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上下)》章节试读

当前位置:首页 > > 政治理论 > 论法的精神(上下)章节试读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09-05
ISBN:9787100057059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1027页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562页

提交这件文书的人只要发誓说,此件确系真实可靠的原件,就可不经任何司法程序,成为遗产的所有者。
张译更准确:“提出证书的人只要指《福音书》立誓说它是真的”。许译遗漏了《福音书》。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08页

我们的奢华竟如此之盛,就连小民被迫出卖的女孩也穿绣花鞋
“女孩”应该是“男孩与女孩”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1页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则是保全自己。
孟德斯鸠只是说“保全”,并没有说”保全自己”。根据上一段和10.3,“保全”是和“破坏”相对而言,也包括对被征服者的保全,这样才符合“尽可能减少一切破坏”的原则。在下一段中,孟德斯鸠又说吃掉俘虏的易洛魁人也有万民法,只是不是建立在真正的原则上,也就是说(如施特劳斯指出),如果是建立在“保全”的原则上,易洛魁人就不会吃掉俘虏了。可见理解为“保全自己”有失偏颇。“保全”是对征服权的一种节制,“保全自己”则可能导致征服权的滥用,此间的区别不可不察。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8页

不仅应该用围墙把妇女与男子隔离开来,而且还应该在围墙之内把她们与男子隔离开来,使她们在家庭中组成为一个特殊的家庭。
既然已经用围墙把妇女与男子隔离开来,为什么在围墙之内还要把她们与男子隔离开来呢,这些男子从哪里溜进来的呢?其实第二次隔离是指在围墙之内这些妇女彼此之间也要隔离开来,这样每个妇女的私人空间又形成一个家中之家。还是张译比较准确:”人们不但应该用家屋的围墙把妇女和男人隔开,而且在同一个围墙内她们也应该隔离起来,使她们在家庭里各自有一个特殊的家庭。“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12页

注释1:由于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
“由于”似多余,这里没有因果关系。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60页

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尽管有些国家的奴隶制建立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之上。必须把这些国家与连自然理性都唾弃奴隶制的国家严格区分开来……
“自然理性”当作“自然原因”,这里是指气候。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94页

不难想见,还有其他人从这些气候优良的地方迁往他乡,只是我们并不知道在那里发生过什么样的悲剧。
前面不是说了“一个民族总是离弃穷乡而去寻找宝地,而不会离弃宝地而去寻找穷乡”吗,这些住在“宝地”的人怎么又急着“迁往他乡”呢?这里是说原本住在“穷乡”的其他民族的迁移导致这里的人口锐减。后面隐晦地提到发生了“悲剧”,暗示发生了诸如屠杀、破坏行为之类的事情。还是张译准确:“可见这些气候优美的地方,从前曾经被其他民族的移动弄得人烟灭绝”。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19页

犹如一人独裁的专制政体以被征服告终一样
不是“被征服”,而是“征服”,比较第124页、第162页。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88页

严译的母本是《论法的精神》英译本,所缺两章或许为英译本所缺。
严译的母本只能是Nugent的英译本(当时没有其他英译本),所以那两章英译本不缺。
另注释中“《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百种译法》”应是《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百种译作》。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9页

在那里,人的本性拥有强大的力量,而廉耻心则弱到令人无法理解的程度。
在那里,自然【此处指气候】的力量强大到令人无法理解的程度,而廉耻心则弱到令人无法理解的程度。
比较第280页。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5页

如果把能够被容忍的那些具体情况撇在一边,仅从一般层面上考察多偶制
对比张译:“如果我们撇开那些使人们对多偶制还能予以容忍的情况不谈,而对多偶制作一般性的考察的话”。
许译看起来更简洁,但是这种简洁是建立在损害原意的基础上的。1、前半句就有点让人看不明白,“能够被容忍的那些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其实原文说得清楚,是使多偶制稍微能被容忍的那些情形。2、 原文说的是peuvent la faire un peu tolérer,,“使之稍微能够被容忍”,这个un peu(稍微,有点)是不能随便省略的(施特劳斯在课堂上就指出英译者Nugent这个疏漏),说一个东西“能被容忍”和“稍微能被容忍”差别是很大的,张译用了“还能”一词多少还传达了这个意思,但许译则完全没注意这个问题。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15页

英国议会干预法就是这样
所谓的bills of attainder,即”褫夺公权法案“。”议会干预法“可能是译者首创的译法?
见安多希德斯(Andocide),《论密议》
”密议“显然是”秘仪”之误。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页 - 《论法的精神》解析

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44页

说他制定了一个欧洲王国的计划
译注:此处”欧洲王国“的原文为monarchie universelle, 按字面可译作世界君主国、世界王国或普世王国。我们知道,孟德斯鸠在1727年撰写了《对于欧洲普世王国的思考》……由此可见,本节中的monarchie universelle就是原来的monarchie universelle en Europe的省略,所以不宜译作”世界王国“,而应译作”欧洲王国“。
真是奇葩。按照译者的逻辑,是不是海牙国际法院不能叫”国际法院“,只能叫”海牙法院“?罗马建立的普世王国是不是只能译成”亚非欧王国“?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56页

注释3:我要说的仅限于最腐化时期
我只须说最腐化时期【就足够了】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32页 - 《论法的精神》解析

商业精神虽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与高尚的伦理美德相悖的逐利精神,但是,商业精神却也同时使得一个民族自然而然地变得公正,使之远离好逸恶劳和偷盗劫掠。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76页

哈林顿在他的《大洋国》一书中也探究过,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究竟能承受何种高度的自由。不过我们可以说,他在寻找自由之前,已经对自由有了不正确的认识;他在建造卡尔西冬时,双眼紧盯着拜占庭的海岸。
译者注:“……既然卡尔西冬建成在先,拜占庭建成在后,就不可能盯着拜占庭的海岸建造卡尔西冬。孟德斯鸠借此讥讽哈林顿对自由的探索本末倒置。”
这个译注不知是译者自己想出来的还是参考了法文本的注释,但从译文看译者对这句话和注释(如果是法文本弄来的话)还是没有吃透。这里拜占庭当然是指英国了,孟德斯鸠的意思是说,作为极端自由政体的典范的英国就在眼前,哈林顿身为英国人却没有发现,还去别地方探寻。所以哈林顿不是“双眼紧盯着”而是“视而不见”。张雁深译为“虽然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却建造起卡尔西敦”是正确的,此为张译优于许译的又一例。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34页

史书告诉我们,图密善的恐怖行径令帕夏心惊肉跳
译者还在波斯王国里没出来啊,这里作者是在说罗马的总督,不是波斯的总督(帕夏)。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89页

穆斯林才相信他们自己是真主唯一的复仇者
误,张译本是对的:“他们想象自己是“独一无二的上帝”(l'unité de Dieu)的捍卫者“。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1页

所以,在弥尔顿的著作中,那个因深受残损之痛而仅剩欲望的神,竟然连自己的性无能也想利用。
这里指《失乐园》应该没问题。但怀疑impuissance是指“性无能”(张雁深的译本也作“性欲上的无能”)。esprit肯定不是指神了,只能是魔鬼或精灵。我推断这里说的是撒旦,被上帝打入地狱之后,已完全失去反抗力量(impuissance),但还想从事“绝望的事业”。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92页

