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上下)》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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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09-05
ISBN:9787100057059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1027页

看到2009年7月15日的《中华读书报》关于此书的报道

第一,第三栏下方提到英文有个词是independance,显然是independence。第二,第五栏中部给了英文原文和张雁深、许明龙两位先生的翻译,我觉得如果英文是法文的准确翻译的话,那么张、许二公或许都理解错了。英文如下:But, it does not result from this that a religion brought from a distant country, totally different in climate, laws, mores and manners, has all the success that its holiness ought to promise it.张:但并不是说,一种从很遥远地区传来的宗教,和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习惯完全不同,也将得到它的神圣尊严性所应给予它的一切成功。许:但是,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和习惯完全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我觉得,totally 到 manners部分,修饰的是a distant country,而非a religion。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1748)》小摘要

【按语: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的气质是共和主义的而非民主主义的;从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作品看来,18世纪的法国人似乎缺乏现代的消极自由概念,而更是一种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观念;相比之下,洛克和斯密那种基于财产和经济活动的自然自由体系或许与现代的消极自由有更亲缘的关系。《论法的精神》写作有一种呆板拖曳的的风格,或者如卢梭在《爱弥儿》【李平沤商务版第704页】中所指责的,缺乏原理。或许换一种温和的说法:孟德斯鸠对共和式自由的强烈承诺被掩盖在其作为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种比较研究中。除了在论述政治自由章节时对三权分立的经典阐述之外,或许孟德斯鸠最原创性的贡献在于其以政治自由为标准的规范性政体分类法:划分了共和政制(再细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循法的君主制和专断的专制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划分方法或许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中的二元区分:共和国和君主国。后者则被Mansfield说:“它(《论李维》)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滥觞(first source of classical republicanism),是对古代自由的记忆。”全书分为六卷。近似地,卷1讨论了政制分类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卷2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自由、政制法和公民法;卷3讨论气候和土壤等法的自然条件;卷4涉及贸易货币和人口等议题中的法律;卷5讨论宗教与法律;卷6接近于一个附录,涉及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公民法和封建法的论述。】在“说明(advertisement)”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美德是一种政治美德(political virtue),即“爱国,也就是爱平等(is the love of one’s country, that is, the love of equality)。”【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下同】在“序(Preface)”中,孟德斯鸠说自己花费了20年写作此书。研究了人性、提出了一些原则,认为“各民族的历史只不过是由这些原则引申出来的结果。”【2】并且表达了启蒙的主张:“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It is not a matter of indifference that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be enlightened. The prejudices of magistrates have arisen from national prejudice)。”【3】卷1章1 一般意义上的法(of laws in general)如同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所指责的【曾晓平商务中译本,48】,孟德斯鸠采取了一种唯理论的法律观,“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Laws, in their most general signification, are the necessary relations arising from the nature of things)。”【7】这里孟德斯鸠确认了原初理性、上帝、智能存在物(intelligent beings)、先于实定法的正义等观念。“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10】,其基本内容是:和平、设法谋生、两性间的互献殷勤、共同生活等。这里孟德斯鸠似乎接受了整个中世纪基督教自然法的观念,不过后面的分析则孟德斯鸠的论述重点并不关切这种思辨的内容,而是政治性的或公共性的内容。进入社会后则有战争状态,产生了万民法(law of nations)、政治法(political law,公法,特指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和公民法(civil law,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12】法律应该与政体的本质和原则相吻合,这包含“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12】法律还应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自然条件、政制承受的自由度、信仰、贸易、风俗等。“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12】孟德斯鸠首先要考察“法与每一种政制的本质和原则的关系;鉴于这种原则对法具有至巨的影响,因而我将倾全力去正确认识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则,人们将会看到,各种法就会从它们的源头一一流出。”【13】这里将政制放到法律论述的核心位置,表现出了孟德斯鸠志趣的政治性。章2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on laws deriving directly from the nature of the government)孟德斯鸠这里将政体区分为Republican, Monarchical和Despotic三种:“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14】后两者的区分在于是否有和遵循既定的法律。这种政体分类似乎是以政治自由为归依的规范分类,区别于古希腊的技术划分,应该是孟德斯鸠最有原创性的贡献之一,似乎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和《论李维》中的君主国与共和国的二元分类法。源于政体的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first fundamental laws)。共和国可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两类。民主制中,全体人民通过选票表达意志,因此确立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法。孟德斯鸠认定“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17】需要人民遴选的执行者和参政会。在讲到希腊和罗马的选举权做法时,提到抽签是民主的,而挑选式的选举则是贵族制的。 在贵族制中,应该尽量使得人民摆脱毫无地位的状况,而且元老院的不应该自行补缺;强势官职的任期应该短。贵族制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中间的、从属的和依附的权力构成君主政体的本质,这一政体中君主单独依靠基本法治国(The intermediate, subordinate, and dependent powers constitute the nature of monarchical government; I mean of that in which a single person governs by fundamental laws)。”【22】如果废除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的特权,则君主政体就变成专制政体或民主政体。孟德斯鸠说特权是一种能遏制专制主义的方法,而专制政体则是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23】专制政体中的暴君唯我独尊,“懒惰、无知而且耽于逸乐。”【24】其基本法是设置宰相(vizirs)。章3 三种政体的原则(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君主政体中的法律,专制政体中君主高扬的手臂,就能够解决和控制一切。