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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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2-1
ISBN:9787563342945
作者:许章润
页数:168页

章节摘录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由传统人治型的法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价值一规范体系转型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转变的实质乃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从广泛的意义而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它标明法律发展的一个特殊历程,它的实质乃是社会法制系统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跃进,其价值理想是建构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结构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法律文化整体系统的模式创新,进而实现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  同时,法制现代化又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包蕴着社会各法律制度要素的重构,而且还指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或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在社会法律文化系统各因素中,法的精神或法律价值体系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法文化系统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因而,研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对社会法的价值体系的全方位探讨,而在法的观念体系中,法的信仰问题无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因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剥去了法律神秘的外衣,打破了法律神圣的神话之后,在理性透视了法的世俗本性的基础之上,重建人们对法的信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依归感,激发起人们对法的强烈的崇敬感,对于一个正在走向社会法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族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它不仅不会导致法律神秘主义,相反,它更有利于唤起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自觉,创建全民科学的、健康的法的精神和守法意识。  其次,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义法得以高效实行的必要条件。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而守法精神的形成和牢固树立则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所以“在他(川岛武宜)的理论背后存在着一种默示的前提,这就是对于法律秩序的普遍正义性的信仰。川岛指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呈现出来并造成精神上的不安。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有仰仗强制命令才能维持,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无独有偶,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则更为明确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当代中国,法律执行难,法律实现效益低下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之,在当代中国深入研究和大力提倡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富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肇端于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对整个世界的文明进程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精神的养分肥沃了民主的根基,改良了政治的土壤,从而催开了民主政治的花蕾,结出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丰硕的物质果实。如今,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模式,法治的主要内容已在全世界所有民主或自称为民主的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实践着。与之相适应,从古到今,也有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在不断地思考或重新思考法治的丰富内涵,从而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法治理论,这些理论向我们展示了法治的不同侧面,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法治的认识。然而,冷静而客观地反思又使我们发现,迄今为止的整个法治理论又是极其不完善的,它们似乎都隐含着共同的重大缺陷。而我们担心,法治理论的这种缺陷将随着理论本身及其被付诸实践而逐渐得到强化,其充分的显露很可能为理论家们所始料不及:它会从根本上有违法治的本义与初衷从而走向法治的反面。有鉴于此,本文批从对法治理论的检讨之中进一步去阐释法治的真正意蕴,以期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西欧中世纪的政治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可能源自宗教会议至上的精神—一种源自《圣经》的政治。这种政治理论着重点在于圣保罗强调的绝对信仰与服从。任何反对对上帝信仰的行为都被视为违背上帝的旨意。然而中世纪出现的人文主义运动,使这一观念无可挽回地受到批判。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竭尽全力对神权和专制进行了攻击,提出了与神权、专制对立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的主张。在欧美各地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日子里,宪政的观念日益深人人心,代替《圣经》权威的是由人创造的法律—这一人民自由的“圣经”。对各种行为(包括政治行为)的评判标准已由《圣经》神谕转换成法律—那种符合人类正义、理性的法律,合法性成了代替上帝意志的要求。在革命时代的欧洲,政治人心灵的归宿也由上帝转向了法律,寻求法治成了当时先进的西方思想家解决“上帝”死后社会问题的主要良方。那时,西方人常用的那种对宗教信仰的方法也被借来对待法律。在这种思想驱动下,“法律至上”等法治观念应运而生,法治世界观逐渐形成。西方人在政治生活中抛弃上帝后,又在法治理想中寻求到了心灵的归宿。后来,许多国家竞相效仿,依照西方的模式建立起在形式上很相似的法律和制度。当然,这种模仿有的成功了,有的部分成功了,但也有的失败了。于是人们开始思索相似的法律制度为什么被移植后就不像原来那样生根开花,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着重寻求西方法治的经济基础,有的寻求西方法治的文化基础,而有的寻求西方人对法律价值的追求。我们觉得法治形成过程中,寻求客体的方法也值得研究。早期的西方人把希望与未来寄托在万能的上帝身上,认为他能给人类带来福祉,因而对他绝对服从和信赖。经过人文主义的震荡后,他们又把这一情感转移到法律上,对法律极端地信仰,因而,法治社会才形成今天这个样子。当然,今天的西方法学界对这一信仰也开始动摇,已形成的西方法律传统出现危机。其出路何在呢?许多有见地的法学家又开始呼唤法律的权威—一种建筑在对法律作用局限性充分认识上的权威。那么在中国,我们该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呢?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这一论断是针对当代西方传统法治出现信仰危机而指出的。这一危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法律至上受到冲击;早期确认的一些法治原则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受到某种程度的破坏;在法学理论中,开始由“自由法学”而今主要由“批判法学”对传统法治理论进行全面的否定。这种危机使传统法治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唤回法治,许多思想家包括伯尔曼在内提出建议,主张重新唤回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以摆脱目前这种法制危机。对这一命题,我国青年学者梁治平分析道:“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人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  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人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梁治平的这一论断,正好切中了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个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法律信仰问题。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中,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占主导地位,除短暂的秦代以外,法律只占辅助地位。暴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归结为迅速灭亡的原因。所以秦以后在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赖思想。另一方面,当今西方社会已进人后法治阶段。在这一阶段法治社会出现了一种张力,主要表现在许多政治行为等试图摆脱法律的束缚,对法律客观性、法律规则等提出各种怀疑。这种观点通过各种渠道被介绍到我国,一部分法学研究者正拭目以待,观望着西方人什么时候能摆脱对法治的信任危机,或在法治理论上能否顶住“批判法学”的攻击。到今天为止,西方的法学家并没有完全找到一种(像法律代替上帝一样)代替法律的东西。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  对法治持冷静的观望态度。  我们认为,中国不仅要补商品经济的课,而且得补上法治启蒙这一课。中国的现代化道路还必须走法治之路—尽管西方人已经看到了它的弊端。摆在中国面前的不是搞不搞法治,而是如何搞的问题。现在,大量的西方式法律被移植到中国,但还没有起到像它在西方那样的神奇作用。原因何在呢?谈到法律,中国公民多数摇头,认为它不起太大的或决定性的作用。职业法官、检察官们常指责其他职业的人不遵从法律,而一般公众则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是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带头破坏了法律。其实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主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员和公众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信仰不够(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存在)。因  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官员缺乏法律至上的精神,公众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护法。许多人觉得,某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没有考虑到一个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其他人随时有可能遭受同样的情况。所以人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际等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而权利观念的深人人心正是我们信仰法律、采取护法行为的思想基础,这一基础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着官员信奉法律至上的原则。信仰法律并不要求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恰恰相反,惟有信仰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护法行为才能成为法律的主人。这一点与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完全相合。因为在那时,只有信仰上帝人们才能在上帝那里得救。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主编者言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  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和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长青。这是人世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  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  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亦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的过程,迄今而未止。百年间现实法制建设的顿挫,“有法不依”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  的不仅是规则的无效,同时并彰显了意义的危机、世道人心的紧张。由此,对于基本法理的阐释,关于规则的道德关切和信仰因素的追索,总之,对于法意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考问,依然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更为急切的课题。  “法意丛刊”由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筹组,旨在庋集汉语法律学术资料,积累汉语法律思想成果,阐释法律的意义世界,对于上述问题作出现时代的回应。所收内容覆盖法哲学、比较法、宪政和人权等领域;体裁不拘,包括专著、文集、译著和选辑。经此劳心劳力,盼能涓滴汇流,聚沙成塔,增益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建设中国现代法制,最终塑育中国人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或许,这也是当下法意的意蕴之一,而为编者馨香祝祷者!   许章润  2003年6月30日  于清华明理楼