以此作为补救
准确地说是“有时以此作为补偿”。译者经常漏掉作者的一些限定语,这种大大咧咧的习惯非常恶劣,比如这里漏掉“有时”;下一页“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应该是“与自然条件似乎较好的地区相比”,漏掉“似乎”;“在不毛之地上却涌现出许多强大的民族”,应为“在似乎是不毛之地……”,也漏掉“似乎”;等等。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67页

在意大利诸共和国里,三种权力合而为一,那里的自由不如我们君主国。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那里的政府就需要采用土耳其那种暴烈的手段,设立国家监察官,设置供告密者随时可以使用的检举箱,这就是明证。
这里所谓的“检举箱”,原文为tronc,张雁深译为“狮子口”,孟德斯鸠的同时代人Thomas Nugent译为the lion's mouth,剑桥版译为the lion's maw。查法文词典,tronc可释为“树干”、“动物的躯干”、“教堂的捐款箱”等等。不过这里译为“狮子口”当然是正确的,而且更加令人印象深刻。今天翻一本关于威尼斯的书,看到这个“狮子口”的真面目,便想到孟德斯鸠曾经讲过这个东西: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页 - 《论法的精神》解析

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的接受法律的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7页 - 16.8

中国的一部古籍认为,一个男子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而不对她施暴,这简直是美德的奇迹。
孟德斯鸠的脚注:“在无人之处发现可以据为己有的财宝,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听到仇敌遇险求救的呼喊,这些都是极具考验力的试金石。”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151页。
许明龙是不是认为注释不重要,所以他可以随意偷工减料?对比一下张雁深的译文,看看他漏译了什么:
“在没有人的地方,发现一件可以据为己有的宝物;在一个偏僻的房屋内遇到一个【美】女;听到自己的敌人求救的呼声,【如果不去救他,他就死了】:这些情况就是考验一个人道德的最好的试金石。”【译自中国的一部论道德的书,】见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3卷,第151页。
注意脚注里引的文献说的是“一名美丽的女子”(une belle femme),孟德斯鸠在正文里引用时省略了“美丽”,只提到“一名女子”(une femme)。施特劳斯对此有个精彩的点评:“孟德斯鸠只是简单地提到一名女子,因为在这种气候之下,【为了引人犯罪】甚至无须女子的魅力。这里美德是无力的。”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59页

我在这里反对基督教接受的独身制,但愿上帝不要因此而责怪我。
难道作者不想活了,竟然在书里明目张胆反对基督教,还要上帝不要责怪他?看看张译本:“上帝不能容许我在这里反对宗教所设立的独身制度。”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28页

他们理所当然地以为,支持平民的那些人将主宰政府。
我们理所当然地以为,讨好平民的那些人将主宰政府。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07页

阿拉贡的目的不在于此
阿拉贡的目的就在于此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47页

古代波斯人把每月的第八天称作劳作日,在这一天,国王走下筵席与农夫一起进餐。
quittoient leur faste不是“走下筵席”,张雁深译为“放下他们的排场”是对的。这里提到的“劳动日”(chorrem-ruz),按照字面意思应该是“欢乐的日子”。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52页

这部法典的一些珍贵残篇可以在以下书籍中找到:乌尔比安的《摘录》、由摘自多位帕皮亚法研究者的著作汇编而成的《法学阶梯》
乌尔比安并没有写过名为《摘录》的书,作者只是说乌尔比安的残篇(fragments)。Digeste是《学说汇纂》,不是《法学阶梯》,译者在本书中好像不止一处把这两部书搞混了。另外《学说汇纂》也不是“由摘自多位帕皮亚法研究者的著作汇编而成”,作者说的是“《学说汇纂》中引自多位帕皮亚法研究者的著作的那些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有许多主题,我们知道的就有三十五题……我从……第七题开始
chef这里指法律条款,不是“主题”。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557页

当被告是国王的扈从即附庸时,他享有较大的豁免资格
franchise这里并不是指豁免资格,而是“坦率”,关于这种品质和君主国的关系,孟德斯鸠谈得很多了。应为“人们假定他更加坦率”。另外请参看30.16,看看这里被译成“扈从”的在那里又变成什么了。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8页

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
这段孟德斯鸠一连举了三个例子,但是正如施特劳斯指出的,前两个例子都是用虚拟语气条件从句说出,只有最后这个例子没用虚拟语气,也就是说没有”倘若“(si)。张雁深也注意到这点,所以前面用了两个”如果“,这里就没有再用了,许明龙显然太粗心。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87页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知道谁是告发者了。
这句话应该是参考了张雁深的译文:“因此,我们不知道告密者这种人是谁”。张看来理解了原文的意思,只是表达得有点别扭,但到了许这里意思就偏离原意太多了。这句话直译应该是:“因此我们对告密者这种职业一无所知”,即在“我们"这里没有告密者这种职业。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2页

……就像在读《塞瓦朗勃人的历史》一样,克里特的法律的渊源在于斯巴达……
感谢网友King_math提供此例。根据史实即可知这里把克里特和斯巴达的位置弄反了,张雁深译本此处正确。另外所谓“塞瓦朗勃人的历史”早在63年就有中译本《塞瓦兰人的历史》,后来一直就在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里,张雁深译本初版时还没中译本,所以译为“西瓦楠布人”并不出奇,许明龙是不是一没了参照,就自己弄了个“塞瓦朗勃人”出来啊?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01页

不得与他们见面,被他们憎恨、厌恶、咒骂。
这里说的都是对渎圣者的惩罚,所以不是”被他们憎恨、厌恶、咒骂“,而是”憎恨、厌恶、咒骂他们“,张译本这里有个法文版编者注,谓这里指”革出教门“。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页 - 序

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受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几句话。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359页

可能有那么一个倒霉的国家,不但不拥有他国的财富,就连本国的财富也几乎全被他国夺光,土地所有者全都是外国移民。
这里的“财富”原文是effets,应译为“动产”。本章一开始孟德斯鸠就说“财富可以是土地或动产”(Les richesses consistent en fonds de terre ou en effets mobiliers),这里也是把两者分开来谈的。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3页 - 序

