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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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0
ISBN:9787511824424
作者:王金玉
页数:259页

章节摘录

  尤斯制度产生后,不仅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而且无宗教信仰的农民也开始尝试利用这个办法来规避税赋。在当时只有家庭中的长子有权继承土地,同时,长子继承土地时还必须缴纳相应的继承税。对于农民来说,既希望逃避缴纳土地继承税,还希望除长子外其他子女和亲属也能从土地上有所获益,至少能够依靠土地上的收益帮助他们维持生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避开封建制度设下的障碍,农民们也采取了尤斯制度。  可见,尤斯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规避当时社会的沉重税收的有效方式,因为能给普通民众带来实际的利益,尤斯制度从一开始就有极强的社会基础。另外,l5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权力较弱,经济政策是多由贵族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制定出来的,因此从国家的层面上很难真正危及尤斯制度的发展。虽然广泛存在的尤斯制度在逐渐减损国王权威的这个事实已为国王所注意,但是直到国王亨利七世恢复君主制的权力,才着手立法以解决这个问题。国王亨利七世通过立法不止一次强调这个问题。亨利七世在1489年颁布一部关于死者未立遗嘱继承问题的法律,其中的核心内容是骑士领地的受益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他的继承人若是一个未成年人,应处于上级领主的监护之下;若继承人是成年人,他有责任交付继承税金。这个成文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王权中的国有权和没收权。  在亨利八世继承王位后,他发现人们继续通过尤斯制度逃避国家税赋,使国库的收入拮据,这迫使他不得不整顿尤斯制度。由于亨利八世比亨利七世更富有策略,通过妥协的立法部分地解决了亨利七世没有解决的问题,部分收回了封建王权,他制定和颁布了《1536年用益权法》,对尤斯制度进行法律调整,以符合上层建筑稳定的需要。为了减少支付繁重的封建税赋,当时的人们又设计出了一个规避《1536年用益权法》的办法,就是在用益权的基础上再设立一个用益权,这种用益权不一定都是出于宗教目的,也不一定是遗产安排,而是发展成A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管理土地,而将土地转让给B经营。  ……

内容概要

  王金玉,1973年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2003年4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信托法、海商法以及海上保险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法律适用》以及《中国海商法年刊》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信托制度概述
第二章 国际信托关系的法律冲突
第三章 英美法系关于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大陆法系关于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海牙信托公约》相关解决机制及其评析
第六章 中国解决信托法律冲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日本信托法
附录二 韩国信托法
附录三 欧洲信托法原则
附录四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附录五 美国统一信托法
后记

作者简介

《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内容简介:涉外信托关系既涉及跨国界或地区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等财产法内容,也涉及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是实体法,而后者是冲突法,《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重点阐述信托冲突法的内容,《涉外信托关系法律适用新论》的写作背景是2001年4月28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实体法和2011年4月1日我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涉外信托适用法上述两部法律分别从实体法和冲突法两个方面分别调整与中国有关的涉外信托关系,特别是,在中国与涉外信托有关的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特别是许多民商事主体合法拥有或有权支配的信托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基金分割存在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势必导致与中国民商事主体有关的涉外信托活动可能同时受数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共同调整,在涉外财产的处分和管理活动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带有“合法避税”功能的信托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加以运用所以与国际信托相关的争议在中国会日益增多因此,探讨信托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研究我国尚未加入的国际信托公约,对我国与他国之间国际信托财产的融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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