平民政体则还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美德(virtue)。”【27】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但并非绝对。因为贵族会形成一个集团来抑制平民,这里需要的美德是节制(moderation)。“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30】君主制的动力原则是荣宠(honour)。“荣宠的性质是索求优遇和赏赐。”【32】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fear)。“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34】章4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三种政治的教育分别以美德、荣宠和畏惧为目标。“专制政体的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因此,这种教育必须是奴役性的。…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39】共和政制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政治美德却是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这种美德可以定义为爱法律和爱祖国。这种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41】章5 立法应该符合政制原则“共和国的美德很简单,那就是爱共和国。”【48】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等。…在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爱使得人们只有一个雄心、一个愿望,只追求一种幸福,那就是在为国家服务这一点上超过其他公民。”【49】爱节俭,“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50】平分土地、制约陪嫁、捐赠、继承和遗嘱等。“实实在在的平等虽然是民主国家的灵魂”【52】,但绝对平等不可能,缩小或固定某一程度的分级就可以了。 元老院终身任职等措施。“在贵族政体下,宽和(moderation)就是所谓的美德,犹如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57】贵族们的力量在于举止的谦逊与朴实,除了群体的特权,贵族们不应该再拥有个人的特权。在贵族制下把财富分发给民众会产生良好效果;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避免治者和被治者以及统治集团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原则,法律应该尽量支持贵族、使贵族世袭、继承人替代制和遗产赎回制。相较于专制政制,君主制中若干等级都与政制休戚与共,主政者的人身也较为安全。专制政制下,没什么法律,“君主既是君主,又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保存国家其实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或者说只是保存君主的宫禁而已。”【65-6】政治管理简单得像民事管理。“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仍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69】这是因为宽和政体需要整合各种权力,还需要用权力来抗衡权力,甚为复杂和困难,而专制政体则简单。章6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而君主政体下的法律则必须有法院,等级、出身和门第差异常常造成财产性质差异,财产和生命的法律非常复杂,犹如推理技艺。专制君主仅凭他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踏平了,因此法律简单。“专制主义足以应付一切,它的四周一片空白。”【80】专制政体如土耳其的刑罚极为简单,只求结案。而“在宽和政体下,即便是最卑微的公民,他的生命也是最可宝贵的,不经过仔细的审查,决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81】共和政体下的司法程序也繁复。这里有孟德斯鸠的名言:“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81】政体约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是固定,而在专制国家,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规。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不可以亲自审案,这样会破坏政体,中间力量会被消灭,司法程序会被废除。严酷的刑罚适用于专制政体,而不适用于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88】因为喜欢简单的法律,专制国家大量采用同态复仇法(law of retaliation)。章7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财富均享是共和政体的一大优点。不过奢侈也会在共和国扎根。贵族政体中贵族虽然富有却不能花费,希腊共和国把钱花在赛会、庆典和官职上是好方法。君主政体不需要节俭,“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105】孟德斯鸠说,中国朝代的更替中奢侈起了很大作用。共和政体下,妇女在法律上自由,但受制于习俗;君主政制中,妇女较不受约束;专制政体中,妇女不会带来奢华,自身却是奢华的对象。章8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坏(of the corrup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s)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有两种:丢弃平等精神,或崇尚极端平等的精神(fall into a spirit of extreme equality)。【118】人人都要求与自己选出来的领导人平起平坐,代替元老院议事、代替官吏履行职责,剥夺法官的职务。“不平等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极端平等精神会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119】而真正的平等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120】像雅典一样,成功有可能腐坏人民。贵族政体若独断专行,就腐化了。贵族成为世袭后,腐化程度就无以复加。“当君主钟情自己的心血来潮胜过热爱自己的意志时,君主政体行将覆亡。”【123】大规模征服性战争会建立专制政体。专政政体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腐化的。只有在气候、宗教、形势和人民的才智等因素的牵引下,专制才得以运行下去。共和国应该幅员较小,君主政体国家的幅员应该适中,而没有限制的权力才是防止帝国瓦解的一个有效手段,“百川汇入大海,众多的君主国消失在专制主义中。”【132】Rousseau死后也认同Montesquieu这一不同政体适应不同规模的判断。传教士赞美中华帝国的畏惧、荣宠和美德合为一体,而孟德斯鸠说,“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135】卷2章9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为了获得安全可以建立联邦共和国(confederate republic)。这有希腊、罗马、反抗罗马的蛮族、荷兰为例。 专制国则靠隔离获得安全。君主国则依靠寸土必争地保卫边疆。章10谈及战争和征服。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有为了自保进行战争的权利,而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战争的权利来自必须,来自严格的正义。”【148】 征服权是由战争的权利派生而来。征服者应该遵循自然法、自然理智的法、政治社会组成法等。孟德斯鸠反对奴役,“永久性的奴役也是违背事物本性的。”【149】有时候征服能给被征服民族带来好处,但总体而言,“征服权的定义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不幸的权利,它是对人类本性欠下了一笔必须偿还的巨大债务。”【151】章1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of the laws which establish political liberty, with regard to constitution)孟德斯鸠在与法律的关联中来界定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65】不过后面孟德斯鸠又提供了基于英国经验的分析。“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并非就其本性是自由国家(Democratic and aristocratic states are not in their own nature free)。”【165】只有在权力未被滥用的宽和国家才有政治自由,但拥有权力的人天然“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166】孟德斯鸠提出要“以权力制止权力”【166】,他在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发现了这种制衡的方法,而英格兰的政治体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和司法权(适用公民的执行权)。立法权与行政权若集中在一个机构手里;或司法权不分置的话,自由就不复存在。在英格兰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机构的成员是代表选举的。“人民参与治国应该仅限于遴选代表,这很适合他们的能力。”