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下)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7-1
ISBN:9787562044116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页数:674页

章节摘录

  但正役都是四十日以内的留役规定可以说是与百姓身役制相对应的。这有制定以留役的形式免除调庸和更替力役的规定的意思吧。与此相应,也设立了养老赋役令23差科条。  以上所述内容,最终只不过说明因《天圣令》的发现,证明了青木和夫氏的“雇役制的成立”的观点是正确的。在此,就律令制所采用的雇役制的意义,结合若干私见予以总结。  大宝令制采用雇役作为唯一的国家强制性的力役,制定了从除去畿内的其他所有正丁征收庸作为财源的有偿雇役制。大宝令以前没有岁役的庸,也没有雇役,实行的是无偿的役。但为什么会从无偿的役转变为有偿的雇役呢?那是因为役尽管称作役,只是中央政府不支付对价,是由作为役的主体的国造等地方豪族负担役民的资养,也就是说,在役民资养的主体从国造阶层转移到国家这一点上能够看出其意义。把采女、仕丁的庸等共同体的资养制扩大到全体国民,把他们的庸作为税交纳给中央政府,根据计帐条决定分配计划,并以由民部省分发雇佣价钱和食物的形式,不再经过地方豪族之手,直接资养役民。一唐令第30条(宋9条)中,县令是依据“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疆弱”而规定户等的主体(如《唐六典》卷三〇中也列举了作为县令职掌的定户等与差科簿)。继承此条的日本有关雇役方式的22雇役丁条规定:“国司皆须亲知贫富强弱,因对户口,即作九等定簿”,此处将郡司改变为国司。这种情况显示了到此为止役的主体不再是郡司层,应该意味着是由国司组织雇役的吧。  在大宝令编纂时,日本令虽然从根本上改变了唐令的庸与雇役等,但在养老令中的改变,只是把岁役条、差科条等修订为形式上更近似于唐令而已。这可以说是单纯的合乎体裁,虽然也有人批评其难以考虑现实的需求,但作为修订的要因应该有如下的考虑吧。百姓身役制可以说是雇役制的辅助规定,作为免除庸调的替换是可以无偿役使百姓40天以内的制度。考虑到日本的调、庸的各自固有特征,及其共同体的属性,等等,而将对其的免除替换为中央政府可以征发百姓服力役,这应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前言

  中国与日本均为东亚的主要国家,且互为邻邦,所以自古以来,两国之间的交流就颇为频繁,并最终使两国的历史文化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此一来,无论是对中国学者还是对日本学者而言,以彼国历史为参照显然是深入了解本国历史的重要方法。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日本国内一直有不少学者对中国史保持密切关注,日本的中国史学界也已逐渐成为域外最为重要的中国史研究力量之一。毋庸置疑,中国法律史是为中国史这一流域所涵盖的一片风景,因此日本学者作为整个流域的观察者自然也不会忽略对这片风景的“深描”。  那么,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具有哪些特点呢?周一良先生在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作序时曾概括日本学者中国史研究的特点,这些特点似乎也可适用于他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一、遵守乾嘉朴学大师的教导:读书必先识字。日本学者非常注重古汉语的训练,例如大学的史料演习班上,必须弄清史料每个字的含义……二、注重穷尽资料,有‘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精神……三、日本学者注重结合书面记载进行实地调查……四、从研究领域来看,日本学者治中国史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思想、宗教、法制、科技、中外关系、历史地理等各个方面,涵盖极广……五、就时代而言,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历史几乎从远古到近代现代,各个时期都有人钻研,没留下多少空白……六、日本学者中国史研究的成果,有足够广阔的发表园地……”诸种特点的存在使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律史论著在整体上和在学术意义上实现了“大小皆宜”的目标:于“小”的方面说,可谓资料详实、立论有据、逻辑缜密;于“大”的方面说,历史上的法现象既在某个朝代的文化网络中觅得了自己的位置,又在前后朝代的更迭中获得了较为合理的意义,且能引申出颇为宏阔的理论视野。  ……

内容概要

  朱勇,男,1955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代表作有《清代宗族法研究》、《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中华帝国的法律》(译著)。    张中秋,男,1962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和《原理及其意义一一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朱腾,男,1982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代表作有《思想家治国之道》(合著)及译作《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诠释学》(译著)。

书籍目录

编者前言

上 册
包山楚简所见的证据制度 广濑薰雄(李力译)
秦律、汉律中有关共犯的处罚 水间大辅(李力译)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盗律》所见磔刑的作用
——诸侯王国视野之下的严刑适用 石冈 浩(李力译)
汉代的死刑奏请制度 鹰取祐司(李力译)
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Ⅰ):秦汉的律与令 冨谷 至(朱腾译 徐世虹校译)
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Ⅱ):魏晋的律与令 冨谷 至(朱腾译 徐世虹校译)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听讼与录囚 辻 正博(周东平译)
隋文帝的乐制改革
——以鼓吹乐的再编为中心 渡边信一郎(周东平译)
唐日赋役令的构造与特色 大津 透(周东平译)
关于唐日律令制度下的杂徭 大津 透(周东平译)
唐日律令贱民制的考察之一
——关于贱民间的阶层性秩序 稻田奈津子(周东平译)
唐宋变革时期的军礼与秩序 丸桥充拓(周东平译)