只要把眼界哪怕稍稍放宽一点点,突兀就会立即消失。突兀之所以显现,原因在于拘泥于事物的一点,而忽略了其他方面。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页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著 许明龙 译 商务印书馆2009年4月第1版
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达朗贝尔)
第8页下:一个在一定时间内享有自由的机构,比永远享有自由的机构更能抵制腐蚀。前者如果出卖自由,就会失去自由;后者只会出租自由,而且一边出租一边享用。
第10页上:孟德斯鸠游历各国后,他的观察结果:德国是一个供人旅游的地方,意大利是一个供人小住的地方,英国是一个供人思考的地方,而法国则是供人生活的地方。
第12页下:对于他这个属于各国和各民族的人(按,指孟德斯鸠)来说,他所关心的与其说是义务对我们的要求,毋宁说是可以用来强制我们履行义务的手段;与其说是法律的学究式的完美,毋宁说是另一种完美,那就是促使人的本性把法律变得切实可行;与其说是既有的法律,毋宁说是本应制定而没有制定的法律;与其说是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毋宁说是适用于各国人民的法律。
第15页上:在《论法的精神》中,人人都可得到的东西是什么?是什么使作者得到各国人民的钟爱?是什么使那些比作者的疏漏更严重的错误得到弥补呢?那就是孟德斯鸠所强调的公民精神。书中处处充斥着对公众福祉的热爱和对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的愿望。
第24页末:孟德斯鸠的去世使我们无法得到他更多的关怀,我们将我们的惋惜之情连同整个欧洲的惋惜之情融为一体,在他的墓碑上写下如下语句:
“他的去世令我们悲伤,令祖国痛惜,对于外国人和不认识他的人来说,他的去世也不会是一件无关痛痒的事。”(塔西佗,《阿古里可拉传》,c.3)
导言(洛朗·韦尔西尼)
第42页下:在旧制度下,不但宗教真理永恒不变,政治真理也永恒不变,因为国王拥有神权;科学真理和哲学真理同样永恒不变,因为一切都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之中,也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甚至连经济和美学真理也是永恒不变的,因为,柯尔伯的保护主义既为法国阻挡了商品输入,同时也为法国不受外国文化影响提供了保障。
第62页下注4:法文中的parlement一词的现代意义是议会,但在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此词既指英国的议会,也指法国的高等法院。法国当时的parlement虽然也具有某些议会性质,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与英国议会的差异甚大,所以中国史学界依据法国parlement当时的实际职能,通常将其译为高等法院。
正文
论法的精神,副标题: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
页下注:传说,火神赫淮斯托斯强暴雅典娜未遂,雅典娜用羊毛布擦拭粘在腿上的精液后,随手扔在地上。大地因此受孕,并产下厄里克托尼俄斯。雅典娜收养了这个孩子,将他抚养成人。厄里克托尼俄斯成为雅典王之后,倡导了对雅典娜的崇拜。
说明
第1页:孟德斯鸠把爱国和爱平等称为政治美德。

