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学说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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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10
ISBN:9787503625848
作者:米健译
页数:125页

章节摘录

  第四篇 用益权或使用权的消灭方式  1.乌尔比安论萨宾第十七编  人格减等不仅导致用益权丧失,而且还导致基于用益权的诉讼权丧失。至于用益权是依市民法设定,抑或只是享有裁判官的保护,在此并没有差别。因而,一项通过略式之诉设定的用益权也可以因人格减等而丧失。同样,并非依市民法设定的,对永佃地用益权和对基于世袭建筑权而设立的建筑用益权也会因人格减等而丧失。  (1)不过,如果用益权已经有效地设定,那么,它只能因人格减等而丧失。然而如果某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或在取得时间到来之前遭遇到了人格减等,那么,已经确定的用益权并不因此丧失。  (2)如果一块地产附带着开始期限遗赠给你,同时又以信托方式委托你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我,那么就要考虑,如果我的人格在给你的遗赠附带的期限开始之前发生减等,我是否还能享有这项用益权,因为我的人格减等究竟是在继承取得之前发生的。公平而论,我是可以享有这项权利的。  (3)人格减等只消灭已设立的用益权。在以年度,月份,日子方式设定用益权的情况下,则分别只是已经开始的用益权消灭。如果用益权是就具体的年份遗赠,则它只在相应的年份丧失;如是就具体月份,则只是在相应的月份消灭;如是日子,则只在这些日子消灭。  2.帕比尼安法律问题第十七编  如果用益权是给两个人分别地以年度交替地遗赠,则继承人每年只是拥有空虚所有权,而如果你只设定一个唯一的受遗赠人,该被遗赠人每隔一年被遗赠给用益权,那么在被遗赠人不享有用益权的那年,他则享有完全所有权。如果两个人当中有一人死了,那么所有权每隔一年就没有了限制,亦就是说另一人不复增加什麽,因为他在有关的时间范围内也有了完全的用益权,而不必与另外一人发生权利竞合。  ……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论用益权及实现使用和收益的方式第二篇 论用益权的增加第三篇 用益权取得的时间第四篇 用益权或使用权的消灭方式第五篇 论因使用权而消费或减少之物上的用益权第六篇 用益权受到请求或否认及另一人持有用益权第七篇 论奴隶的劳务第八篇 论使用权和居住权第九篇 用益权人须提供担保的方式

作者简介

《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第7卷用益权)(中拉文对照本)》内容简介:《民法大全》构成着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最重要基础之一,甚至完全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基础。呈现于读者面前的这部译著,首次将《民法大全》中的一卷完整地译成中文,并且附有拉丁文原文。
它最初由三部分构成,后来又增加了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学原理》,这是由四篇内容构成的教科书,但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出自以前的教科书,特别是出自公元162年前后产生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第二部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为《学说汇纂》这是一部共分成50卷的法学汇编,内容均为出自所谓古典法学家之手的著述,主要是他们的评论、法律解答汇辑、法律问题汇辑及其专门论著。
《民法大全》第三部分是《优士丁尼法典》。这是自哈德良皇帝以来诸罗马皇帝所发布的敕令的汇编,共分作12卷。不过,法典所采用的通常只是有关敕令中的重要段落。散会内容涉及到教会法,法律渊源和公务员法,私法和程序法,刑法和行政法。
在前述第三部分立法于公元534年完成之后,尚有进一步的修订和具体法律的补充,此即所谓新律,它们虽然未正式地汇编,但《民法大全》的的编纂者们后来将其作为第四部分纳入这部立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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