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论主权

出版日期:2016-5
ISBN:9787508087879
作者:娄林 编
页数:253页

内容概要

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的创始人,近代西方最著名的宪政专家。博丹出生于法国,年轻时在大学攻读法律,毕业留校任讲师,后在巴黎任律师,16世纪70年代任王室检察官,被聘为的宫廷法律顾问。让·博丹一生除致力于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外,对古希腊哲学、占星学、地理学及物理、医学均有较深造诣。
1576年博丹发表了《国家六论》,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这是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关于国家主义的系统著作,他的《国家六论》也被誉为西方关于国家主权学说的最重要论著。
让·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力。最高权力的形式和出现,从实质上说,就是把国家和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及其他群体相区别的标志。因此,博丹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者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主权的内容是:第一,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第二,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第三,他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第四,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是法律的来源。博丹认为,主权的主要特点,就是不经上级、同级或下级的同意,集体地或分别地具有为公民制定法律的权利和具有宣战求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货币和征税等。
博丹的主权理论以家长制为出发点,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拥有最高主权的由若干家庭及其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国家如家庭一样,所有的立法、行政权力只应归属一个中心。这个中心或者是一个君主,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便是国家的“主权”。主权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它是一种永久性的绝对权力,政府可以更换,主权永远存在。法律体现主权,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并使国家合法化。主权的内容包含立法、宣战、媾和、任命官吏及要求臣民效忠服从等多种权力。博丹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类型和国家管理形式。他以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将政体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3种类型。并根据权力继承的合法性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把每种政体划分为合法、僭主和叛乱3种管理形式。博丹称赞合法的君主政体,是各种政体中最稳定合理的形式。
博丹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国家包括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个机构。政体的形式是由主体的归属而有所不同,一人掌握主权的称之为君主政体,主权归少数人掌握称之为贵族政体,主权归多数人掌握的称之为民主政体。其中,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博丹反对混合政体,认为将主权分为几个部分,由几个机关分别掌握,这违背主权不可分割的原理。另外,博丹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主权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

书籍目录

论题 博丹论主权
003王权君主制:《国是六书》中的“绝对”主权威尔逊(钟裕成译)
031博丹与法国君主制的发展邦尼(王涛译)
055主权与混合宪制:博丹及其批评者富兰克林(王涛译)
094博丹思想中的拉米斯倾向麦克雷(王涛译)

古典作品研究
119论尤利安皇帝的写作马勇
154《七贤聚谈》与十六世纪昆茨(杨天江译)

思想史发微
177廊下派论“目的”徐健

旧文新刊
197王船山的歷史哲學賀自昭
213《古文辭類篹》解題及其讀法錢基博

评论
243评《〈苏格拉底的申辩〉中的苏格拉底》考比(刘恬然译)
249评布里茨的《新天新地》沙尔斯基(罗峰译)

作者简介

《博丹论主权》重拾中西方古典学问坠绪,不仅因为现代性问题迫使学问回味古典智慧,更因为古典学问关乎亘古不移的人世问题。古学经典需要解释,解释是涵养精神的活动,也是思想取向的抉择,宁可跟随柏拉图犯错,也不与那伙人一起正确(西塞罗语)。举凡疏证诠解中国古学经典,移译西学整理旧故的晚近成果,不外乎愿与中西方古典大智慧一起思想,以期寻回精神的涵养,不负教书育人的人类亘古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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