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和社会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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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6
ISBN:9787503682094
页数:343页

章节摘录

  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  S村选举纪事  〔内容提要〕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工作正在各地集中展开,这次换届产生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担负着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大责任,因而备受重视。正逢此时,笔者恰好在E市D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法律援助,因而得以真真正正地参与当地S村的一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并且试图将整个过程完整地展现给读者,将选举中和谐的与不和谐的因素都提炼出来,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于是便有了以下这篇纪实报告。  〔关键词〕 选举 民主 权利  一、S村印象  2005年9月23日 星期五 多云有风  这天是我和几位同学在D镇开展为期两个月法律援助的第二天。上午,我们便与司法所的所长和干事一起前往D镇的S村考察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情况。  很快我们便见到了村委会的3位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书记,村支部副书记兼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会计,村妇女主任汪主任(女性)。一番自我介绍之后,刘书记向我们大致介绍了一下S村的基本情况:S村分为11个小组,总人口大约1700人,但外出务工的人员比较多,村里人均承包地面积大约在1亩,主要的农作物是棉花、水稻和芝麻。刘主任对我们一再强调,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镇里十分重视,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妥善完成这项工作。  ……

前言

  长期以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在对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证调查和理论研究中认识到,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权益的维护突出地表现为农民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问题;为农民权利而斗争既需要“坐而论”,更需要“起而行”。

内容概要

唐鸣,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问题、宪政问题和农村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出版社出版《社会主主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中外司法制度比较》、《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民族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论文。近年来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序言  用行动说话:我们的“农村法律援助”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  S村选举纪事  “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对E市D镇S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与思考  乡(镇)政府行政指导行为探讨——以E市D镇S村的村委会选举为视角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其治理农村法律服务:实践与表达  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论大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与对策  基层法律服务与农民求助倾向分析——以X区M镇为例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体会与思考——以E市T镇为例  论我国矿山污染问题及处理方法——对E市T镇矿山污染问题的思考农村土地纠纷:调查与分析  政府与农民:土地、抗争和秩序生产——基于农村地权纠纷的经验研究  我国农村征地法律程序:失范与重构——在E市T镇“12·4法制宣传日”中的一次偶遇及思考  论土地问题中农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之博弈——兼反思农村法律服务所之地位  论远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机制——以E市T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研究起点农村人民调解:解析与建构  调解:农民日常解决纠纷的理性选择——基于对x市M镇调研基础上的分析  基层政府在调解中的治理术——从农村社会纠纷处理的个案透视  农村群体性纠纷的非诉解决——由E市T镇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构乡土社会人民调解的自组织制度——对x区M镇人民调解的实证调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改革  乡镇司法所核心工作职能及自身建设——对T镇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我国基层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改革——以E市T镇司法所为窗口  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从政府为主走向农民为主——对D镇的调查及思考  对深化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从E市T镇说起农村综合问题:个案与散论  农村高利借贷: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来自E市T镇的个案研究  农村小学教师性侵犯问题之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作者简介