【170】司法权较小,而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应该由两院中的贵族院来调节两者的关系。“这就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之处。”【174】孟德斯鸠说,英格兰的自由的政府观念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引进的。【176】君主国则不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而是追求公民、国家和君主的荣耀,但若不向政治自由靠近,则容易蜕变为专制政体。孟德斯鸠随后讨论了希腊尤其古罗马的三种权力的划分方式。章12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of the laws that forms political liberty, in relation to the citizen)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种视角来审查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198】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并不一样。政制自由必须通过基本法的安排确立,而公民自由而言,“习俗、风尚以及管理都可带来自由;…某些公民法也能促成自由。”【198】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最可靠的规则,像英格兰那样。判处死刑的证人数目;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依据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这就是自由的胜利。区分四种罪:危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伤害公民的安全。应该准确对号入座。对邪术和异端的指控应该特别克制和慎重。违背天性罪不应该滥用;大逆罪(high treason)不能定义模糊,否则“足以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205】处罚思想是暴行。“言辞不构成罪的实体,而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里。”【209】君主的品行也很重要,“他若喜爱自由精神,他就拥有臣民;他若喜爱卑劣精神,他就拥有奴隶。”【221】章13 税收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这里孟德斯鸠抨击了“重税是好事”的论点。专制政体下应该轻税。在宽和的国家,税倒可以重些。“在政治宽和的国家,对于过重的赋税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自由。在专制国家里,对自由也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较轻的赋税。”【232】共和国倒是可以加税的,因为人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卷3 章14讨论了“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寒冷地方的人较强悍充沛。章15 讨论了“民事奴隶法(law of civil slavery)与气候的关系”。在专制国家,人民已经是政治奴隶,因此民事奴隶制能够比较容易容忍。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下,“奴隶制违背政体精神。”【255】孟德斯鸠认为奴隶制的真正起源是:“那些国家里的自由民因过于软弱而无力反抗政府,于是就设法成为那些施行暴政者的奴隶。”【260】还有一个是酷热的气候下,只有奴役才能让人干活。孟德斯鸠呼吁应该限制奴隶制。章16 讨论“家庭奴役法与气候的性质”,涉及了妇女问题。热带出现多偶制。孟德斯鸠认为“多偶制对人类毫无用处,也不利于两性,既不利于被蹂躏者一方,也不利于蹂躏者一方。”【275】而奴役妇女符合无所不用其极的专制政体的性质。【277】东方对女性的幽禁。章17讨论“政治奴役与气候性质”。热带的人缺乏勇气,而寒冷气候的人有体力和精神。“炎热地区的人民几乎总是因怯懦而沦为奴隶,寒冷地区的人民则因勇敢而享有自由。”【285】奴役的亚洲,自由的欧洲。“哥特人征服了罗马帝国,到处建立君主政体,确立自由。”【289】而孟德斯鸠特别赞美了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居住在那里的各个民族优于世界上所有民族的那个特性。这些民族是欧洲自由的发源地,也就是说,是今天人类所享受的几乎一切自由的发源地。”【290】章18讨论了土壤性质的问题。肥沃倒容易奴役人,而贫瘠则易于有自由。章19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of laws in relation to the principles which form the general spirit, morals, and customs of a nation)” 西班牙人忠诚;“所有的政治弊端都不是道德上的邪恶,所有道德上的邪恶都不是政治弊端。”【321】专制国家不能改变风尚,会导致革命,因为没有独立的法律嘛。中国人的风尚牢不可破。这里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蛮有社会学深度,譬如基督教不能在中国社会立足。“礼仪(rites)构成民族的普遍精神。”【327】中国人个个都利欲熏心。【328】又赞美了英国人出奇地热爱自由。“为了保卫自由,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舒适和利益,承担最专横的君主也不敢强加于臣民的沉重赋税。”【333】卷4 论贸易、货币和人口贸易破坏偏见,带来温良的习俗。西班牙的大量金银和贫困,这里孟德斯鸠的解释应该没有斯密的好。【402-6】汇兑令专制国家为难。卷5 法律与宗教对宗教的分析似乎较为泛泛。支持基督教的自由,认为伊斯兰教容易专制。新教更自由。赞美了斯多葛学派。在章26中,强调了政治法与公民法的区别,“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公民法是所有权的守护神…公民法犹如慈母的眼睛,就像关注整个城邦那样时时注视着每一个人。”【518】涉及财产的事物由公民法来处理,而涉及王位继承的事务则应该由政治法来处置。卷6 罗马继承法、法兰西的法和封建法本卷或许可以算作一个补充的法律史研究江绪林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笔记+评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说明:爱国就是爱平等(why?)序: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会上适应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认识或丢失对自己的认识。[1. 一般意义上的法]最符合自然的政体不是父权制,而是最符合民族秉性的政体。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法律还应该顾及物质条件、风俗习惯、法的历史等等。这一切构成the spirit of law[2. 源自政体性质的法]2.1. 三种政体的性质:republic (aristocracy & democracy), monarchy, despotism. 统治人数+是否守法2.2. 民主政体:人民具有选贤任能的能力,但是不具备直接行政的能力。【这里说民主社会中等级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否与“说明”中的爱平等有矛盾?】应该公开投票【Cf. Rousseau】2.3. 贵族政体:贵族政体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越接近君主政体越坏。贵族政体应该具有广泛的inclusiveness. 最坏的贵族政体是把被统治的人民当奴隶。2.4. 君主政体:单独一人根据基本法治国的政体,性质由中间、从属和依附的权力构成。君主是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的源泉,需要中间渠道保障行使。贵族的权力就是中间和从属的权力,没有贵族的君主政体是专制政体。【Cf. Tocqueville】僧侣权力在君主制中可以制衡君主走向专制。除中间机构外,还要有法律监护机构捍卫基本法。2.5. 专制政体:习俗而不是法律受到尊重(2.4)。君主沉湎于享乐,把国家交给宰相。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3. 三种政体的原则]3.1. 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性质决定政体,原则推动政体。前者是特殊结构,后者是推动政体的人的情感。法律需要与性质相关,也要以原则相关。3.23.3. 民主政体:virtue. 自由就是守法,美德就是关心公共利益。3.4. 贵族政体: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但不绝对需要美德。节制是此类政体的灵魂:以品德为根基的节制。3.5. 君主政体: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法律取代一切美德,人们完全不需要美德,国家免除了对人们具有美德的要求。平民很难具有政治美德(爱国、牺牲、爱荣誉)。君主政体有美德,但是不是动力。3.6. 君主政体以荣宠(honor)取代美德。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动力。君主政体中好公民很多,但好人很少(完全为了国家而爱国的人)【好人一词只具有政治意义】。3.7. 各个机构具有野心争取荣宠,因而个人利益就为普遍利益服务了。3.8-9. 专制政体:荣宠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只有畏惧才能保证臣下的野心不会威胁君主,也才能让君主保证臣下不会压迫臣民。3.10. 专制政体中的服从与宽和政体(moderate regime)中的服从:专制国家绝对服从,根本没有调和修正妥协商榷进谏。人民是奴隶。但是宗教可能对抗君主意志。君主政体更加宽和,服从以荣誉法则为准。但两种服从方式都是以君主为中心的。3.11. 以上的关于原则的论述都是normative的,都是应然的,现实中的政体也许没有。[4.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4.1.