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的常规化

出版日期:2016-3-1
ISBN:9787509787734
作者:胡祥雨
页数:237页

内容概要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书籍目录

绪论
一缘起
二学术史回顾与史料
三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
四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
第一章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分析框架与史料
一满、汉刑罚体制并存
二定罪与刑罚
三史料
第三节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
第四节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
第五节京师之刑罚(1644~1653)
一民人
二旗人
第六节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
一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
二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
本章小结
第二章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
第一节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
一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
二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
三道光五年之立法
四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
第二节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
一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
二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
第三节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
一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
二“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
本章小结
第三章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
第一节引言
一宗室偷情被白打
二史料与分析框架
第二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第三节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
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
二审判:皇帝的独角戏
三法律、道德与皇权
第四节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
一豫亲王强奸婢女案
二庄亲王鸡奸幼童案
三众王公狎妓饮酒案
第五节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
本章小结
第四章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
第一节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
一学术史回顾
二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
第二节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
二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三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
一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
二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
三《大清律》的应用
四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
第四节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
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作者简介

旗人司法特权是清代最重要的关于身份的特殊规定,被认为是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 旗人中皇族司法特权的演变不仅体现了清代法律减少族群差异的趋势,更体现了法律的去等级化倾向。到道光年间,皇族犯轻罪如系不安本分会彻底丧失换刑特权,如同民人一样处罚。清廷对皇族和皇族妇女犯奸案件的审判也表明皇族、平民和贱民在性行为规范上的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逐步走向同一。到光绪年间,不同等级(贱民、平民以及无官位、爵位之皇族)和不同族群(满、汉)的犯奸妇女在审判的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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