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权益的维护突出地表现为农民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的问题。为农民权利而斗争既需要“坐而论”,更需要“起而行”。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大量涌现。正是“人人起来负责”这一社会责任感的直接体现。本书中的志愿者连续几个月与农民同吃同住,他们通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独立代理民事案件等多种方式为农民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在着手帮助农民朋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同时也将对农村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思考“写”在了田间地头。
——唐鸣
研究中国农村基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果仅仅研究供给这一层面显然是不够完整的。从实事求足的需求角度出发,将供给与需求结合起来研究中国农村基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最终得出来的结论则无疑会更有说服力。本书中的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以扎实的社会调查和亲身经历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与研究方法,以反思性立场审视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村落考察,将农村的村委会选举、法律援助、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人民调解以及公共服务等“是什么样”、 “为什么这样”真实地呈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为解决当下农村法律和礼会问题贡献了自己的见解。
——陈荣卓
作者简介 :
唐鸣,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问题、宪政问题和农村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出版社出版《社会主主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中外司法制度比较》、《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民族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论文。近年来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
目录 :
序言 用行动说话:我们的“农村法律援助”
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
S村选举纪事
“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对E市D镇S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与思考
乡(镇)政府行政指导行为探讨——以E市D镇S村的村委会选举为视角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其治理
农村法律服务:实践与表达
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论大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与对策
基层法律服务与农民求助倾向分析——以X区M镇为例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体会与思考——以E市T镇为例
论我国矿山污染问题及处理方法——对E市T镇矿山污染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纠纷:调查与分析
政府与农民:土地、抗争和秩序生产——基于农村地权纠纷的经验研究
我国农村征地法律程序:失范与重构——在E市T镇“12·4法制宣传日”中的一次偶遇及思考
论土地问题中农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之博弈——兼反思农村法律服务所之地位
论远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机制——以E市T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研究起点
农村人民调解:解析与建构
调解:农民日常解决纠纷的理性选择——基于对x市M镇调研基础上的分析
基层政府在调解中的治理术——从农村社会纠纷处理的个案透视
农村群体性纠纷的非诉解决——由E市T镇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构乡土社会人民调解的自组织制度——对x区M镇人民调解的实证调查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改革
乡镇司法所核心工作职能及自身建设——对T镇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我国基层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改革——以E市T镇司法所为窗口
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从政府为主走向农民为主——对D镇的调查及思考
对深化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从E市T镇说起
农村综合问题:个案与散论
农村高利借贷:原因分析与对策思考——来自E市T镇的个案研究
农村小学教师性侵犯问题之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书摘:
(二)矿山环境保护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是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如《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关于环境被污染如何治理,由谁来负责,由谁来治理,多久治理好,采取哪些具体方法来治理,采取哪些惩罚措施,则没有明文规定,这将导致在实际中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没有有效的操作办法。现行法律规制中缺乏有效的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制度,尤其是生态保护制度更是少有涉及,而且是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以污染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环节和内容,依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功能单一,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全面有效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而矿业污染却是全方位、面源性的。制度原理与设计的缺陷使得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矿业环境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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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农村法律和社会问题探究》,唐鸣、陈荣卓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8 年 6 月版。放错位置的引言对于农村法治问题,或者更为广泛的“三农”问题的关注与兴趣应该说早已有之,有意识的阅读除了《乡土中国》《送法下乡》《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这样的学术化的著作,也包括《中国农民调查》这样话语系统如此官方却依然被禁的禁书……而本学期开始参与法律诊所的工作,也有幸成为农村法治诊所的第一届成员,这给了我十分充分的理由继续这样的阅读。当然,诊所的工作也给了我更多实际观察与体悟的机会。虽然暂时没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帮助当事人,那就先用文字记录下这些阅读的足迹聊以自慰。在改变不了什么的时候,至少尽量看得更清楚。这些文字决然不会结个集出版云云,几句引言也就先天地失去了独立出去“是为序”的机会,放在这里,是谓“放错位置”。一、概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发起了一个“农村法律援助”,征集了以法学研究生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开展为期两到三个月的实地援助,实际上更多的是对调查地农村法律状况与社会问题的调研。参与者的文章按照门类排放,组成了本书不同的单元:“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农村法律服务:实践与表达”、“农村土地纠纷:调查与分析”、“农村人民调解:解析与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改革”、“农村综合问题:个案与散论”。二、第一单元——村委会选举:观察与思考本单元关注村委会选举。作为全书主体部分的第一章,四篇文章的排列顺序颇有讲究,“ S 村选举纪事”夹叙夹议,偏重于对这一场选举的素描。