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匹配。4.2. 君主政体:让人出人头地的教育,而不是让人平起平坐的教育。荣宠与升官发财、权术、阿谀奉承相关联。讲礼节,但礼节起源于出人头地的欲望。服从君主,但是不能服从有损荣宠的君主的命令。1. 荣宠允许重视财富但不允许重视生命。2. 必须做符合显贵身份的事情。3. 荣誉法则比法律更加受重视。4.3. 专制政体:奴役性的教育。每个家庭之间的隔绝。专制政体培养奴隶,无真正的教育。4.4. 古今教育4.5. 共和政体: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与君主政体不同,共和政治美德不是要鼓励欲念,而是要舍弃自我。爱祖国爱法律,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教育要培养这种美德。4.6. 希腊的一些风尚:对柏拉图的理想国很推崇,应废除金钱。4.7. 只有小国才能进行共和主义教育。大国无法排除金钱和商业的影响。【Cf. Federalist 10.】[5.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5.1. 指导思想5.2. Virtue in a political state [Why does M use this expression to replace “republic”?]: 共和国的美德就是爱共和国。爱共和国是情感而不是认知的结果。个人情感得到满足越少,人民对公共情感的投入越高。5.3. 民主国家中对共和国的爱:爱民主政体、爱平等、爱节俭、只有在为国家服务这一点上想超越其他人。家庭只留必需品,其余归国家。5.4. 为了让共和国的人们热爱平等和节俭,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入法律。5.5. 民主政体如何立法保障平等:平分财产、土地等。5.6. 民主政体如何立法保持节俭:商贸与节俭并不互斥。商贸并不一定败坏平等和民风。因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伴随节俭、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但是在4.7中M刚说要排除金钱在城邦中的影响,现在却又说商贸应该被鼓励,只要财富被平均分配。】5.7.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土地均分不一定在每个城邦都要实行。保持旧有习惯有利于民风。元老院应该成为民风的保存所,终身任职。强化父权,因为在共和国里不存在令人望而生畏的公共权威。5.8. 贵族政体:美德就是宽和(moderation)。应该谦逊与朴实。把财富发给民众,在民主政体下会腐蚀公民精神,但在贵族政体下会重铸公民精神。应该抑制贵族的骄横。应该抑制贵族之间的虚荣心和攀比。贵族间要团结。5.9. 君主政体:法律应该支持贵族。贵族应该世袭。5.10. 君主政体的优势是施政速度快,但缺点是可能草率,因此法律应该放慢施政速度。【本章最后一句话貌似影射如果法国的君主不受节制,就会成为东方专制主义。】5.11-12.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因为有各种等级,所以更加稳固。中间势力可以缓和民众的激情,而专制国家中没有中间层,所以人民一旦起来就会颠覆国家。法国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专制国家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在国家基本法下生活的君主比无法控制民众的专制君主更加幸福。专制国家的君主没有宽宏大量的伟大品德,君主国家有。5.14. 专制政体:君主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君主。国家管理与家庭管理一致。【Cf. Aristotle】瑞典是专制的,但俄罗斯正在摆脱专制。专制政体中可能能用习俗抑制君主的贪婪。专制国家中王位继承制度的混乱导致手足相残。专制政体很难改变成moderate regime,因为很难建立各种中间层级。5.15. 专制政体中财产权不稳定。5.16. 专制政体中权力的授受:专制政体下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有全权。宰相就是专制君主,每个官吏都是宰相。专制政体中不可能有不任职但享有特权的贵族中间层。法律只是君主一时之意愿。【M似乎对专制国家有非常奇怪的想法,也说不出这种奇怪的想法是哪里来的。比如,他说“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一时之意愿,因此,为他出主意的那些人也必得像他一样,一时一个主意。”但M并没有说出原因。】5.17. 专制国家办事要收礼。5.18. 赏赐:共和国奖赏美德,君主国奖赏荣宠,专制国奖赏金钱。[6. 各种政体的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6.1. 君主政体下民法复杂,专制政体下民法简单。6.2. 君主和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复杂,是因为要维护臣民自由。专制国家司法程序简单,因为人一文不值。6.5. 君主政体之下君主不可以亲自充当法官。6.12. 刑罚的力量:应使蒙受耻辱成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6.13. 专制主义经常滥用专制主义,使得专制主义变得越来越专制主义。【在这里M把日本归类为专制主义,完全无视了日本封建的特质。】[7.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7.1. 奢侈:奢侈与财富不平等成正比。大城市里聚集的人多,人的欲求希望和奇思妙想也就越多,虚荣心越大,奢侈心也越大。7.2-3. 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需要节俭法。7.4. 君主政体不需要节俭法。君主政体因为有等级制,穷人必须靠富人的挥霍才能获得生活所需。在君主国中,奢侈是享受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在专制国中,奢侈是滥用人们从奴役中获得的好处。7.6-7. 中国的奢侈。中国不是共和国【但在这里M还没明说中国是君主国还是专制国】,但是也需要节俭法,因为中国妇女太能生育了,土地产出养不活这么多人,所以国家要禁奢。7.8. 公众的节操在于妇女的庄重。7.9.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地位:君主政体下奢侈虚荣,专制政体下是奴隶,共和政体下有操守。7.17. 妇女当家违反理性,因为妇女柔弱不占优势。但是妇女治国很好,因为柔弱使她们仁慈宽和,有利于施行仁政。[8.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8.1. 总体思想:政体腐化始于原则的腐化。8.2. 民主政体:丢弃平等精神,崇尚极端平等,没有权威意识,人人都想跟领导人平起平坐,人民亲自行政。不服从管束。民主政体要防止两个极端:不平等和极端平等。前者会将民主转化成贵族和一人独裁,后者会把民主转化成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8.3. 极端平等精神:真正的平等精神既不是人人都发号施令,也不是人人都俯首听命,而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这种精神不是根本不要主人,而是要让我们和我们平等的人做主人。有序的民主中的平等是人人都是公民,无序的民主中的平等体现在人人都是官吏、元老、法官、父亲、丈夫和主人等方面。8.4.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巨大的成功,特别是人民为之做出巨大贡献的成功,会赋予人们一种傲气,使人民再也不接受领导。萨拉米斯海战之后的雅典。8.5. 贵族政体:如果贵族独断专行,变成世袭的,且人数很少,都会导致贵族政体原则的败坏。贵族政体要时时有外患才能保持活力。8.6. 君主政体:腐化是因为君主根据自己的专断意志改变国家的固有秩序,任意褫夺中间阶层的世袭职务。这时候君主国就会堕落为专治国。【这里M不点名抨击了法国路易十四的中央集权,认为如果这样做就会让法国变成专制政体。】8.7. 君主政体的腐化在于奴役官员,让贵族丧失人民的尊重,让奴颜婢膝之人身居高位。8.8. 麻烦不在于从一个宽和政体变为另一个宽和政体,例如由君主政体变为共和政体,或由共和政体变为君主政体,而在于由宽和的君主政体蜕变为专制政体。【这里M明确定义了什么是moderate regime,但这个moderate让他的政体类型学变得更加复杂。】欧洲有正在变得专制的倾向,如同亚非美三大洲一样。8.10. 专制政体:一直在腐化,因为其原则本身就是腐化的。如果没腐化,可能是因为气候宗教人民才智等原因,但这些并不能改变专制政体的凶残本性,只能缓和它。8.11. 政体原则腐化的后果:政体原则一旦腐化,再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政体原则完好,坏法律也会发挥好法律的作用。8.12. 当共和国腐化,只有铲除腐化恢复原则才行,其他方法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Cf. Machiavelli, recurrent purification】8.16. 共和政体的显著特点:只有在效果才能存活,因为大国中个人财富多,节制精神少,人们的利益太分散,公共福利不易察觉,而在小国中人们对公共福利的感知更加明显。8.17. 君主政体的显著特点:幅员应该适中,太小会变成共和国,太大会导致地方贵族尾大不掉,如果要维持统一,只能转化成专制。8.19. 专制政体的显著特点:幅员广阔。8.20. 所以为了保持各个政体的原则,应该控制政体的幅员。8.21. 中华帝国:中华帝国是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政体,不是传教士眼中的理想国家。中国之所以没达到专制政体的暴虐程度是因为气候等原因抑制了腐化,特别是中国女人能生育,使得人口能够战胜暴政。饥荒可能随时颠覆政府,使得皇帝们有所警醒于是专心治国。但是这样的政府是管理家政的政府。中国的专制程度随着幅员的增大而加深。【M这里公开声称他更加依赖商人而不是传教士的sources。】[9.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9.1. 共和国如何获取安全:创造联邦政体,既能抵御外敌,又能防止因为规模过大导致的弊端。【Cf. Federalist Paper 10, Madison表达了很多跟M相似的观点,只不过前者认为只有在美国式的合众国框架内才能实现。