英诉李蓉房屋买卖合同案(集资建房的买卖)19.孙德领诉朱海运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保证期间)20.孙德林诉赵振江房屋买卖合同案(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21.卫秀玲诉吴志宽等房屋买卖合同案(赃物是否构成善意取得)22.王彬诉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房屋认购书性质)23.陈小峰诉龙岩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24.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诉李琼房屋买卖案(商品房回购)25.珠海万里路企业有限公司诉珠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预约合同)26.姜启奎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保险事故的认定)27.周永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28.唐孝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代位求偿制度)29.李昌荣等诉肖迎春等债权人撤销权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30.彭仟诉夏慧霞等合同撤销权案(显失公平的认定)31.张国太诉张丽赠与合同案(合同债权的概括承受)32.孙百春诉言水荣等赠与合同案(共有人利益保护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平衡)3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陈世钧金融借款合同案(督促程序中认可债务构成对原债务的确认)34.陈瑞金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委托合同案(职务犯罪导致合同违约)35.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盗用信用卡)36.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建云居间合同案(客户跳单情形下的居间报酬、居间费和违约金)37.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盖睿等居间合同案(“私自交易”的认定)38.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等诉寿宁县托溪乡峡头村村民委员会等林木转让合同案(民主议定原则与合同效力)39.牛天学等诉宜川县牛家佃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案(优先特许承包权)40.徐剑锋诉上海丰收行水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购物券的债权属性)41.刘玲诉北京铁路局旅客运输合同案(铁路春运期间退票)42.张永平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告知义务)43.刘西海诉重庆鑫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电子资料证据的认定)44.李艳平诉周和山民间借贷案(书证的证明力)45.重庆市万州区万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诉重庆市万州区宣利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46.梁锡念诉中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岐区分公司等保安服务合同案(保安服务的标准)47.龙岩龙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管辖权异议)48.李娟利等诉张波一般买卖合同案(集资建房的转让)49.宋双志诉吴慧怡房屋买卖合同案(公房承租权的转让)50.北京润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超导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迟延返还房屋的赔偿责任)51.范才芳诉胡立新租赁合同案(债权债务概括移转)52.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诉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合同解释)53.周世祥诉林琛工程结算款案(调解协议的认定)四、损害赔偿类纠纷54.马金兰等诉程子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部分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55.赵国中诉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56.郑国富等诉石磊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的责任分担)57.张其茂诉珠海市邮政局侵权损害赔偿案(金融机构在储户开户时的审查义务)58.黄喜鹊等诉郝洪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自助式户外活动的安保义务)59.黄德平等诉张亮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连环借车肇事相关人员民事责任的认定)60.刘东升诉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61.张宗连等诉张盛斌等侵权案(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的责任形态问题)62.成瑞珩等诉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物致人损害案(特殊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判断)63.张金华诉陈继芬等财产损害赔偿案(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64.王福林等诉鹤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之处理)65.刘长生诉陈玉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疗依赖及其赔偿项目)66.陈意文诉广州花都金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案(安全保障义务)67.高艳楠等诉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68.厦门最佳拍档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泉州聚艺堂广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不正当竞争的认定)69.张杏芬等诉李明祥生命权案(过错和因果关系之认定)70.蒋芳娜等诉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矽肺职业病)71.张连永诉张振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分担)五、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72.张启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无效婚姻认定)73.林爱宝诉林文等婚约财产案(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74.卫培芝诉邹士林同居析产案(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75.伊有金诉索生辉等婚约财产案(婚约财产返还)76.应小明诉陈淑红配偶权侵权案(配偶权忠实义务)77.陈彦霞诉杨志华等婚后财产案(夫妻共有财产分割)78.杨照新诉宋发海离婚后财产案(住房公积金)79.金静诉殷伟建离婚案(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分割)80.须加尾诚诉严荣荣抚养关系案(抚养关系认定抚养费负担)81.吴天成诉徐坤年抚育费案(抚养费亲子关系举证责任)82.顾丽红诉周××抚养费案(子女抚养费负担诉讼时效)83.徐业香诉吴月珍等监护权案(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监护权监督)84.吉生彦诉拉毛措离婚案(管辖公告送达)85.吴享平等诉吴享林继承案(自书遗嘱认定)86.卢熹诉卢炜等遗产继承案(代理人代理权限遗产范围的认定)87.邝宇栋等诉朱菊仙法定继承案(遗嘱效力认定)88.凌柱三等诉谢家骅析产继承案(物权确认继承财产分割)89.孙晓维诉卜寿银等人继承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财产分割)90.曹斌诉曹桂新等继承析产案(拆迁补偿款分割)91.李树林诉李树春遗嘱继承案(遗赠扶养协议)92.屠赛楠诉屠守华等继承案(自书遗嘱认定)93.齐普耀等诉齐普辉等继承案(遗产范围认定死亡赔偿金分割)94.胡艳琼等诉胡艳红法定继承案(法定继承财产分割)95.白海侠诉王淑琴等析产继承案(放弃继承权)96.王韶惠诉王龙离婚后财产案(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六、劳动类纠纷97.宫立新诉北京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98.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克芬等福利待遇案(工伤保险计算)99.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诉寿健平劳动争议案(加班工资的支付)100.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董吉祯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101.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102.互助县宏昌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终局裁决认定)103.魏佳诉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等事实劳动关系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104.陈显希诉陈桂虹等不当得利案(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105.王虹玫诉北京三和世纪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案(劳务派遣“竞业限制”条款)106.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贺凤才工伤保险待遇案(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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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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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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