“‘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在对选举以及 S 村的基本情况做一补充之后,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比较乡镇政府发挥的作用,村委会的双重角色,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民众素质的关系等,显然这些问题都无法被轻易解决,虽然作者在“观察—冲击—反思”的过程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十分正常。后两篇“乡(镇)政府行政指导行为探讨”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其治理”则基于前面的介绍与问题,分别较为深入地讨论了行政指导行为在农村运作,以及农村贿选两个问题。综合四位作者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可以依主体分别总结。选举的主体:村民可以分为参选人与投票人。参选人有可能实施贿选,同时其选举权利可能因各种压力甚至变相的“命令”而受到侵害。而投票人一方面表现出对选举一事的冷漠,似乎与己无关,看起来是个不很正确的态度。一方面实际上村委会的状态在 S 村给予多数村民并无太多物质上的关联。当然这种情况因村而异,比如很多城郊村由于存在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村民对于选举就即为热情。花几百万竞选村委会主任,甚至为此打死人的事件也时有耳闻。指导的主体:乡镇政府的问题同样存在两个方面,过度干预与不作为。干预,当然存在观念的作用,在很多官员眼中村委会成为自己的下级机构而非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干预往往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过度追求稳定、利于工作开展等。具体干预时不时有违规情况的出现,这就又涉及了村委会选举相关规定的不健全与漏洞。而不作为更是求省事,只求一个选举结果,而忽略了对选举人员的法律培训,对村民进行解释、宣传、动员,对选举提供物质帮助等等才是其职责所在。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牵扯的问题十分复杂,比如村委会实质上的独立地位如何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选举的方方面面。选举作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在中国自下而上的改革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无论其前景是乐观或悲观,体现在村委会选举中,其进步是真实存在的。通过法律以及所有其他因素,让能够感受到的进步更迅速、更稳健,应该是四位作者的共同心愿。三、第二单元——农村法律服务:实践与表达本组的四篇文章聚焦于两个问题,农村法律服务与农村污染问题。从作者的文章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熟悉的事物或说法,比如息诉或争诉,基层司法局与法律服务中心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也有一些可能并不熟悉但很容易被理解的现象:比如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与城市打交道,表现为农民工对于志愿者提问最为积极具体。这就引出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重要的问题:法律应如何面对农村。文中的视角很值得尊敬,虽然同样可以质疑,即先实际地了解农村、农民们对于法律援助甚至法律规则的需要,才谈得上有效地“送法下乡”。相应地,作为被工业城市反哺的乡村,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政府应为了乡村法治建设提供有效的帮助,包括知识上与物质上,也包括亦难亦简的“规范政府行为”。借用书中的总结:我们的法制建设,其目的并不简单的是达到农村法治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掌控和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农村培养法律氛围,建立起人们对法律之公平、正义的信仰,增强农民在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和与外界的谈判能力,提升农民的素质,用法律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用法律来改变落后与贫穷,用法律来争取社会资源和他人的尊敬,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利。一句话,农民因为法律而过更好的生活,才是我们国家不遗余力的建设法制农村的最终目的。关注环境问题的两篇文章打破了一个其实早已不再的幻想:在乡村蓝天白云、山清水秀……只是所谓治理建议却略显空洞,这也无可避免。四、第三单元——农村土地纠纷:调查与分析本部分四篇文章各有侧重,两篇偏重于对此问题中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及制度漏洞构建分析。其余两篇则分别研究两个具体的领域:征地与宅基地流转。通过较为宏观的两篇文章,我们需要放弃一种幼稚,虽然看起来很正义的观点:乡镇政府天生压榨乡民。不排除一部分基层官员的确令人发指,但我们更应该关注其制度性的问题:乡镇政府需要为民众提供一定基本的公共产品,甚至得保证上级机关的收支,加上作为上级命令的执行者,这些都造成了乡镇政府的财政压力。而较为传统、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尤其是在农业税被取消后,乡镇政府的收入缺乏来源。故,乡镇政府在其行使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种职权时,便有了从中谋利的动机。类似的情况还体现在村民委员会上,理论上为村民负责,仅“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实际上却成为乡镇政府的下级单位,同理在其职权范围内也需要为自己的争取利益。上述两者或多或少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寻租活动的受害者只能是村民。按照书中提供的有关部门统计,如果土地出让成本作为 100% ,农民只得 5%~10% ,村委会 25%~30% ,县乡政府所得为 60%~70% 。这时,鉴于司法途径的种种弊端,上访成了村民唯一的武器。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遇到最多的情况便是上访者,虽然他们也往往陷入困境,但的确是他们唯一的筹码。对于征地规范的分析重构,作者侧重于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强调,并提出完善对程序权利的救济。而关于宅基地流转则无论其理念或者制度构想都显得人云亦云,了无新意。五、第四单元——农村人民调解:解析与构建从这一组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基于调研的事实与结论:1. 调解是日常解决纠纷的理性选择。 500 个样本中占 442 例,是首要方式。司法途径,其公正性实际上并不差,认为打赢官司靠证据和法律而非关系在 600 个样本中占 570 例。而 500 个样本中有 449 例因为费用太高而选择不打官司, 268 人因为时间太长, 169 人担心执行不力,只有 83 人不相信法院。2. 看似不合法“治理术”实际上对各方都有好处。现实中的情况远比“犯罪构成理论”更为复杂。当然,其危险是无规则导致的权力滥用。3. 农村群体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农村土地问题、环境问题、寻衅滋事、宅基地纠纷、集体财产纠纷。而其成因往往是官员决策“失误”(有意或无意的)、农村村务管理缺乏民主化法制化、农民自身素质、基层组织软弱无力、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4. 至于选择谁来调解,主体的职业与选择的方式有相关性。对于选择村干部,最有可能的就是村干部自己,可能性最小的是个体工商户。而找法律服务所,可能性最大的是乡镇干部,最小的是企业老板。另外,作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和解决方式的相关性由于样本的局限而未能能好地得到揭示。六、第五单元——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改革此节内容与之前关于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机构等内容有一定的重合,但在公共服务的概念上扩展至养老、基础设施、金融方面。其中“以政府为主走向以农民为主”的观点值得注意。虽然不算新颖,单触及问题的核心,因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极大顽疾便是“政府主体角色的错位”。“农村、农民作为主角的缺位”,仅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压力型的体制”其实质是政府评价机制的不合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体现的是基层政府承担大量的工作却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七、第六单元——农村综合问题:个案与散论本单元五篇文章涉及四个领域,是为“个案与散论”。但其实高利借贷、消费者权益问题并非农村独有,只是基于农村现状显得矛盾尤为突出罢了。“农村小学教师性侵犯问题之法律思考”揭示了很多问题,让我们在对此大家批判时少了许多道德优越感,毕竟大多数性侵犯发生在农村学校,这本身就只是现行格局下农村学校的诸多隐患中的一角。两篇讨论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都讨论了建立社保制度的必要性,遗憾的是其构建都过于宏观和理论,但这也很正常,因为经济水平的不一致,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从形式、内容到水平恐怕都不能、也不宜推行统一的制度。所以作者对个案的讨论并无太多扩张开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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