M没有对federation和confederation进行区分,但是Madison对此进行了非常明确的概念辨析。】9.2.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9.3. 按实力大小决定票数比完全平等要好。9.4. 专制国家如何获得安全:彼此分离,将边境搞成荒漠或者用藩属国戍边。9.5. 君主国家如何获得安全:修筑要塞。“专制国家彼此侵犯,唯有君主国家进行战争。”[10.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10.1. 攻击力由万民法调节。10.2. 战争:正义战争是一个民族自我保卫的战争,但是正义战争不必然是防御战争。如果维持和平会使一个民族更快地被另一个民族消灭,该民族有权进行攻击。君主不应该以荣耀、财富和功利等自以为是的原则进行战争,否则就要血流成河。君主的强大可以增加国家实力,但君主的公正同样也能增加国家实力。10.3. 征服的权利:是战争权利的派生物。征服者对被征服者应该遵守自然法,自然法的精神是保存。征服者在完成征服之后不再有杀人的权利,因为他们已经不再处于正当防卫和自我保存的境况之中。征服者即便可以毁灭社会,也不能毁灭组成社会的人。征服者的杀人权不能推导出奴役权,因为征服的目的是保存。不过,如果是为了达到保存的目的而不得不使用奴役,奴役可以被正当化。但是即便如此,奴役只能是transitional的,因为永久奴役违反事物本性。奴役只能是偶然现象,而且征服者应该始终保留一些手段让人民终有一日摆脱奴役状态。一旦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了,奴役就要终止。【奴役权的终止以同化为前提】10.4. 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处:解放处于暴政之下的被征服者。能够消除有害的偏见,比如人殉等习俗。西班牙征服者在墨西哥本该完成这种任务(除旧布新,革除陋习),反而奴役和屠杀墨西哥人。10.6-8. 从事征服的共和国(所有关于民主共和国的讨论都适用于贵族共和国):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一个城市,却不让这个城市享有民主,这违背事物的本性。这甚至也会危及民主国家自身的自由,因为它必然将对派往被征服国家的官吏委以过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可能会让这个官吏搅乱民主国家的秩序。民主国家进行征服还会为被征服国家所憎恶,因为民主国家统治被征服者比君主政体更加严酷。所以,共和国拥有附属国的时候,应该赋予附属国以政治权利和优良的公民法,尽力补救这些源于事物本性的弊病。10.9-11. 征服邻邦的君主国:君主国的征服活动应该限定在它政体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一旦超越这个范围,它就应该出于谨慎立即停止。被征服国家的法律习俗特权应该全部保留原样。【这与之前10.3所说的同化有张力?】10.14. 亚历山大:亚历山大征服波斯之后,既维护波斯原有的习俗,又用各种手段促进波斯和希腊文化的融合。[1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11.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有两类: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从政治自由与公民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11.2-4: 自由一词的含义非常多样。但政治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里,仅仅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就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仅存在于宽和政体下。只有当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然而,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无所不用其极。我们要创造一种以权力制止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维护政治自由。11.5. 各类国家的目标:英国的目标是保存政治自由。11.6. 英格兰的政治体制:每个国家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国家的行政权:媾和宣战、派出接受使节、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司法权:惩治罪行、裁决私人纠纷)。【这种划分与洛克对国家三种权力的划分惊人一致,而更令人惊讶的是M竟然认为国家的行政权是适用万民法(国际法)的执行权。不知道这是否因为欧洲的对内国家建构是因为外交事务而逐渐展开的。】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源自人人都享有安全的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必须有政府保障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否则就是专制。欧洲君主国之所以有自由,因为君主掌握立法行政,但不掌握司法权。共和国也可能三权合一,如意大利各个共和国。立法权应该由人民掌握,这符合人民自治的原则。但是人民不方便直接立法,因此要采用代议制。人民不应该直接参与治国,而应该仅限于遴选代表。代表机构的职责是立法和监督。应该赋予国家之中因为出身、财富或荣誉而出类拔萃的人以与他们实力相应的政治决策权,而不应让他们受一人一票的奴役。所以立法权要分别给贵族集团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集团【上下两院】。贵族院能够起到缓和调节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作用,让政体保持moderate。贵族要有世袭权力,但为了防止滥权,不能有创制权,只能有否决权。行政权应属于君主,因为一人执行更有效率;立法权属于多人较好。应由行政机构召集立法机构并决定会期。行政机构也要有手段制约立法机构,防止其变得专制。但立法机构不应该钳制行政机构,因为行政机构自己有其限制,但立法机构有权审查行政机构的法律执行状况。国王不应该受审,但大臣应该。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不能充当法官,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这时候立法机构的贵族院应该审理涉及大人物的案件,以防由平民产生的法官嫉妒大人物而做出不公正判决。立法机构的平民院代表人民,普通法司法机构也来自平民,如果由前者充当原告向后者起诉大人物,那就是人民自己审理自己充当一方的案子,这是不公正的,因此平民院应该向贵族院提起诉讼。【这就是为什么总统弹劾案和叛国罪等重大罪行要由美国参议院而不是最高法院来审理。】行政机构可以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军队不应该直接由立法机构领导,否则军队早晚会将立法机构变成军政府。人世间一切事物都有终结,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一样,有朝一日会失去自由,会死亡。这一章的目的不是探究英格兰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而是为了阐明他们的法律已经确立了这种自由。连理性也不应过头,适度几乎永远比极端更加适合人类。11.7.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法国】:我们熟悉的君主国不以自由为直接目标,而只追求公民、国家和君主的荣耀,但是这种荣耀能产生一种自由精神【but why?】。君主政体如果不向政治自由靠近,就将蜕化为专制政体。11.8. 古人没有建立在贵族集团基础上的政体和建立在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基础上的政体。【这些都是君主政体。】这种政体是由日耳曼征服逐渐演化来的。11.9. 批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没有分清专制主义的特殊性,从而将斯巴达和波斯都归类为君主政体。但斯巴达应该是共和国,因为国王只是政体中的一个部分;波斯是专制政体。11.11.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Aristotle, Politics III.14)与现代君主制的区别:前者的权力配置是,人民掌握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人民掌握立法权就可以随时废黜国王,使得君主制无法存续。君主掌握行政和司法权导致权力太大,遭到人民记恨,因此立法权经常侵犯国王。现代君主制中,君主掌握立法权(或部分立法权)和行政权,人民掌握司法权。希腊人只知道在数人治国的政体中可以妥善分配三权,但不懂得一人治国的政体中也可以这样做(Aristotle, Politics, IV.8)。11.12-20. 罗马的政体:一个国家在政体过渡时期,比稳定生活在某一政体下更加繁荣昌盛,因为在过渡期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彼此竞争。罗马制度的优越性:一种制度确立了人民的立法权,一种限制了人民的立法权。罗马人民确立自己的立法权后,把行政权留给了元老院和执政官,自己仅仅保留选举官员和确认元老院以及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力。【P.193提到了“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区别,但没做更多的解释,不知道什么意思。】[12. 确立政制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12.1. 就政制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政治自由是由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确立的;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要用另一种思想加以审视。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 政制自由,但公民不自由: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事实上并不自由;2. 