第3页: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在蒙昧时代,干尽了坏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时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我们看到了旧时的弊病,试图予以纠正,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纠正本身也会有弊病。如果担心坏会变得更坏,那就莫如别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变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别去碰它。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7页: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第9页: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丢失本来就不多的知识,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着,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
第9页末: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按,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自以为不如他人。),第二条是设法填饱肚子,第三条是两性之间互献殷勤,第四条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按,因为人类有了知识。问,知识产生在社会产生之前,还是之后?)。
第11页下注:万民法源自罗马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用以解决罗马人与异邦人以及被征服者之间的各种矛盾。
第11页:万民法的原则:1、在和平时期,各国应尽力谋求福祉,在战争期间,各国应在无损于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同时,尽一切可能减少破坏。2、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则是保存自己。
第12页:最符合自然的政体应该是这样的:为一个民族所设置的政体,最符合这个民族的秉性。
政执法组成政体,公民法维持政体。
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
第二章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
第14页: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是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专制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下注2:此处孟德斯鸠与传统理论分道扬镳。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体通常分为三种:1)君主政体(可蜕变为专制政体);2)贵族政体(可蜕变为寡头政体);3)民主政体(可蜕变为群氓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是一种经验性的分类。在他的心目中,共和政体就是罗马或雅典,专制政体就是东方诸国,君主政体则是罗马帝国溃亡后产生的那些欧洲国家。
第15页: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
诞生于渺小而走向伟大的罗马,注定要经历命运的种种坎坷,有时候几乎它的所有公民都在他的围墙之外,有时候整个意大利连同世界的一部分都在它的围墙之内;组成公民会议的人数从未固定过,这正是罗马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16页:共和政体的基本准则就是由人民任命执行人即官吏。
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分为若干等级,伟大的立法者就是以其划分等级的方法显示其出众的才华,民主持续的时间及其发达程度,始终与等级的划分息息相关。
由于在共和政体中,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是一条基本法,因此,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便是另一条基本法。规定投票方式的的法律是一条基本法,唯有人民才可立法,是又一条基本法。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民主政治的性质,用挑选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贵族政治的性质。
第19页:人民感情用事。
第20页中:在共和政体中,一个公民如果突然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共和政体就可能变成君主政体,甚至更甚于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服务于基本政体,或者与之相适应,政体的原则束缚着君主的手脚。可是,在共和政体中,如果一个公民攫取了过高的权力,滥用权力的状况就会更加严重,因为法律对此未曾作出预见,因而无力制止。
当国家的基本政体需要一批大权在握的官吏时,上述这条规律便出现了一种例外。例如,罗马的独裁者、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都是此类令人不寒而栗的官吏,他们粗暴地把国家重新引向自由。
第21页下:在一个贵族政体中,与权力丝毫不沾边的人民如果又少又穷,以至于占统治地位的那些人根本无需压迫他们,那么,这就是最佳的贵族政体了。
第22页:君主政体即单独一人依据基本法治国的整体,其性质由中间、从属和依附的权力构成。
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按,可不可以说,以丞相为首的百官是中国君主政体的本质?)
第23页中: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
第24页:对于君主政体而言,仅有中间力量还不够,还需要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
在专制政体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俗,而不是法律。(按,因为宗教起到了一种法律监护机构的作用,如果没有宗教,法律就会被滥用、乱用,就不会有权威。)
第25页:在专制政体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
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26页: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性质决定整体,原则推动政体,这就是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前者是政体的特殊结构,后者是推动政体的人的情感。
第27页上:君主政体中的法律,专制政体中君主高扬的手臂,就能够解决和控制一切。平民政体则还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美德。
第28页下:战胜雅典的军事力量有多容易,战胜雅典人的品德就有多困难。(按,意为雅典人是扶不起的阿斗。)
第29页下:贵族集团抑制他人有多容易,抑制自己就有多困难。似乎要把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可是又像是要把所有的人都从法律的权威下解脱出来,这就是这个基本政制的性质。
第30页上:节制是贵族政体的灵魂。
第30页: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就性质而言,一切罪行都是公罪。
在共和政体中,私罪具有较多的公罪性质,也就是说,私罪对基本政制的侵害甚于对个人的侵害。在君主政体中,公罪具有较多的私罪性质,也就是说,公罪对个人福祉的侵害甚于对国家基本政制的侵害。
第31页上:无所事事却又野心勃勃,目空一切却又猥琐卑劣,期盼致富却又不愿劳动,憎恶真理,吹牛拍马,背信弃义,卑鄙无耻,罔顾一切承诺,蔑视公民义务,担心君主有德,希望国君孱弱,尤为甚者的是对美德的嘲笑。所有这一切构成了各个地方和各个时代绝大多数廷臣的性格。
第32页上: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
第33页下: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
(按,“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本书第27页。)
第四章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按,“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进入社会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本书第27页。)
第36页: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府中,教育法则以畏惧为目标。
第36页下:在君主政体中,主要教育并非在教育儿童的公共学校中进行,而是当人们进入社会时才在某种意义上开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荣宠学校,而荣宠则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
第37页:在那里,对人们行为的判断不是好坏,而是美丑,不是公正与否,而是伟大与否,不是合理与否,而是非凡与否。
第39页下:君主政体的教育旨在提升心智,专制政体则旨在降低心智。
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
第40页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制政体无教育。它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
第41页上: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教育应该关注的就是激励这种爱。
第42页:来库古把偷窃与正义感、最残酷的奴隶制与极端的自由、最残忍的感情与极致的宽和融为一体,从而为他所在的城市带来了稳定。
第45页:在希腊的城市中,尤其是在那些以战争为主要目的的城市中,一切可以挣钱的工作和职业都被认为是自由民所不应从事的。
第46页:各个希腊共和国的公民既不准经商、务农或充当工匠,又不准无所事事。于是,他们便在与体育锻炼和军事训练相关的行业中谋职。所以,应该把希腊看做一个运动员和战士的社会。
第五章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第49页: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等,爱节俭。
第52页:对于想要达到的目的,法律有时候以不采用过于直接的办法为宜。
第53页上:民主政体下的一切不平等都源自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原则本身。
第54页上: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只要商贸精神存在,它所产生的财富就不会有任何恶果。
要想保持商贸精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公民都亲自经商,不受其他精神干扰;所有的法律都应鼓励商贸精神,随着财富因商贸而日渐增多,法律应对财富进行分配,俾使每个贫穷的公民都能过上宽裕的日子,与别人一样劳动;法律还应使每个富有的公民生活在小康之中,必须凭借自己的劳动方能守业或创业。
第57页下:贵族政体有两个主要的纷乱之源。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而是统治集团的成员之间的极端不平等。
第58页:把财富分给民众,这在民主政体下会产生恶劣的后果,但在贵族政体下却会产生相当良好的后果;这是一条基本规律。前者使民众丧失公民精神,后者促使民众重塑公民精神。
第60页:贵族政体下有两件坏事,一是贵族太穷,一是贵族的财富太多。
第63页: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有一大优点。君主政体中的君主之下,有若干等级与政制休戚与共,这是政体的性质使然,所以,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
第64页下:路易斯安那的蛮人想要果子的时候,就把果树从根部砍倒,然后采摘。这就是专制政体。
第69页:后宫是虚假、恶毒和奸诈在浓重的黑暗笼罩之下无声无息地作祟的场所。年迈的君主混用日甚,他其实是宫中的第一号囚徒。
想要组成一个宽和的政府,就必须整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控制,使之发挥作用,并给其中的一种权力添加分量,使之能与另一种权力相抗衡。
第71页下:在专制政体下,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人握有全权。宰相就是专制君主,而每一个官吏都是宰相。在君主政体下,权力的传递不那么直接,君主在授权时对权力有所削减。他的授权有一定之规,当他把一部分权力交给别人时,必定把更大的一部分留给自己。
