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302307082
作者:鲁晓明 编
页数:50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共益权 共益权则是指股东通过控制和监督公司事务,从而间接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渠道。在股东会上,股东对股东会的特定决议通过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表决通常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此原则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每个股东依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还应受法律或章程的限制。如依照《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中小股东也能派代表入住董事会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积累投票制度。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2.知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前提就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都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以便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建议和质询权。当股东认为某种做法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能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时,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司采取该种做法或者放弃原来的做法;当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有疑问或者认为公司的经营不善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负有责任的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他们给以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另外,第151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会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但是当公司有重大情况出现,不及时召开股东会又不能解决问题时就必须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对股份公司而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份大会。

内容概要

鲁晓明,法学博士,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担任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医药食品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等兼职;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所撰论文曾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广东省法学会优秀成果一等奖、(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二等奖等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商法的历史及其发展 第二章商主体 第一节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商主体的商事能力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第四章商号与商号权 第一节商号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三节商号权 第五章商事登记 第一节商事登记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法律意义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及监督管理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编公司法 第八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 第九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章程 第三节公司的住所和名称 第四节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第三节股东的出资形式 第四节公司债券 第五节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十一章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十二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 第四节经理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 第四节一人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五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六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四编破产法 第十七章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章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和解 第五节重整 第六节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十九章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破产财产 第二节破产债权 第三节取回权 第四节别除权 第五节破产抵销权 第六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七节破产撤销权与追回权 第二十章破产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破产责任概述 第二节破产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破产的刑事责任 第五编票据法 第二十一章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十二章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一节票据关系 第二节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二十三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二十四章票据权利 第一节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票据权利的抗辩 第二十五章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二节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第三节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 第六编证券法 第七编保险法 第八编海商法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商法》系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著而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商法》同时配有测试习题集,可帮助读者夯实理论基础,培养实务技能并为司法考试做相关准备。

作者简介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商法》语言简洁。参编者用简洁的语言,着力压缩了教材的内容,将繁杂的商法内容进行浓缩。涵盖全面。在追求教材内容满足知识表达的系统性与结构安排完整性的同时,又力求及时对最新的商事立法做精确阐释。侧重应用。增加了法律应试和应用的内容,提出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阐述如何应用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以适应学生对司法考试的训练需求。《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商法》共分八编,其内容除总论外,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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