公民自由,但政制不自由: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不自由。就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唯有通过法律尤其是基本法的安排,自由方能确立。就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习俗、风尚以及惯例都可以带来自由。某些公民发也可以促成自由。12.2. 公民的自由: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会不会有false consciousness?】。优良的刑法对于保障政制自由尤为重要。12.4. 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非公开的亵渎神明罪不应该被世俗司法所管辖。不应该以为上帝复仇的名义而审判一个人,因为法律不能建立在“无穷”的基础上。死刑是病态社会的一剂良药。12.5. 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一定要特别慎重。但不是说对异端绝对不惩罚。12.12. 法律应该惩罚的是行动,而不是单纯的言辞。伴以行动的言辞罪要以行动罪论处。12.13. 文字如果不是为大逆罪做前期准备,就不在大逆罪的审理范围之内。专制国家难以见到讽刺文字,因为气馁和无知使人既没有才能也没有意愿去写讽刺文字。民主政体不禁止讽刺文字,因为人民需要讽刺文字来攻击权贵、宣泄怨愤。君主国家禁止讽刺文字,但将其视为违规而不是犯罪。讽刺文字能使大众的怨恨得到纾缓,不满得到安抚,对官职的觊觎得到消减,人民的忍受度得到提升,从而使他们从容面对自己所受的痛苦。贵族政体最禁止讽刺文字,因为他们如小君主,思想最狭隘。12.14. 惩罚绝对不能破坏人的羞耻心。12.27. 君主的品行之有助于自由,丝毫不亚于法律。12.28. 君主不应该像亚洲君主那样羞辱臣民,而应该宽恕。12.29. 专制政体下能给予少数自由的民事法:专制政体最好有圣书(如中国的四书五经),这样能为专横限定范围。[14. 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14.1. 气候对人的精神特点和内心情感干预很大,因此法律应该考虑这些影响。14.2. 人在不同气候下差异很大。各种南北方的地图炮理论。北方人恶习少美德多,南方人恶习多美德少。极度炎热的气候下的人更加乐意受奴役。14.3. 印度人柔弱,想象力丰富,比欧洲人更需要立法者的理性对其进行引导。14.4. 东方各国宗教习俗风尚的停滞,是因为气候导致其精神倦怠,不思改变。14.5. 不良立法者助长气候的弊害,优秀立法者与之抗争。佛教就是在南方炎热的气候下以虚静助长了印度人的懒惰。中国的立法和道德平衡了气候的弊端,因而更好。14.6. 在炎热气候条件下,气候越是让人不想劳动,宗教和法律就越是应该激励人从事劳动。14.7. 南方地区的炎热使人乐于沉思而逃避劳动,而僧侣制度助长了这一弊端。【但14.2还说南方地区的人更喜欢男欢女爱,可是僧侣制度正是控制这种欲望的,M如何解释?】14.8. 中国具有鼓励农耕的优良习俗。14.15. 有些地区的人生性残忍,立法者对人民没有信任,所以用严刑峻法统治。有些地区的人生性温和,立法者信任人民,所以法律会比较宽和。【整个14卷的思路大概是气候决定论,但并不是说气候决定人性也决定法律。而是说,气候对一个民族的“质料”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但是立法者的理性应该助长气候的优点,克服气候的缺点。也就是说,立法者的理性是悬浮在气候决定论之上的,人的努力可以克服气候的不利。所以,人类的命运不是完全被气候决定的,立法者的理性仍然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15.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15.1. 民事奴隶:奴隶制根本不是个好制度,对主人不好对奴隶也不好。奴隶不可能有品德,也会让主人染上一系列奴隶般的恶习。专制国家中奴隶制较易被容忍,因为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政治奴隶。君主政体不能允许奴隶制,否则就会使人性受到摧残。民主政体下人人平等,贵族政体应保证最大限度地平等,都不能允许奴隶制,否则就会让公民产生不应有的优越感。15.2. 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尼对奴隶制起源的描述,以及M的反驳:查士丁尼认为奴隶制起源于战俘、自由民卖身为奴,以及出身。反驳:公民不能出卖自由,因为公民自由是全体国家自由的一部分【how to conceive of it?】。自由是无价的。奴隶制违背自然法。【这章的论证似乎太简略,而且引入了一些未经检验的前提。不如Locke对奴隶制的批判那么详细。】15.3-4. 奴隶制的其他起源:因习俗差异而产生的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鄙视;为了让一个民族更快地成为基督徒。【这两点都是批评欧洲在美洲的殖民主义】15.6-7. 奴隶制的真正起源:在专制政体下,卖身为奴很容易,因为过于软弱而无力反抗政府。另一个起源是,有些酷热的地方,人精神萎靡懒散,只有借助惩罚才能让人履行艰苦的义务。这种奴隶有自然的合理性。但是人人生而平等,奴隶制永远是反自然的,尽管这种奴隶制有自然合理性。有些国家,连这种自然合理性都没有,如欧洲国家,所以已经完全废除了奴隶制。欧洲的气候以及基督教的作用让我们废除了奴隶制。15.8. 必须把基于自然和理性的奴隶制限制在酷热的国家之内,在所有其他国家,无论社会所要求的劳动如何艰苦,任何工作都应由自由民去完成。理性支配劳动,可以让任何劳动都不那么艰辛。如机器的发明可以取代奴隶制。世界上或许没有一个地方的气候会让自由人无法参加劳动。法律制定得不好,于是就有了懒人,就有了奴隶制。【这么说来,即便是酷热的地方,如果有了良好的法律,也可以减少懒惰,从而消除奴隶制?】15.9. 在公民自由已经确立的国家中,呼吁奴隶制的声音就是富人想要骄奢淫逸的声音,是违反公共利益的,因为他们想要奴役别人,凌驾在别人之上。15.11. 法律应该为奴隶制度做两件事:取消对奴隶制的滥用;防止奴隶制的危险。【这里的没有说法律应该废除奴隶制,而是说法律在奴隶制的框架下如何限制奴隶制。】15.12. 奴隶制的滥用:不仅奴役奴隶,还侵犯奴隶的贞操。法律应该制止这样的滥用,因为理性要求主人的权力不得超出奴隶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奴隶制不是为了淫乱服务的。保护贞操属于自然法,因为无论多么卑微的人都有廉耻心。15.13-15. 奴隶众多的危险:在专制国家里奴役过多没危险,因为所有人都是政治奴隶,自由人还不一定比民事奴隶更自由。在moderate regimes中,过多有危险,因为奴隶是被剥夺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人,对政体有疏离感和憎恨,会反叛。共和国中武装奴隶最危险。15.16. 政治宽和的国家中,只要给予奴隶人道待遇,就可以防止奴隶造反,让奴隶对主人忠诚。自己从事劳动的人民对待奴隶比自己不从事劳动的人民更宽厚。15.18. (共和国)解放奴隶:被释放奴隶太多也可能威胁共和国的生存。要立法循序渐进解放奴隶,但要设置障碍防止奴隶成为多数,影响立法,因为即使在平民政体下,政权也不应落入下层民众手中。15.19. 在一人统治的国家,被释奴隶总能高居自由民之上,因为他们熟知主人的弱点。东方的太监总能当高官,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祸害。[16. 家庭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相关]16.1. 妇女所受的奴役称为家庭奴役。16.2. 两性关系与气候相关,炎热地区妇女早熟早婚,一夫多妻盛行。温和的欧洲男女发育同时,更加平等,一夫一妻盛行。因此亚洲不适用一夫一妻制和基督教。大自然令男子有别于女子的是力量和理智,给予女子的是魅力,而且女子的优势随着魅力而消失。16.4. 对于多偶制的习俗,我只介绍其由来,不为之辩解。16.6. 如果把能够容忍的具体情况撇在一边,仅从一般层面考察多偶制,多偶制对人类毫无用处,不利于两性,也不利于孩子,因为孩子得不到父母的疼爱。多妻制不能满足男子的欲望,而只能引向更无止境的骄奢淫逸。16.9. 治家与政治的关系:共和政体下公民生活节制平等,一切透着公共自由的气息,因此对妇女也尊敬。专制政体下,家庭奴役和专制统治携手并进。【Cf. 19.15】16.10. 在东方,只有把妇女幽禁起来才能保障妇女的道德。16.12. 淫乱违背了自然法则,源自自然法则的是节制和矜持。所以,当气候的物质力量践踏两性和智灵生物的自然法则时,立法者就应该制定民事法律,遏制气候本性,重建原始法则。【这句话意思是说气候不属于自然?所以气候有可能会蒙蔽自然?那么自然到底是什么?跟气候的关系又是什么?】16.15. 离婚和休婚:前者是双方同意分手,后者是一方只顾自己的意愿,不顾对方的意愿而分手。在气候使妇女遭受奴役的地方,法律应该赋予女性休夫权,男子只有离婚权【republicanism?】。离婚在政治上有好处。[17. 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17.2. 各民族在勇气方面的差异:炎热地区怯懦,总是沦为奴隶;寒冷地区勇敢,总是争取自由。17.3. 亚洲弱而欧洲强,亚洲奴役而欧洲自由,这都是气候所决定的区别。亚洲,寒冷区和炎热去对峙,因此永远是勇敢的北方民族侵略奴役软弱的南方民族。欧洲,冷热随着纬度变化,而且气候总体温和,所以欧洲民族是强强对峙。17.5. 比较欧亚的北方民族:亚洲的北方民族是专制民族,不仅对南方被征服者实行专制统治,而且对征服者也实行专制统治。欧洲的北方民族征服欧洲之后到处建立君主政体、摧毁奴役、确立自由。北欧是欧洲自由的源头。【但这里似乎没说亚洲的北方民族是因为气候原因才实行专制政体的,而是模糊地说,是南方先实行专制政体,然后北方人侵略了南方,把南方的专制带回了北方。但这也不能解释为啥欧洲的南方人没有把专制的恶习传染给北方人。】17.6. 亚洲遭受奴役和欧洲享有自由的另一个物质原因:亚洲幅员辽阔,地理分割少,因此必须实行专制权力维持统一。欧洲地理破碎,有利于建立不同的国家。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自由和奴役的区别。亚洲从来没有任何自由精神的迹象。[18.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18.1-2. 土壤太肥沃了,农民就会专心耕种,不关心自由,因此会建立一人统治的政体。贫瘠的土壤更多是多人执政。平原的自由精神不如山区和条件艰苦地区的自由精神多。18.4. 土地贫瘠使人简朴勤劳吃苦勇敢能打仗,土地肥沃使人贪生怕死。18.5. 岛民比大陆居民更爱自由,因为岛屿面积小,不太可能形成压迫。与大陆的大帝国远,不会被征服。