第74页: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担任公职?在共和政体中应该,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该。
第75页:在共和政体下,同一个人应该兼任军职和文职,在君主政体则不应该。
不能让同一个人在享有人民信任的同时,拥有滥用这种信任的力量。
第76页:官职可否买卖?在君主政体下可以,在专制政体下不可以。
(按,“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暴君最害怕的讥讽和灾害。”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本书第27页。)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81页:共和政体下的司法程序至少如同君主政体一样繁复。在这两种政体下,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
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
第81页下:政体越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趋于固定。
第82页:专制国家里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规。君主国家有法律,法律明确时,法官依法判案,法律不明确时,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判案。在共和国里,政体的性质要求法官一丝不苟地依照法律的字面含义判案。事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谁也不能对法律作不利于他的解释。
第83页:被少数人腐蚀的也是少数人。(马基雅维利)
第84页: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可以亲自审案,在君主政体下则不可以,否则政体就会遭到破坏,从属的中坚力量就会被消灭,所有的司法程序就会被统统废除,人人惊恐万状,吓得脸色惨白,信任、荣誉、友爱、安全以及君主政体,全都将不复存在。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不可以亲自审案。
第86页: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借助法律他可以看到原本看不到的东西。他若想要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
君主政体下大臣不应该审案。
第88页: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有冷酷的倾向,僧侣和征服者都是这样。只有家境不穷不富、命运不好不坏的人才性情温和,怀有恻隐之心。
第92页上:有两种败坏,其一是人民完全不再遵守法律,其二是人民被法律腐蚀。第二种败坏是不可救药的弊病,因为病根就在药中。
第93页:专制主义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滥用专制主义。
第94页:刑法如果太酷烈,无奈之下,人们只好宁可选择不予处置。
第95页:想要破坏自由的人害怕那些能够唤起自由精神的著作。
第96页:罗马皇帝们建立了一个军政府,不久之后他们就发现,这个政府对臣民固然可怖,对皇帝也同样可怖。于是他们设法让它变的宽和些,他们认为需要设立爵位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爵位的尊敬。
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102页:奢侈与财富不均永远成正比。一个国家里,财富如果分配均匀,就不会有奢侈。因为奢侈的唯一源泉是方便和舒适地剥夺他人的劳动所得。
为了达到财富分配均匀的目的,法律就应规定人人只能享有生活之必需。一旦超出这个限度,有人就会把多余的钱花出去,有人则会把他人花出去的钱赚进去来。贫富不均,便由此形成。
第103页:当人们在一起时,就会有更多的欲望、需求和奇思怪想。
第104页:不完善的贵族政体的不幸,在于那里的贵族虽然富有,却都不能花费,因此,与节俭精神相悖的奢侈在那里应该被摒弃。于是,在那里只有无法获得财富的穷汉和有钱不花的富人。
第105页:在君主政体下,由于体制的缘故,贫富不均,所以很需要奢侈。倘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
君主政体的国家若想存续,从农夫到工匠、商人、贵族、官吏、王公、总包税人,直到君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
第106页:在君主国中,奢侈是享受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在专制国中,奢侈是滥用人们从奴役中获得的好处。
共和政体毁于奢侈,君主政体毁于贫穷。
第107页:国家越穷,就越容易被相对奢侈搞垮,因而也就越发需要相对节俭法。国家越富,就越容易因相对奢侈而致富,因而应该对制定相对俭朴法加以防范。
第107页下:气候能使人口众多,可是在另一方面,能让这许多人生存的手段却极不可靠,所以,全民务农是个良策。在这些国家里,奢侈是危险的,节俭法应该严而又严。因此,要知道应该鼓励还是禁止奢侈,首先应该关注人口数量与谋生的难易之间的关系。
第117页:当妇女治国时,柔弱赋予她们以仁慈与宽和,比较有利于施行仁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118页:每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
当人们丢弃了平等精神,转而冲上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要与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
第119页:色诺芬的《会饮记》中说到人民如何滥用平等。夏米德说:“我对自己感到满意,因为我穷。以前我有钱,我不得不向那些诽谤者谄媚,因为我很明白,以我的处境,我陷害他们难,他们陷害我容易。共和国总是跟我要钱,我无法回避。自从我变穷了以后,我反而有了威望,无人再来威胁我,我反倒成了别人的威胁,想走开就走开,想不走就不走。富人纷纷从他们的席位上站起来给我让路。从前我是奴隶,现在我是国王。从前我给共和国纳税,现在共和国养我。我用不着害怕什么,却可以期待有所收获。”(按,《资治通鉴》中记载田子方和子击在路上相遇的事。)
人民取自于自由的越是显得多,他们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时刻。
民主政体需要防止两个极端,一是不平等精神,一是极端平等精神。
第120页:天地之间有多远,真正的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之间就有多远。
第121页: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人民为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成功,会赋予人民一种傲气,致使人民再不接受领导。
第129页上:罗马如同狂风暴雨中的一艘船只,紧紧拽住他的是两支锚:宗教和习俗。
第130页下:一个人起初觉得没有祖国也可以幸福、显赫和伟大,用不了多久,他就会以为,只有让祖国变成一片废墟才能彰显其伟大。
斯巴达的唯一目标是自由,而自由的唯一好处是光荣。
第132页:百川汇入大海,众多的君主国消失在专制主义中。
第134页:有些真实的东西往往存在于谬误之中。
第135页:尽管时有弃婴,但是中国的人口依然不断增长,因此必须勤奋劳作,以使土地提供赖以活命的粮食。这就需要政府给以巨大的关注,以期人人都可以安心劳作,不必担心因劳动成果被他人攫取而白辛苦一场。所以,与其说这是一个管理公民事务的政府,毋宁说是一个管理家政的政府。
第二编
第九章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139页:一个共和国,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
弊病存在于事物内部,任何方法都无法补救。
如果没有创造出一种政体,即联邦共和国,它既有共和政体的所有内在优越性,又有君主政体的外部力量,人类最终可能不得不永远生活在一人治国的政体之下。联邦共和国的政体形式是一个协议,依据这个协议,若干政治实体同意成为一个较大国家的公民。它把若干实体联合成一个新的实体,这个实体可因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
第141页:君主政体的精神是战争和扩张,共和政体的精神是和平与节制。这两种政体的国家只有借助强制力量才能共存于同一个联邦共和国内。(按,第一句话值得商榷。战与和与国家利益关系较大。)
第142页:共和国通过结盟获取安全。专制国家获取安全的途径则是彼此分离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各居一隅。他们牺牲一部分国土,摧毁边境,使之成为一片荒漠,这样一来,帝国的腹地就变得无法接近。残暴的敌人能做的坏事,这种国家对自己都做得出来,只不过敌人是阻挡不了的。专制国家还通过另一种分隔以自保,那就是把边缘省份交由封建藩属治理。
第144页上:君主们固然应该具有增强实力的智慧,同样应该具有适可而止的谨慎。在消除幅员狭小的不便时,他们也应始终关注幅员广大带来的麻烦。
第145页下:一切煊赫、一切力量和一切权力都是相对的。
第146页:如果有一个邻邦正在衰落,那就应该谨慎,务必不要加速其覆灭。因为这是再好不过的一种局面。对于一个君主来说,身边有一个弱不禁风的国家替他承受命运的所有打击和凌辱,哪里还有比这更舒心的事。(按,就怕这个国家以后崛起。)
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第148页:战争权来自必需。来自严格的正义。倘若以荣誉、财富和功利等自以为是的原则为由进行战争,大地上就将血流成河。
第149页:社会不是人,而是人的结合。公民可以不复存在,人却应该永远存在。
除非为了保存征服的成果必须进行奴役,否则就没有奴役权。征服的目的是保存,而绝非奴役。不过有时为了达到保存的目的,奴役可能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奴役人民的征服者应该始终保留一些手段,让人民摆脱奴役状态。
第151页:我给征服权下的定义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欠下了一笔必需偿还的巨大债务。
第152页:一个民主政体国家如果征服一个民族,并将它作为臣民进行统治,那就将危及这个民主国家自身的自由,因为它必将对派往被征服国家的官吏委以过大的权力。(按,古罗马不正是由此而进入帝国的吗?)
第153页:民主政体国家进行征服还有另外一个麻烦,它的统治始终为被征服者所憎恶。这种统治往往被想象成君主政体性质,其实,各个时代和各国经验表明,它比君主政体严酷。
被征服人民处于悲惨的境地,既享受不到共和政体的好处,也享受不到君主政体的好处。
第155页:君主国有时会征服另一个君主国。被征服的君主国越小,越宜于用堡垒来控制它;被征服的君主国越大,越宜于用殖民地的形式保住它。
第157页:(孟德斯鸠论瑞典国王查理十二)命运中的偶发事件不难补救,源自事物本性而接连不断发生的事件则防不胜防。
第161页:(论亚历山大)罗马人征服一切,毁灭一切;他则是征服一切,保存一切。无论走到哪个国家,他首先想到和盘算的,总是设法增进这个国家的繁荣和强盛。他为此而使用的手段首先存在于他伟大的天才之中,其次便是他的俭朴和节约,再次是做大事时的大手笔。他对私人开支把得很紧,对公共开支则放得很松。处理家务时,他是一个马其顿人;发放军饷时,让希腊人分享征服果实时,他是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第164页:孟德斯鸠把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为两类,其一是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其二是从政治自由与公民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
第165页: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力。
第165页下:就其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存于宽和政体下。
第166页: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谁能想到,美德本身也需要极限!
第167页:(孟德斯鸠论英国以及政治自由、三权分立)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依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宣战或媾和,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为国家的行政权。
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它源自人人都享有安全这一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就不复存在。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一切都完了。
第168页:凡是试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无一不从独揽一切权力开始。
第169页:在一个自由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精神,因而应该自己管理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执掌。但是,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应该让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己不能做的事。
