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行政法——德國行政法總論之變革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2009-12
ISBN:9789866419546
作者:林明鏘

内容概要

林明鏘
1959年生,台灣省台中市人
國立臺大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1992年)
國立臺大法律學院專任教授(2001年起)

作者简介

本書有系統的全面檢討現行德國行政法總論,因受歐盟法之衝擊後,在整體內容上的變革,本書除對德國法的改變作細緻介紹外,最後均有附論我國行政法總論,的利弊得失及應興應革之道。本書共分成八章,除緒論與結論外,依序對行政法學的改革運動、行政法之原理原則、行政程序法、行政組織法、行政救濟法及國家賠償法進行剖析,對國內行政法總論之理論及實務發展均有相當程度之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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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法未采取公私二分之体系广义的欧盟行政法系指欧盟相关的一般概念,包含欧盟会员国之行政法,欧盟会员国彼此之间共同基本确信之行政法原则,狭义之欧盟行政法则指的是欧盟机关所创造出来的行政法规,而须由会员国加以适用者,或由欧盟组织自己适用者。P8p9欧盟法不仅透过其法令制度,直接影响德国行政法秩序,而且在事实上,也常透过非制度性之手段(即会员国一致性之要求与压力),促成德国行政法之变革。行政法学的改革运动一改革动机 规范赤字 行政法管制能力下降二指导理念 创新 行政法学或行政制度本身必须保留弹性得改变其功能方式的机制,法律为有效达成之目标能保有其自我调适及自我更新的能力,而非僵化一成不变的形式或组织。效能 国家如何能将有限的时间内,将有限的资源充分适当运用,以提升实践法规范的功能, 机关最适原则 功能最适原则。沟通联系 行政咨询一体化公开 行政咨询的公开提高人民可接受程度 提高人民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上接受度 共决的社会 国家的决定不再能全部一厢情愿的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应与人民共同决定。三 改革手段 (策略)1官民合作 合作制行政委员会 官民合作产生的 未型式化的合意行政行为,圆桌程序2管制缓和,许可程序化 再度管制 更改管制3民营化 功能性的民营化 问:推动民营化之前,是否应现有法律授权 即法律保留原则是否应适用于民营化上。不论是公部门组织或公共任务转移民营化 长久以来即低估了 转换成本基于欧盟整合 资本 人力流通的要求 4经济化 行政法秩序的经济化 经济化不是取代而是补充实质层面 程序层面 制度层面(自我管制制度)方法层面 (法律的经济分析)组织层面 建立混合的委员会hybride gremien5规范化的自我管制立法权 社会与行政权三角共同进行管制 核心目标在于活化签字啊的社会力量,而非减轻行政的负担,或是推卸政治决定着之责任最主要的症结在于:自我管制缺乏公共利益之正当性,至其有正当性赤字,因为自我管子在本质上已经蕴含着公共利益之危害风险。行政法之原理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越:行政权应该受到国会法的舒服 行政权被要求须使用给国会通过之法律而且不能回避法律之适用;内国之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机关负有义务,依职权去审查所该适用的法律是否与上位之欧盟法一致。 法律保留:行政主体为干预行政时,应有法律明文之授权规定——重要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之变化:欧盟法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原则双重优越地位之影响——不同类型的法律保留原则:行为形式原则 功能:不同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约束程度不同;不同行政行为的行为瑕疵效果不同;人民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权利保护途径不同 欧盟的冲击:不区分公私不区分规章和指令行为;在行政形式选自自由原则下。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任务原则上得自由选择不同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组织程序基本原则 中立执法原则:个别人事上的中立 职权调查原则当事人程序权原则:档案阅览权;听证权;说明理由义务程序瑕疵原则:四结果 1无效-重大明显瑕疵 程序瑕疵不能单独发生行政处分无效的制裁,此种禁止分离救济原则是否与欧盟法精神相吻合有争议2违法得撤销第48条 3补正治愈4不受影响规定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保护个人权利 主观公权利说-保护规范说法院控制行权 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第一次和第二次权利保护(国家补偿赔偿);法院对行政的控制密度;无权诉讼:行政决定机关无管辖权;违法重要的形式规范;违反契约法货执行发(法令违反);裁量滥用两次行政处分撤销的溯及效力;许可程序加速法;第三波 增强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一、许可程序加速规范 创设特殊类型之行政程序 特殊行政程序之内容:申报程序;豁免程序-在于对小型或影响轻微的一定申请案件,改采申报后,即原则上后面进行后续的审查义务,此种豁免先由法律明定豁免许可的特殊种类,并课予当事人有向主管机关申报之义务,申报完毕,申请人即可进行原申报内容之行为,无需等待许可后才能进行该申请之行为,即消除预防性管制的程序。 