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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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70-1
ISBN:9787560950273
页数:325页

章节摘录

四、机会损失规则:我国侵权法应当采取的理论(一)机会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在我国,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对自己遭受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问题,有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即肯定的观点和否定的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的机会代表着原告的某种财产,具备了可以根据可能性子以计算和确定的价值。否定的观点认为,鉴于机会损失与行为人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很难予以确定,鉴于机会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很难证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国侵权法应当采取哪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应当采肯定的观点,应当对他人的机会利益提供保护,当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使他人的机会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应当责令行为人对他人遭受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机会利益是一种具有价值的财产,侵权法应当对其提供保护。在现代社会,无论他人面临的机会是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还是避免某种损害的机会,此种机会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构成他人受侵权法保护的财产利益的一部分。因为,当他人面临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时,他人对此种机会的实现享有期待利益,期待所面临的机会从可能性转为现实性,当此种期待利益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时,他人的期待利益最终成为既得利益。说机会本身具有侵权法应当对其加以保护的价值,是因为,即便他人面临的机会不超过50%,如果他面临40%的疾病治愈机会或40%的案件胜诉机会或40%的职位升迁机会,这些机会均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人们愿意为获得此种有价值的财产而支付对价。因此,即便原告面临的疾病治愈机会为40%,他们也愿意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请求医师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自己的疾病予以治疗,他们不会仅仅因为疾病治愈的机会低于50%而放弃疾病的治疗和拒绝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因为他们明白,一旦此种机会通过医师的努力得以实现,他们将会获得重要的利益。

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问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统治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婚姻登记还是被“组织”或“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情况才大变,“私法”概念得到承认,“私人”之间问的“私法关系”得到承认,企业之间的“私法关系”也得到承认。“私法”与“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能够并肩而立了。正因如此,在我国的法学中,对私法的研究仍较薄弱。私法方面的一些原理,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彻底的阐述和研究。可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私法文化如果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样的法律文化必将是虚弱的。因此,要提高我国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就必须特别加强对我国私法的研究,特别是提倡私法精神,发扬私法文化。北京大学的一些中青年法学者有鉴于此,特别办了《私法》这个出版物,聚集了一些对私法研究特别有认识、有兴趣的学者,致力于私法的研究,将他们的研究成果发表出来,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贡献力量。这是一件非常值得称道的事。我相信他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特书数语以表祝贺。

后记

2007年暑期,我带队06级本科生进行社会调查,住在当地的县城。小县城盛行“搓麻”,宾馆很多房间都配有当地流行的“自动麻将桌”。学生们去结账时,发现多出了200元账单。一打听,原来是他们好奇,“动”了房间的麻将桌,一天要收50元。我问怎么办。学生们不好意思了,要自己掏这200元。我又问,宾馆房间标明租用麻将桌的收费价格了吗?或者,宾馆服务员是否已经明确告知使用房间的麻将桌是要收费的?学生们说,房间里没有使用麻将桌的标价。宾馆服务员之前也没有告知,只是在后来住的两天才说过要收费的话。于是我说,那你们再想想,该怎么办吧!学生们似乎“心领神会”,都跑到宾馆前台去找服务员“理论”去了。一番“理论”,前两天的100元“省下”来了。学生们很兴奋,印象也很深刻:权利是需要争取的,法律就在身边,就是你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恰好,今年九月份进行的全国司法考试就有一道类似的选择题。这道题,讲述的几乎是个相同的案例: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题目给出了四项供选择的答案: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我想,有了这番切身的感受,学生们再回答起这种问题来,就如同讲述自己的经历一样了。其实,法律理念本身就源自于一种平常的生活观念。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老百姓的一些生活的常识。这些常识,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生活与民事生活的两种观念。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这些寻常的生活观念的具体体现。如“留置权”是一个抽象的物权概念,但它所表达的,不过是一种平常的生活逻辑罢了。

书籍目录

[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侵权法的机会损失规则研究[论文]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论民法的渊源——以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为中心自我表达中的财产权利:知识财产自然法中的平等和个人主义[评论]把律师和委托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古代近东土地法民法典总则的存废论——以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为视野[编后记]法律是一种平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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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第8辑)(第1卷)(总第15卷)》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私法(第8辑)(第1卷)(总第15卷)》系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开放的法学学术园地,旨在加强私法领域内的各学科及其整合性研究,以进行私法理论的抽象和私法文化的提炼,从而倡扬乃至于形成一种权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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