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应再全国范围内遴选,而应该在每个重要地区由居民各遴选一个代表。
代表的优点是有能力参与各种事物的讨论,人民则完全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就是民主的一大缺陷。
第171页:古代共和国有一个重大弊病,那就是人民有权作出需要付诸行动、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的决议,可是这是人民根本无法胜任的事。人民参与治国应仅限于遴选代表,这很适合他们的能力。因为虽然没有多少人确切地了解他人的能力如何,可是每个人一般都知道某人是否比其他人更明白事理。
立法权应该委托给贵族集团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集团。这两个集团分别集会,分别讨论,各有其观点和利益。
第171页: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需要一种力量进行调节,使之趋于宽和,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非常适合发挥这个作用。(即上院或参议院)
行政权由一人管理优于由多人管理,立法权则相反。
第172页:立法机构不能长期不集会,无须常年集会,不应自行集会。应由行政机构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构的召集时间和会期。
行政机构应拥有制止立法机构越轨图谋的权力,立法机构不应对等的拥有钳制行政机构的权力,但立法机构有权审查它所制定法律的执行情况。
第174页:为了维护人民的尊严和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中代表人民的那部分,应该向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部分提起诉讼,这两部分人既没有相同的利益,也没有相同的热情。
行政机构应该通过它的否决权参与立法,否则它将很快丧失它的特有权力。立法机构参与行政,行政机构同样将会丧失其特有的权力。
第175页:一旦握有一种永久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究竟是自身固有的抑或他人授予,这就无关紧要了。
为了让行政机构无法实施压迫,交由他管理的军队应该由人民组成,并具有人民的精神。
军队一旦建立,绝对不应直接隶属于立法机构,而应听命于行政机构。
人的惯性思维是重英勇而轻怯懦,赞扬积极主动而鄙视谨小慎微,崇尚武功而轻视韬略。军人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被认为由懦夫组成的机构对军队发出的号令,军队往往不予理睬,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不配指挥军队。所以,军队如果只隶属于立法机构,政府很快就会变为军事政府。
第176页: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国家也一样,有朝一日会失去自由,会死亡。当立法权的腐败甚于行政权时,这个国家就要完了。
第177页上:君主政体倘若不向政治自由靠近,就将退化为专制政体。
第178页下注:哥特式,意为属于中世纪的事物。
第177页:君主国最初是怎样形成的。政府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是相当自由的民族。征服者分散在全国各地,大多居住在乡村,只有少数居住在城里。当年他们居住在日耳曼尼亚时,全民族可以聚集在一起,而当他们在征战中分散到各地后,就不可能再举行全民族的聚会了。可是如同战前那样,有些事情还需要全民族讨论,于是他们选派代表进行讨论。这就是我们欧洲哥特式政体的起源。这种政体最初是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物,它的弊病是下层百姓都是奴隶;不过,这是一种优良的政体,本身具有变得更好的能力。人们依据习俗为奴隶们颁发解放证书,不久以后人民的公民自由、贵族和教会的特权以及国王的权力,三者达成高度协调;因而我相信,在这个政体存续期间,世界上没有一种政体比欧洲各地的政体更加宽和。由于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腐败,竟然形成了人类昔日想象中的最佳政体,此事实在令人啧啧称奇。
第178页中:古人不了解一人治国的政体中权力的分配,所以无法对君主政体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第179页下:(论述希腊政体)对于一个执掌着立法权的自由民族,一个在一切可鄙事物变得越发可鄙的城市里离群索居的民族来说,立法上的杰作就是妥善地安置司法权。可是,司法权如果落入已经掌握行政权的人手中,那就糟糕透了。从此以后,君主就变得面目可憎了。可是与此同时,由于君主并不执掌立法权,所以他无法针对立法权进行自卫。所以说,他的权力既太大又太小。
君主的真正功能是任命法官,而不是自任法官。
论罗马政体
第180页下(王政时代国王的选举):在最初五王在位时期,国王由选举产生,元老院享有最多的选举权。每逢国王过世,元老院进行审议,决定是否保持原有的政体形式。如果认为原有的政体形式应予保持,便从元老院成员中任命一位官员,由他选定新国王。这个遴选需经元老院首肯,人民认可,卜师保证,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就重新遴选。
第182页:我们永远离不开罗马人。今天依然如此,在罗马人的首都,人们置新建的宫殿于不顾而去寻找断壁残垣,看惯了草绿花红的双眼喜欢一睹险崖的高山。
第183页上:一个国家的政体变更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政体修正,其二是政体腐败。如果在政体变更时原则保持不变,那就是政体修正;如果变更政体时变更了原则,那就是政体腐败。
与稳定地生活在某一政体之下相比,一个国家在不知不觉地从一种政体向另一种政体过渡时,往往更加繁荣昌盛。这是因为政府的所有发条此时都已上紧,所有的公民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人民或是相互攻击,或是彼此安抚,一场高尚的竞争在两种人之间展开:一种人维护日益衰落的旧政体,一种人主张实行更好的新政体。
第184页:罗马人民是按百人团、库利亚和部落这样三种方式划分的。每逢选举,他们就在这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集会和组织。
按百人团划分,与其说是按人划分,不如说是按纳税额和财产划分。全体人民被划分为193个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一票表决权。贵族和权贵组成98个百人团,其余公民组成95个。依照这种划分,贵族自然是选举的主人了。
按库利亚划分,贵族尽管不再有那么多的便宜可占,不过还是能占一些便宜。由于需要占卜,而卜师都是贵族,所以任何建议实现如果不向元老院提出,不经元老院法令批准,都不可能提交人民讨论。可是如果依照部落划分,那就既没有占卜,也没有元老院法令,贵族根本就不能参加会议。人民总是力图把习惯上按百人团举行的集会变成按库利亚举行,把按行政区举行的集会变成按部落举行,这样原本由贵族处理的事务就转由人民来处理了。
第189页下: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最初由国王掌握,继而由执政官掌握,然后由裁判官掌握。
第191页:瓦雷列法准许将所有危及公民生命的执政官法令提交人民审议。除非以人民的意志为据,否则执政官再也不能对任何一个罗马公民宣判极刑。
第193页:必须看到,尽管就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而言,三种权力难以分配得很好,可是就其与政制自由的关系而言,三种权力却可以分配得很好。罗马人民拥有大部分立法权、部分行政权和部分司法权,这样巨大的权力需要另一种权力与之抗衡。元老院拥有相当部分的行政权,还有某些立法权,可是这些不足以与人民抗衡。元老院必须拥有部分司法权,而当大官从元老中选任时,元老院果然就拥有部分司法权了。格拉古兄弟剥夺了元老院的司法权后,元老院就再也无法与人民抗衡了。他们为了政制自由而伤害了公民自由,可是公民自由却随着政制自由的丧失而丧失了。
第195页:骑士,一个唯利是图的职业,一个索取无度而从不付出的职业,一个冷酷无情地使富人变穷、使穷人更穷的职业,不应在罗马领有审判权。
罗马,自由存在于中央,暴政施行于边陲。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199页: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假如需要从各类体系来谈的话)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至少自认为享有安全。
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得不到保证。
第200页下: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的胜利。
一共有四类罪行。第一类危害宗教,第二类伤害风化,第三类伤害安宁,第四类伤害公民安全。
第208页:法律只惩处外在的行动。
第221页:治国的最高境界就是深谙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权力的哪一部分,而且大小适当。治国也有窍门,那就是君主鼓励,法律威吓。
(按,“政治自由相对于制度而言,其最大完善取决于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正当和合理的分配与行使。从与公民的关系角度看,政治自由主要是公民在法律保护下的人身安全,至少是主张这种安全的舆论,所以一个公民根本无须惧怕另一个公民,这种自由的确立主要依靠刑罚的性质和量刑的准确性。”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本书第29页。)
第十三章 税收和国库收入额与自由的关系
第225页:国家的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为的是确保另一部分财产的安全,或者是为了快乐地享有这份财产。
第230页:人民越有机会从包税人手中偷税漏税,包税人就越能发财,人民则一天比一天穷。为了制止偷税漏税,就得给予包税人以不同一般的压榨手段,可这样一来,一切都完了。
第232页:税收可因臣民享有自由的增多而加重,反之,奴役增大时,税收必须随之减轻。
第233页:就性质而言,按人头计税是奴役使然,以商品计税是自由使然,因为这种税与人身的直接关系较少。
第三编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241页:人在寒冷的气候下精力比较充沛。
第242页:炎热地区的人怯懦如同老人,寒冷地区的人骁勇如同少年。
第248页:不同气候下的不同需求,促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了不同的法律。
第250页:新航路开辟以后,我们只注意到了旧大陆给新大陆带去了疾病,而没有考虑另一方面,即旧大陆也从新大陆带回了疾病。
第252页:奴役总是在人们沉睡时开始。可是,一个民族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安宁,时时刻刻都在思考琢磨,处处都感到痛楚,它是不大可能入睡的。
政治犹如一把锉刀,一下又一下,慢慢锉出一个工件来。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256页: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国家全体公民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体国家里,这种身份甚至是主权的一部分,出卖公民身份是一种极端怪异的行为。
第258页:知识使人温和,理性使人具有人道精神,唯独偏见使人摒弃温和与人道。
第259页:这些人从头黑到脚,鼻子扁得令人难以怜悯。(按,孟德斯鸠不把黑人当人。)
第261页:只要是理性而不是贪婪支配劳动,那就不会有任何艰苦到人的体力无法支撑的劳动。
第271页下注: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误解:认为中国所有的文官武将都是太监。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272页:家庭奴役:妇女所受的奴役。
南方地区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与生俱来。
第273页: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依仗赡养能力。
第275页:在欧洲,士兵不许结婚。(?)
第278页:一个没有工夫考察臣民行为的政权,就会仅凭表象和感觉,视臣民的行为为可疑。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292页:一个国家的土质如果优良,人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依赖性。作为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村民们自己的事太多太忙,无暇羡慕自由。
土地肥沃的国家通常是一人执政,土地贫瘠的国家通常是多人执政,以此作为补救。
第295页:在那些必须勤劳才可以居住和长期生存的地方,需要宽和的政体。这种地方主要有三类:中国美丽的浙江省和江南省、埃及和荷兰。
第296页:就法典内容的广泛程度而言,从事商贸和航海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只从事农耕的民族之所需,从事农耕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以畜牧为生的民族之所需,过以畜牧为生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以狩猎为生的民族之所需。