扩大行政程序瑕疵治疗之可能性 其他行政程序加速手段:咨询与答复;申请相关机关参与开会;星式程序二、增加对未形式化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 三、制定官民合作的程序规范 拟增订合作型之行政契约 拟修订瑕疵效果规范 书面要件拟放宽: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往返文件。亦得视为契约之书面 其他讨论议题:双务契约之合法要件;第三人参与契约问题四、欧盟法对德国行政程序法之影响 1会员国程序自主原则:凡属其主权所及领域内,原则上由会员国自己的组织,依据会员国自己所定之程序执行之。 2行政程序欧盟化的基础: 3行政程序欧盟化的途径 4对德国行政程序法之具体影响1. 直接使用与直接效力原则:会员国之行政机关及各级法院,应该直接使用欧盟法之程序规定,而欧盟法的程序规定对会员国机关及法院而言,亦有直接拘束力 1. 经由欧盟法院的裁判 1. 程序基本权:会员国行政机关于执行欧盟法令时,基于程序基本权值要求,即必须赋予程序当事人有一定标准值权利。2. 适用优先原则 -a欧盟法优先适用于内国法原则b国内法令之解释应符合欧盟法意指之解释原则(符合欧盟法意旨之解释) 2. 经由欧盟之立法 2. 程序瑕疵之治及得不予治愈之规定3. 有效性原则 内国法行政机关须有有效地执行欧盟法令,使欧盟法能够在事实上发挥其效力 3. 经由欧盟委员会发布之施行细则 3. 对行政处分规定之影响:4. 一致适用原则,平等地适用欧盟法 授益行政处分撤销之裁量权限;撤销行政处分时之信赖保护问题;撤销授益处分之期限 一年 除斥期间;所受利益不存在之抗辩;跨国效力之行政处分4. 对行政契约法之影响p136五、对台湾的影响反思 程序基本权建构 加速行政程序 官民合作法制 第五章 行政组织法功能与重要性 建构功能:行政组织建构出一个具有决定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现代国家 管制功能:行政组织法具有引导组织成员朝特定方向发展的功能 民主功能 die demokratische function命令服从式的金字塔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主体与内部组织 行政组织之制度选择 行政主体与内部组织 行政组织之制度选择 行政组织法所面临挑战和未来发展:组织的民营化;组织的欧盟化:对台湾行政组织法的反省,法律保留原则与组织松绑原则 ;行政一体化与行政多元行政救济制度之欧盟化,第一次权利救济-行政诉讼 第二次权利救济-国家赔偿诉讼行政救济制度的双规化 欧盟人们能因为欧盟机关直接执行欧盟法令,或会员国机关间接执行欧盟法令,致侵害其欧盟法所赋予之权利时,得分别向欧盟法院及会员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者而言---双规执法---双规救济欧盟法院的权利保护 第一审法院 court第二审法院general court 专业法院 fachgerichte 审判权限 诉讼种类 第一审与第二审欧盟法院之权限分配 里斯本条约的最近变化:改变法官及检察长之选任程序;扩大无效诉讼之范围;引进补充性诉讼;增设程序加速规定。德国法院的行政救济 1. 审判权限-等价原则:会员国法院于审理涉及欧盟要素案件时,其审判结果不能更不利与相类似内国诉讼案件之结果,最起码应与内国法案件等价的结果方可 有效原则:会员国之法律规范不能使得实现人民之欧盟权利,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或是过分困难。2. 与欧盟法院作界面整合--会员国法院视为欧盟法院,会员国法院法官视为欧盟法官; 会员国法院不得宣告欧盟法令无效;会员国法院有送请欧盟法院先前决定义务;会员国法院地处欧盟法之法律效果。3. 行政救济途径之变动4. 审查之密度,不区别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法院对判断余地与裁量空间德国行政法院法之具体改变诉讼权能 ;诉愿与诉讼期限;诉愿前置问题诉讼种类:撤销诉讼 课以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确诉讼 规范控制诉讼;证据法则权利暂时保护制度:个人欲贯彻其在欧盟法上享有之权利(法律地位);个人为防卫欧盟法令而申请权利暂时保护--(1对欧盟法令或措施有明显合法性之怀疑时2已依欧盟共同体条约第234条规定,送欧盟法院先行决定;3本案具有急迫性4适当衡量欧盟利益5须注意欧盟法院对本类型案件,其合法性之判决见解。);对欧盟机关之不作为申请权利暂时保护。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受到欧盟法最大的冲击在于:完全以个人主观劝你维护为主轴的权利保护体系,是否应该增加其他大部分欧盟会员国之客观公益维护诉讼类型问题。3特殊司法特权条款4第一次权利保护优先5无他项救济方法条款6请求之范围及内容:7请求时效二 反省1法律状态与请求基础——要件民法:公务员故意或过失违背对第三人应执行之职务;第三人受有损害;公务员行为与损害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请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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