书籍目录

一 理念
1 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
2 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
3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4 法律信仰的类型――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
二 场景
1 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
2 世俗法律与上帝律法之局部比较――法律被信仰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三 实践
1 法律如何信仰?
2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 法律信仰:文明转型、基础与条件

编辑推荐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们需不需要信仰,该信仰什么,又该如何去信仰?伯尔曼的话只是提出了信仰对法律进路的价值支持,然而,现实的迷津横亘在我们之前的则是对信仰本体的不知所措。《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这本专题文集的开篇,他的忧患意识和内心呼喊清晰而又强烈,理性而又震撼。借用伯尔曼的话来说,中国法律学人们深谙“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有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然而,太过深厚的中国传统将现代法律信仰的追求限制于一个极其狭隘的生存空间,在这之上又禁锢于牢牢的精神锁链,不难想象,中国法律信仰的问题其实是如此复杂的。拉兹说:“在法治的神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作祭品,这有可能使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其实,中国法律信仰问题的复杂性早在尚未最终完结的近代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这一时代大背景下就已经发生了。

作者简介

本书收录了汉语法学界近年关于法律信仰的九篇论文。诸文均激于“有法不依”的现实苦恼,借由探索法律的信仰之维,谋求建设中国文明的法律的精神家园,最终砥砺形成全体中国人的理想的,为我们提供安全、自由、平等的人间秩序——法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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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7条)

  •     读了许章润、朱苏力和另外一篇。
  •     与铂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还是不同的,思考了现实的问题,很有深度,值得一读
  •     收录的论文大多离题万里
  •     及时,态度端正
  •     清华大学许章润,到底是经典。
  •     价格实惠
  •     法律信仰很重要。
  •     这是杂草丛生的地带
  •     如果想对法律信仰有所了解,那么这本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是我想要的 不错
  •     逼爷论文
  •     里面收录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信仰的理解,有不同之处,但有共同的追求——建立起中国人对法律的信仰
  •     论文和论文之间差别太大,有一些成见太多,把宣扬一些东西放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     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样的文字出发,国内发了挺多关于法律信仰的文章,但是如果不仔细阅读伯尔曼的原文,国内讨论的法律问题好多都成为伪问题,因为国内学者讨论的法律问题看似披着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外衣,却大行与伯尔曼分析路径相反的道路,甚至走被伯尔曼批判的二元之路而不自知。本书虽然被编者细心编排,但讨论的问题却基本上不是伯尔曼从基督教出发讨论的关于法律与信仰关系的问题,而是一个中国的问题,中国法律要不要信仰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如何被信仰的问题。植根于西方法学传统,出现了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与信仰问题,而在中国法律传统中,还没有形成甚至没有可能出现伯尔曼分析的那种路径,所以请大家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一定要先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读起,读完伯尔曼的书后再来思考这本书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必然发现两者之间大有区别。
  •     要抓紧时间看完。。
  •     可以看看!
  •     收录了9篇论文,每个论文知道名称,可以从网上下载的。不过这样看起来比较方面。谁让我的英语论文要用到这里面的东西,还要自己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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