第305页:萨利克法中有关无嗣继承的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姨妈、姑妈、最近的男性亲属。
第308页:法兰克王、勃艮第王和西哥特王的王冠就是他们的一头长发。
第310页:哥特人成年的标志就是尚武精神。
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第316页:暴政有两种:一种是名符其实的暴政,它以暴力治国;另一种是观念上的暴政,当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与民众的想法相悖时,民众就觉得生活在暴政之下。
第317页: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形成了普遍精神。
第318页: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尊重这种民族精神。因为只有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好。
第320页:任何一个懒惰的民族都一本正经,因为不劳动者自以为是劳动者的君主。
第320页下:各个民族的性格都是美德与邪恶的混合,善与恶的品质的混合。好的混合往往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巨大好处,有些混合则产生恶劣的后果,而这些后果同样出乎意料。
第321页中:所有政治弊端都不是道德上的邪恶,所有道德上的邪恶都不是政治弊端。
第321页下:法律是制定的,习俗则源于感悟。习俗与普遍精神有较多的关系。颠覆普遍精神与改变具体制度同样危险,甚至更加危险。
第323页:当一位君主想要推动国内巨大变革时,就应以法律改革法律之所确立,以风尚改革风尚之所确立。以法律改革风尚之所确立,是一种很糟糕的策略。
预防犯罪的手段是刑罚,改变风尚的手段是范例。
凡属非必需的惩罚都是暴虐。法律不是一种纯权力行为,因其性质而无足轻重的事情,法律就不应过问。
第324页:法律与习俗的区别在于:法律着重规范公民的行为,习俗着重规范人的行为。(按,在没有公民的社会里,不是依然有法律吗?)习俗与风尚的区别在于:习俗主要与内心活动相关,风尚主要与外部行为相关。
第325页:中国的政体大获成功,原因就在于一丝不苟地遵守礼仪。
第327页:中华帝国构建在治家的理念之上。
第327页下:中国人是世界上最狡黠的民族。中国人个个都利欲熏心,而法律并没有加以禁止。一切借助暴力获利的行为都被禁止,一切凭借伎俩或狡诈获利的行为却都不在被禁之列。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
第331页下:被奴役民族的习惯是他们被奴役的一部分,自由民族的习惯是他们享有的自由的一部分。
第333页:有自由引起的革命只会起到巩固自由的作用。
若要享有自由,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若要保住自由,仍然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在这个国家里(指英格兰),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想说的话。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个人的思考和评说是对是错都无关紧要,只要人人都能思考和评说就可以了。由此而产生的自由是使大家不受这种思考和评说影响的保证。在专制政体下,人们的思考和评说无论是对是错全都有害,因为它们会对专制政体构成打击。
第339页:自由的国家是傲慢的,其他国家则容易陷于虚荣。
一个国家的性格突出表现在优秀著作中,从中可以看到静心思索和独自思考的人。
在极端专权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们背叛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阐明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却由于自由而背叛了真理,因为自由总是引起分裂,人人成为自己所属派别的奴隶,而与专制暴君的奴隶无异。
第四编
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345页:贸易可以医治破坏性的偏见。凡是习俗温良的地方,必定有贸易;凡是有贸易的地方,习俗必定温良。
第346页:贸易的自然效应是和平。
贸易精神虽然把国家联合起来,却并不能同样把个人联合起来。
第347页:贸易与政制有着某种关系。在一人主政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在奢华之上。在多人执政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在节俭的基础之上。
第348页:依照普遍规律,在一个受奴役的国家里,人们致力于保存甚于获取,而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人们致力于获取甚于保存。
第350页:英国的贸易精神:别的国家会为了政治利益牺牲贸易利益,英国却一向为了贸易利益牺牲政治利益。
英国是世界上最善于借助宗教、贸易和自由炫耀自己的民族。
第351页:如果没有重大理由,就不要排斥与任何一个国家通商。
一个国家尤其不能以某个国家能以某个价格收购全部商品为由,捆住自己的手脚,把全部商品只卖给那个国家。这只适合于穷国,他们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愿意放弃致富的希望;还有一种国家适用,在那里,奴役制使人无法享用大自然的赐予,或是不得不用大自然的这些赐予做赔本生意。
第358页下注:习惯上通常把法国的贵族区分为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前者多以法官、律师、教士等为业,后者则多为军官。
第359页:一个商品输出始终大于商品输入的国家只能日益贫困,舍此不能取得平衡。出口始终大于进口,直至有一天穷到极点,再也无力进口任何商品。
第360页:因不与他国通商而获致好处的国家,不是能够自给自足的国家,而是一无所有的国家。
第二十一章 就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373页:大流士派人在印度河和印度洋上进行的航行,是这位君主为展示其强大而突发的奇想,并非因真心想要航海而制定正式的计划,所以这次航海无论在贸易或是其他方面,都没有后续行动。他从无知中走出,又掉进了愚昧。(让人想起郑和下西洋)
第378页:今天我们通过航海发现陆地,从前却是借助陆地征战发现海洋。
第379页:环绕非洲的关键是发现并绕过好望角。从红海出发抵达好望角的航线,比从地中海出发短一半,而且更加安全。所以古时候从红海进入地中海很有可能,从地中海返回红海则不可能。
第389页:罗马人只重视陆军,对海军不以为意,因此他们派去航海的人,都是地位不高而无法跻身罗马军团的公民,海军的组成人员通常都是被释奴。
如今人们对于一件事情是否重视,取决于为做好这件事情所需的智慧达到什么程度。
第390页:罗马人的气质和荣耀以及他们的军事素质和政体形式,都使他们远离商业。
城市里的罗马人忙于战争、选举、谋略和诉讼,乡村里的罗马人忙于耕种,在他们所统辖的行省里,严厉和暴戾的政体与商业无法调和。
第392页:奥古斯都知道阿拉伯人十分富有,于是决定或是做他们的朋友,或是做他们的敌人。
第399页:就某种意义上说,罗盘打开了整个世界。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411页:一切物品共同的计价手段最不应该发生变化。
第414页:从根本上说,货物的价格取决于全部货物和全部价值符号。(按,价值符号指金银。)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439页:良好的风化与人种繁衍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461页:罗马人之所以要征服世界,似乎就是为了把它削弱,使之失去自卫能力,然后拱手把它交到蛮族手中。
第463页:孟德斯鸠反对设立济贫院,因为他认为济贫院助长了懒惰之风。
第五编
按,“孟德斯鸠处处都在颂扬基督教,指出基督教的优越性及其伟大之所在,竭力让人们热爱基督教;他支持培尔的观点,(按,此处为达朗贝尔误解。参见第二十四章第六节。)认为由一群至善的基督徒组成一个能够长久生存的国家并非不可能。但是,他认为自己可以对各种不同的宗教(从人的角度看)进行考察,看看哪些方面符合宣扬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点和地位,哪些方面不符合宣扬这些宗教的民族的特点和地位。我们应该用这种观点去阅读他有关宗教的论述,这些论述后来成了许多不公正的批评和攻击的对象。”(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本书第35页。)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471页: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第473页: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第474页: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精神的,所以法律应给人以戒律而非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而戒律则应该很少。
第478页: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第479页: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小事看做大事,那就会产生一种避害,即把大事看做无关痛痒的小事。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第488页:敬神论者和无神论者时时都在谈论宗教,前者谈他所爱,后者谈他所惧。
第489页:由于偶像崇拜者的存在,穆斯林才相信他们自己是真主唯一的复仇者;由于基督教的存在,穆斯林才确信自己是真主首选的选民。
第490页:尽管如果逐个审视的话,每个人也许都是骗子,但是从从总体上看,人是非常诚实的,而且全都热爱道德。
第493页:把权利留下,把事实消除。
第494页:当规章已经成为流弊时,就应该允许违规,当流弊回归规章时,就应当容忍流弊。
第498页: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刑法的效果向来就只是摧毁自己,别无其他。
第二十六章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504页:越是久远的事情,我们往往越相信,因为我们头脑中没有来自那时的非主流思想,无法对久远的事情提出质疑。
第511页:源自宗教的至善法律,主要以遵守这些法律的人的善良为目标,而不是以施行这些法律的社会良好为目标。公民法恰恰相反,它主要以所有人总体的优秀道德为目标,而不是以个人的道德良好为目标。
第518页:人放弃了与生俱来的独立状态,生活在政治法的统辖之下;人放弃了天然的财产公有制,生活在公民法的管辖之下。
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
第522页:自由主要在于:不会被迫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610页: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我之所以写这部书,只是为了证实这句话。道德上的善和政治上的善始终处于两极之间。
法律手续对于自由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手续不能过于繁杂。
第615页: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第616页:要想判明两种法律孰优孰劣,那一种比较符合理性,不能仅仅两相对比,而要通盘考虑,通盘比较。
第620页一下: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法律的文风应该简约朴实,平铺直叙,用词要做到让所有人都理解为相同的概念。法律需要确定某个额度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金钱做标识,因为货币的价值可因千万种原因发生变化,同等数额的货币可能早已不是原来的实际价值了。当事物的概念在法律中已经阐述清楚后,就不应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法律不能让人难以捉摸,而应该能为普通人所理解。法律不是高深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位家长的简单道理。在一部法律中,例外、限制和修改如果都不是非有不可,那就最好统统不要,有了这一些,就会有另一些。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修改法律。如果要证明一部法律确有道理,那就要让道理配得上这部法律。在推断方面,法律胜过人。可以逃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犹如没有实效的法律削弱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一样。每一项法律都应该有效,不能允许因特殊条款而拒不执行。应防止法律违背事物的性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直率的。为惩治人的邪恶而制定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洁白无瑕。
第626页: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有时与之擦肩而过,只是沾上一点淡淡的色彩,有时则停下脚步,与之融为一体。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318页