下 册
宋代断例考 川村 康(吴海航译)(345)
宋代官田的“立价交佃”与“一田两主制” 高桥芳郎(张丹译)(391)
开发·地价·民事法规
——以《清明集》所见土地典卖关系法为中心 青木 敦(吴海航译)(408)
元代江南投下考
——《元典章》文书所见投下有司的相克 植松 正(吴海航译)(444)
拥挤列车模式:明清时期的社会认识和秩序建构 寺田浩明(阮云星译)(465)
从做招到叙供
——明清时代的审理记录形式 谷井阳子(魏敏译)(479)
明清时代“歇家”考
——从诉讼的脉络进行解析 太田 出(阿风译)(516)
“非规则型法”之概念
——以清代中国法为素材 寺田浩明(魏敏译)(544)
健讼的认识和实态
——以清初江西吉安府为例 山本英史(阿风译)(576)
清代秋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态 高远拓儿(魏敏译)(602)
现代中国的纠纷与司法 高见泽磨(杨琴译)(634)
中国审判独立的现状及特征 铃木 贤(杨琴译)(651)

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张晋藩先生任名誉院长,朱勇教授为院长,张中秋教授为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2人,设有法律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等。研究院承担和完成了多项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奖成果多项,其中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一、二等奖各一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有“中华大典·法律典”、“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以学术为己任,现有“学术文库”、“博士文丛”、“海外译丛”三个出版系列和《中华法系》院刊,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作者简介

(上册)法史治学历来重视对史料的深入挖掘,因而各家之研究方法也是各有所长。中、日均为东亚之主要国家,两国在法制史学研究领域的交流素来频繁,一直有不少日本学者孜孜不倦地投身于对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之中,并为中华法系矗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做出重要贡献。《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册)收入了日本学界近十年间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可以很好地供国内学界参阅。此外,本论文集所录之译文均来自日本学者的推荐,所以能够更真实地表达出日本学者的学术倾向,充分向国内学者展现日本学者所受学术训练的独特之处。本书收入的论文在断代上涵盖了从先秦到隋唐的各个主要历史阶段。其中,先秦秦汉部分的数篇文章均以最新的出土文献为基础并结合传世文献分析从先秦至秦汉的法制变迁及其文化背景。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的数篇文章则以关注这一时期的礼、乐、政、刑的实态,且以新发现的宋天圣令为据复原唐令和分析唐、日律令制的异同。它们者是国内学者可咨参照的高水平国外成果。
本书各篇论文论点鲜明新颖,引用资料翔实,条理清晰,语言表述精炼,能给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史爱好者或研究者带来良多益处。

(下册)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日本学者是一支重要的研究力量。他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中国甚至世界法律史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对他们的研究成果进行翻译并介绍到我国,可以开阔我国法律史学者的视界,进一步推进法律史学的研究。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共收录了12篇文章,时间跨度上从宋代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宋代的“断例”、元代的“投下”、明清的“歇家”以及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等进行了独特的论述。这些文章的作者都是各研究领域的专家,论述精到,翻译者的译文质量也很不错,可读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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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这两篇文章首发于2000年日本的《东方学报》,把秦汉魏晋(泰始律令颁行之前)的法律史梳理一过,有很多在当时算是很新的见解,即便今天读来,也可以将相关问题梳理得条条帖帖。但是由于不及见新的史料,本文某些论点已稍显过时。略陈数端如下:1.关于秦令的有无问题。本文力证秦所谓令,就是诏,两者没有区别。也就是说,秦朝没有类似于汉令这样的令。这一点,岳麓秦简有关秦令材料的公开(如《卒令》),已经可以为“有没有秦令”这一经久不息的讼争下一定谳了。2.关于汉有无“事项令”的问题。本文把汉令分为三种:干支令(如令甲、令乙)、挈令(如廷尉挈令、乐浪挈令)、事项令(如田令、养老令)。然后认定汉朝并不存在事项令,所谓“田令”、“养老令”,都只是一种不规范的省称而已,相当于“关于养老的法令”,并不是官方的分类。这个说法恐怕现在亦不能成立。如张家山汉简有《津关令》、岳麓秦简有《卒令》。且《卒令》有编号,如“卒令丙二”。这些都不是作者当时能看到的材料,也足以对本文观点构成修正。3.关于秦汉“正律”。本文以秦《法经》、汉《九章律》作为无须证明的前提使用,这在当时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自从张家山汉简出土以来,这一前提本身已经需要反思和再证明了。国内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已经为数不少。如何解释传世文献中的《九章律》和出土材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任何治秦汉法史者绕不开的问题。4.关于“著为令”。本文以为“著为令”之“著”字,是“明”之义,而非“著录”之义,这一点恐怕也立论不坚实。事实上,两义完全可以两存之。5.关于“魏科”。本文否认曹魏科作为一种独立法律形式的存在,也并没有提出过硬的证据,仅以情理揣度,外加以“科”字在汉、晋时期的用法为旁证。事实上,“科”恰恰是在汉末三国成为一种显著的独立的法律形式,以汉晋情状推之则失。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曾经主攻法律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史,我最为推崇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没话说 赞!
  •     上册其中一页被折起来压到中缝里面装订了。。。撕都撕不出来。。。
  •     这套书翻译的很好,不错的一本书,隆重推荐
  •     政法大学很及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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