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09343487
页数:22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甲男与乙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甲男因工作压力太大患上了轻微的精神病,丧失了部分行为能力。2007年,乙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甲男的婚姻关系,甲男的母亲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二人不准离婚。乙女不服,上诉到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了此案后,判甲男和乙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半年,甲男精神病愈合,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准备就离婚判决和判决中涉及的财产以及一幢乙女名下没有分割的房产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主要在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后,当事人可能再婚,若申请再审,就使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双方均认为不应判决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而不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另外,离婚诉讼中不仅涉及了婚姻关系还涉及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总之,在离婚的生效判决中,婚姻关系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至于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相关规定 《民诉意见》207、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二百零三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条文注释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采取什么方式审查。本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之前,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有关事项,或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案例2 当事人可以自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案例3 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受诉讼阶段的影响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案例4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案例5 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案例6 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7 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案例8 以被告住所地为法院管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例9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案例10 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1 当事人因增资协议发生纠纷,应认定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3 特殊合同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案例14 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 案例15 互联网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 案例16 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案例17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管辖 案例18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案例19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案例20 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案例21 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案例22 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例23 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案例24 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案例25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案例26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案例27 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案例28 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案例29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案例30 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案例31 民事诉讼的主体应适格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案例32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案例33 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案例34 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案例35 合并审理需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36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7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案例38 人数不确定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案例39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案例40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案例41 授权他人代为诉讼的需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案例42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形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案例43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 案例44 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案例45 当事人拒绝进行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案例46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案例47 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目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案例48 判决书的留置送达 案例49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 (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案例50 公告送达的要求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原则) 案例51 调解协议有效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案例52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案例53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 案例54 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案例55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案例56 因调解而放弃部分诉权的不能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案例57 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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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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