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剧场里
原文是tribune,讲坛,译者可能看走眼,以为是tribunal,法庭。张雁深译本此处正确。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05页

富人把钱用在节日的庆祝活动、唱诗班、马车、赛马
唱诗班是基督教的概念,古希腊人只有歌队。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59页

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总是特别强调黑人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这句看来受张雁深的影响:“所以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民,通常更明显地不承认黑人和我们欧洲人有任何关系。”原文是que les peuples d’Asie, qui font des eunuques, privent toujours les noirs du rapport qu’ils ont avec nous d’une facon plus marquée.直译:“使用阉奴的亚洲人,总是用一种更加显著的手段剥夺黑人与我们的相似之处。”这里孟德斯鸠说得比较委婉,意思是亚洲人把黑人阉了做奴隶。rapport这里应理解为“相似之处”而不是“关系”,暗指性器官或生育能力,“一种更加显著的手段”指阉割。
心胸狭隘的人夸大了我们对待黑人的不公正。
“黑人”原文为“非洲人”。
彼此缔结了那么多的条约的欧洲君王们
应为“彼此缔结了那么多无用的条约”,漏掉“无用”。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74页

我在下面将要谈及的蛮人就是例证。
孟德斯鸠区分“蛮人”与“未开化人”。这里说的是未开化人。参见第十八章第十一节。本译本第五章第十三节,第六章第九节,第十一章第五节的“蛮人”按照第十八章均应作“未开化人”。第二十五章这两个词又分别被译为“蛮族”与“野蛮人”。两个如此重要的词前后既然出现这么多不一致的译法,可见译者缺乏基本的敏感。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62页

第十六节标题从事征服的君主国应该是“从事征服的专制国家”
广袤的国土被征服就意味着专制主义
从事大规模的征服就意味的专制主义
我们说过,被君主国所征服的国家应该成为藩属。
“君主国”应为“专制君主国”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82页

谁会想到,佛教和芝诺学派从它们的虚假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结论
“佛教”是“孔子”之误。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94页

第十四节第三行开始:因为保民官在阿基利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充任罗马执政官时期,为预防密谋而制定了阿奇利亚法,决心为此项罪行订立严酷的刑罚,而人民也极表同意。
因为保民官科奈留斯决心为此项罪行订立严酷的刑罚,而人民是极容易犯这种罪的。(后半句按英译似应如此理解,但Dio的原文似支持许的理解,姑且存疑)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6页 - 《论法的精神》解析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最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某国多么符合!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89页

而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则恰恰相反
“其他”应删去,前面讲的不是刑事案件,何来其他。
而原本就没有任何荣宠的小民,则只受体罚
“只”字应删去,否则意思就搞反了。所谓“恰恰相反”,就是体罚是更重的惩罚。
如要获得保释
应为“如不遵从法院的判决”。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495页

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让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所以,宗教领袖应该与国家分开。
“在君主政体下”后面漏译一句,根据张译补上:“国家的各阶层不能够分得那么清楚”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119页

不平等精神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
“独裁”两字应该删去,这里是指君主政体而非专制政体,而中文里的“独裁”通常和“专制”联系在一起。

《论法的精神(上下)》的笔记-第200页

拉丁文Minervae calculus(智慧女神的主张)
这个错得有点奇怪,看起来好像是把张雁深的“智慧女神的主意"改动一下就搬过来用了。calculus是指投票用的小石头,这里应译为”智慧女神的一票“,因为按照法律,在有罪票和无罪票相同的情况下,判定被告无罪,所以古人想象这时智慧女神给被告投了一票。


 论法的精神(上下)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