18.6. 凭借勤劳开发的地方,需要宽和政体。中国江浙地区就是这样,所以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不得不制定优良的法律,政府也得遵守。18.11. 未开化人与蛮人:前者是分散的不能联合的小民族,后者是可以联合的大民族。前者狩猎、后者游牧。18.12. 非农耕民族的万民法:这些民族没有固定活动范围和领土,因此经常发生争执,需要用公民法处理的事情少,要用万民法处理的事情多。18.13. 非农耕民族的公民法:很少,因为没有土地分配,统治内部事务的是习俗。18.14. 非农耕民族的政治状态:享有巨大自由,因为没有土地束缚。首领剥夺自由,可以去另一个部落找自由。因此享有巨大的公民自由。【这里所说的非农耕民族似乎不包括亚洲北部的“专制”的游牧民族,见18.19给出的解释。】18.17. 货币与自由:非农耕民族中,没有使用货币就没有财富积累,就不会腐蚀他人;因为需求少,也不会制造不平等。有货币的民族会增加更多的需求,会增加暴政的可能性。【Cf. Rousseau】18.19. 为什么鞑靼人是游牧民族但是却被奴役?因为所居住的平原没有天然屏障,所以征战不断,一个部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另外一个部族征服。这种条件下的民族不可能享有自由。[19.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19.2. 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精神准备。对于不习惯自由的民族来说,自由也不可容忍。19.3. 暴政有两种,一种是物质上的,以暴力治国;一种是观念上的,执政者所确立的东西与民众想法相悖。19.4. 什么是普遍精神: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由此形成了普遍精神。对每个民族来说,若一种因素作用较强,其他因素作用就会相对削弱。蛮人只受大自然和气候支配,中国人受风尚支配,……19.5. 切忌改变民族的普遍精神。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要尊重民族精神,让其自由自在发展。【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政体原则(如法国的以荣宠为原则的君主制)相对于民族精神具有优先性?】19.8. 各民族交流越多,风尚越容易改变。时髦精神的产生是因为精神日趋浅薄,取悦别人胜过取悦自己。【Cf. Rousseau】19.9. 民族的虚荣促进劳动,民族的傲慢带来懒惰。19.11. 政治弊端和道德弊端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什么意思?】19.12-13. 专制主义国家中不能更改习俗风尚,否则就要革命,因为专制国家无法,只能靠不变的习俗维系。男女要隔离,因为男女不隔离会导致风尚变化快。19.14. 不应用法律变更习俗风尚,这样太暴力。要用风尚潜移默化改变风尚。19.15. 君主专制必然与妇女奴役相连,妇女自由必然与君主政体相连。【Cf. 16.9】19.16. 法律、习俗、风尚各个不同,立法者不能混淆。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习俗规范人的行为;习俗主要与内心活动相关,风尚与外部行为相关。中国把法律和习俗混为一谈,因为中国的习俗代表法律。中国的礼法很好,注重培养一切阶级的教养。19.17-20. 中国政体的特点:把宗教法律习俗风尚融为一体,所有这些都是伦理美德。这些训诫是礼仪。中国的成功在于严格遵守礼仪。礼仪之所以铭刻在中国人心中,是因为,一、中国字难学,学习涵盖礼仪的古书要很长时间;二、礼仪不含宗教成分,很朴素日常,所以更容易打动人心。不能用刑罚来惩罚违反风尚的人。中国难以变革的原因在于法律风俗宗教全都连带。所以基督教无法在中国立足,因为基督教要变革中国的风俗很难。基督教要求人们彼此相连,专制政体要求人们彼此分离,因此专制政体很难与基督教兼容。中国人通过礼仪将宗教法律习俗风尚融为一体,而礼仪的关键在于尊重父系权威,其他的一切权威都可以从父系权威引申出来。因此中华帝国的治国取决于治家。虽然中国人以礼仪为指导,但是中国人是世界上最狡黠的民族。因为中国的土壤和气候会导致人人利欲熏心,而法律并不禁止通过欺诈获利。【这是什么解释?完全没看懂其中的逻辑。】19.21-26. 法律如何追随习俗:宗教法律习俗风尚这些本来应该是分离的,只有中国给他们混合起来了。但是即便分离,法律也与其余的相关。有好的习俗,当然更能够承受好的法律。风俗好,法律可以简单;风俗坏了,法律就要制定各种防范措施。19.27. 习俗如何追随法律:以英国为例,回应11.6,讲述英国的习俗如何追随英国的法律和政制。总有很多人对行政权产生恐惧;派系不断,派系成员变幻不定,没有固定的友谊和仇恨【Cf. Churchill】;对行政权的恐惧也会让政府振作;人民具有言论自由,任何公民都可以说出和写出法律无明文禁止的话;热爱自由,不惜承受沉重的赋税;有信誉;贸易;勤劳;将自己的政制移植到殖民地,殖民地也繁荣;国内享有自由,却奴役爱尔兰;海上霸权使其经常欺凌他人;行政机构总是国内忧患无穷,但在国外备受尊敬;由于曾经受过专横权力统治,现在仍然遗留专横作风;宗教方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宗教自由,在宗教方面崇尚说服而不是强制;大人物亲民;不太重视虚浮的才华品行,重视真才实干;不虚荣,重实际;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人人把自己看成君主,国家公民更像是同盟者;人们关心政治,爱讨论政治预测政治。在自由国家中,个人思考和评说是对是错无关紧要,只要人人思考评说就可以,由此产生的自由是使大家不受这些思考和评说影响的保证。专制政体下人们思考评论无论如何都有还,因为会对专制政体构成打击。自由国家傲慢。在专权的君主国中,历史学家背叛真理,但在极端自由的国家中,却也由于自由而背叛真理,因为自由总是引起分裂,人人成为自己所属派别的奴隶,与专制暴君的奴隶无益。【本段似乎对英国的风尚习俗既有赞美也有批评。但这一切都没有太成体系,也没有完全严格应用其政治社会学。】[20.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20.1. 贸易的文明化作用:可以医治偏见,敦化风俗,因为贸易可以使各国的习俗得到广泛的了解,进行对比,获得裨益。贸易可能腐化习俗,但更能促使蛮族的习俗日益温良。20.2. 贸易精神:贸易使国家之间和平,但不能把个人联合起来。在贸易精神主导的国家里,一切人道行为以及伦理道德都可以用来做买卖。贸易促进一种精确的公道观念,但与不让人斤斤计较的伦理观念背道而驰。没有贸易的话,获取方式可能是劫掠,但是劫掠的民族反而可能好客,伦理高尚。【这节对古代伦理和现代伦理的对比十分精当。现代商业文明比古代的习俗温和了,但古代的好客之风和大度的美德也没了。】20.4. 政体与贸易的关系:一人主政的政体的贸易通常建立在奢华之上(luxury commerce),多人执政的政体的贸易通常建立在节俭的基础上(economical commerce),但是积少成多也能赚大钱。商人们对共和国的繁荣抱有巨大信心,就敢于大胆经营,增加投入,多获利润。专制国家人人致力于保存甚于获取,自由国家致力于获取甚于保存。20.7. 英国的贸易精神:别的国家为了政治利益牺牲贸易利益,英国却一向为了贸易利益而牺牲政治利益。20.18. 在贸易城市里,法官少而法律多。20.19. 君主绝不应经商,不能与民争利。20.21. 君主国的贵族经商违背贸易精神,也违背君主政体的精神。英国允许贵族经商,所以削弱了君主政体。贵族不可以经商,但在法国,经商成功的商人可以获得贵族身份。这种把品德奖给财富的做法是否妥当我们不谈,但是这种做法对政体非常有用。【貌似是因为促进了社会流动】[21. 就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与贸易的关系]21.1. 印度的贸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一样的,用本地的产出换取西方的金属货币。21.3. 南方民族和北方民族需求不同:南欧民族既然可以不要财富而活得舒心,当然可以不要自由而照样活得轻松。北欧需要自由,自由为他们带来用以满足各种需求的手段比大自然赐予他们的还多。所以北欧自由,南欧奴役。21.21. 殖民贸易:现代殖民主义在古代没有先例,今天的殖民地或是隶属于国家或是隶属于欧洲某国的贸易公司。建立殖民地的目的是垄断殖民地贸易,获得更大利润,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城市或者新的帝国。[22.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23. 法与人口的关系]23.29. 济贫院(hospital):一个人之所以穷,不是因为他一无所有,而是因为他不劳动。从事手艺的人就有财产。在一个文明国家,征服从基金中提取接济费用,一方面为有能力的人提供劳动机会,另一方面教导另外的人学会劳动,而这本身也是一种劳动。国家有义务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存、食物、合适的衣着以及不损害健康的生活。国家应该先解决富裕问题,然后设置济贫院接济因为偶然原因衣食无着的人。贫穷的国家设置济贫院只会更加助长懒惰之风。【有人指出这是劳动权的先声。】[24. 法与各国宗教仪轨和宗教本身的关系]24.1. 泛论宗教:我们可以在众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出最符合社会福祉的宗教,那些虽然不能把人引入极乐的来世,却最能帮助人们获得今生幸福的宗教。我审视宗教,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我是作为政治著作家而不是神学家写这本书的【Cf. 25.9】。但是我并未让宗教利益臣服于政治利益,而是让两者彼此结合。要人们相亲相爱的基督教,希望每个民族都有最佳政治法和最佳公民法。24.2. 驳培尔:培尔认为无神论比偶像崇拜好,不信神比新错神好,这是不对的。上帝观念的存在对政治有用,因为可以防止人们以为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萌生叛逆念头。宗教可以约束君主。热爱宗教的君主是温顺的;憎恶宗教但是敬畏上帝的君主,上帝就是君主的铁链;无神论者就是野兽。24.3-4.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基督教不可能与专制主义相容,因为基督教提倡仁爱,也用万民法保护生命自由法律和财产。伊斯兰教君主残忍,而且好征服。一种宗教能否敦化风俗,无论如何总比一种宗教是否是真教来得明显。【Cf. Headley, 基督教的第一功能是civilizing,其次才是教义本身。这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人对基督教的一种理解。】24.5.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北方民族(因为气候)有独立精神,南方民族不具备;领袖地位不突出的宗教适合独立的民族,对领袖地位突出的宗教来说,独立精神不那么合适。【但是在以上几节中,M并没有费心解释因果性,而是只罗列了相关性。】24.6. 驳培尔:培尔认为真正的基督徒无法组成一个国家,这是错误的。真正的基督徒对义务了然于胸,有极大的热情履行义务;对天赋自卫权有强烈感受,越是觉得自己受惠于宗教,越觉得自己受惠于祖国。深植于心的基督教教义,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远胜君主政体下虚伪的荣宠、共和政体下人类的美德,以及专制国家中卑劣的畏惧。【M在这里也明确否认了Machiavelli对于基督教的批判。但是M并没有给出理由(如教义方面的理由)!】24.7. 法律与宗教的区别:法律指导精神,给人的是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指导心灵,给人劝导多,戒律应该很少。宗教不能以戒律的形式出现,因为宗教是为了至善,而至善不能通过法律戒律的方式来实现。24.8. 不信基督教的国家,需要让所信宗教与道德法规保持一致,这样宗教就是为人诚实的最佳保证。24.10. 斯多葛派:各种古代哲学可以看作不同的宗教。斯多葛学派最无愧于人类,能培养最好的人。唯有这个学派能够培养公民、伟人和伟大的帝王。虽然把人间财富喜乐视为虚无,但全力以赴为人类谋福利,尽社会义务。24.11. 静修:人生下来就要传宗接代,穿衣吃饭,从事社会活动,所以宗教不应让人过一种过于静修的生活。24.14.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一个偏离了目标,另一个要坚持这个方向。凡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要严加约束。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和谐与公正观念就缺失了。如果一个人认为死亡比活着更好,那世俗法律的惩罚对一个人就无计可施了【这句话特别是在像是说Socrates】。24.15-16. 世俗法律有时能修正伪宗教的谬误,宗教法律有时也能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如在战争期间通过宗教的方式宣布休战等等)。24.19-20. 教义对于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者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不在于真伪。即使最真实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很好的后果。孔子教义否认灵魂不朽,但孔子教义有利于社会;佛教道教等相信灵魂不朽,却因为认为死后的欲求与生前欲求一样而鼓励人们寻死。基督教最好,因为让人们相信未来状态,而不是当前状态【未来与当前是截然不同的】。有些教义很虚假,但非常有用。24.22.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如印度的种姓之间的憎恶,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关于食物方面的互相憎恶【后来印度土兵起义的导火索】。法律不应该激励人们鄙视除了邪恶之外的任何事物,尤其不应使人远离同情心。24.23. 宗教节日:制定宗教节日应该首先考虑人们的需求,其次才是敬奉对象的崇高伟大。在以贸易为主的国家中,节日多寡应与贸易相适应。新教国家比天主教国家对劳动的需求更大,所以前者比后者宗教节日少是很合理的。气候也影响人们的娱乐,炎热地区比寒冷地区对劳动的依赖少,因此有更多的宗教节日。24.24-26. 一方水土养一方宗教,一些宗教的禁令跟气候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伊斯兰教规定不吃猪肉是因为当地气候确实不适合吃猪肉。印度教禁止杀牛是因为气候不利于饲养牛所以要保护。祆教禁止航行是因为波斯没有多少可通航的河。【这个解释有一些问题,M明显是在用唯物主义的方式,从人的实际需求角度来看待特殊的宗教教义的起源,但以上这些例子的问题在于,既然在一个地方,自然和气候不允许某个民族做某事,为何宗教还要将这种不允许上升到禁令?如果自然决定人们不做某事,那宗教再禁止不就是多此一举么?所以从M角度看,宗教是一种rationalization,是对自然的一种再确认。但宗教是否有反自然的功能?比如前文说,如果气候导致懒惰,那么立法者就应该鼓励人勤勉。如果立法也包括立宗教的话,那么宗教也应该鼓励炎热气候的人勤勉。所以,宗教到底是double confirm and rationalize自然,还是counterbalance自然?】既然宗教跟气候相关,那么移植一个宗教去一个不同的气候地就不合适。从人的角度看,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候。宗教信仰的法律不宜规定过细,而应该给出大方向,细节可以由世俗法律规定,而且可以更改。[25.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external polity的关系]25.1. 宗教感情:敬神者和无神论者都在时时谈论宗教,前者谈他所爱,后者谈他所惧。25.2.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信奉宗教的理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宗教如何适应人的思想和感受方式。【那思想和感受方式又从何而来?就不会反过来被宗教所塑造么?】我们天主教徒把偶像崇拜视为粗野民族的宗教,把信奉神明的宗教视为开化民族的宗教。一种宗教的巨大热忱往往取决于有敌对宗教的存在【敌我关系】。礼拜仪式繁复的宗教更能拴住信徒。没有天堂地狱观念的宗教很难笼络人心,因为没有让人畏惧的东西。25.3. 庙宇:只有农耕民族才有建设庙宇的观念,因为人们认为人要住房子,神也要住房子。没有庙宇的民族对自己的宗教不大在意,这正是鞑靼人始终相当包容的原因。【这依然是从人的角度来解释宗教的产生。】25.4. 神职人员的产生。25.5.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财产设定限制。与其禁止他们获取财产,不如让他们自己对此失去兴趣。25.7. 迷信的靡费:宗教信仰的华丽外表与国家政制大有关系。优良的共和政体不但制止虚荣的奢侈,而且制止迷信的奢侈。宗教不应以供奉为由向民众索取国家留给他们的生活必需品。宗教也不应该鼓励丧葬的挥霍,人一死就不再有财产多寡之分,此时就不要去刻意显示贫富差别。【所以丧葬上的挥霍不是给死人的,而是给活人看的。】25.8. 宗教领袖:君主政体权力应该有限制,宗教领袖要与国家领袖分开。专制主义把一切权力集中于一人,没有必要把宗教领袖与国家分开。不过这样就有可能让君主将宗教视为他的法律。为防止这个弊端,宗教应该有自己的权威性文书,如圣书。【古兰经、四书五经。】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无效,书战胜了暴政。25.9. 对宗教的宽容:我们作为政治学家而不是神学家谈论宗教问题【Cf. 24.1】。国家法律如果允许多种宗教并存,就要强制这几种宗教彼此宽容。任何一种宗教若受到压制,就必然会去压制其他宗教,这是一条规律。法律有必要要求各种宗教不但不扰乱国家,而且也彼此不相扰。一个公民仅凭不骚扰国家尚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他还得不骚扰任何其他公民才行。25.10. 凡是狂热地在异地寻求立足的宗教,几乎都不具有容忍精神,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想对外扩张。因此,一国若对本国已经建立的宗教感到满意,就不应再允许另一种宗教插足进来。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接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但在这里M有一个脚注说基督教不属于疯狂要对外扩张的宗教,因为基督教是“第一财富”,参阅24.1和《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art II】25.11. 更换宗教:君主如果试图摧毁或者更换本国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将面临许多危险。倘若是专制国就要发生一场革命,因为国家改变宗教、习俗和风尚不可能一蹴而就。新宗教也可能不适应之前的政体和气候。信奉新宗教的公民也会憎恨原来的政体和法律。【如果这么说,那么罗马帝国皈依基督教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M似乎也把帝制时代的罗马帝国归类为专制政体的。但M在这里没有再加注。另一个问题:为何单单讨论专制政体中更换宗教的问题?共和制更换宗教是否危险更小一些?】25.12. 论宗教迫害:应该避免在宗教事务中使用刑法。宗教的有自己的刑法能够让人产生畏惧。夹在两种畏惧之间,人的心灵就会变得凶残。不应该用刑法强制的方式改变一个人的信仰,因为人心对宗教的依靠是如此之强大,以至于肉体惩罚无助于改变心灵。让教徒殉教,并不能使人脱离宗教。施加恩惠,提供生活方便,诱发对财富的期盼,这些都是攻击宗教的可靠方法;提醒起不到什么作用,应该设法让人们忘却;当其他情感作用于人们的头脑,同时宗教所激发的感情趋于沉寂时,不应激起人们的愤怒,而应促使人们的心情趋于平和,这样才有可能让人脱离宗教。总的说来,在促成更换宗教这件事上,诱导胜过惩罚。25.13. 引用一个信奉基督教的犹太人的小册子来补充25.12。25.15. 宗教的传播:从遥远国家传来的基督教很难在中国扎根,因为基督教会被统治者看作是威胁了其统治基础。[26.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26.1. 人受制于多种法:自然法、神法(宗教法、教会法)、万民法、普通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各个社会的公民法、家庭法。法律分属不同的类别,人类理性的高明之处在于十分明白,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主要应该归属于哪一类,从而不至于搅乱支配人类的那些原则。【本章的目的在于厘清各种不同的法律的主要原则,保证一种法律不会侵犯另一种法律的jurisdiction】26.2. Divine law and human law: 不应用神法规定人法的事情,也不能相反。因为两种法律的起源、对象和性质都不同。1. 就性质而言,人法适用于偶发事件,随着人的意愿改变;神法永久不变。人法为了善,神法为了至善。善是多元的,至善是唯一的。2. 在某些(专制)国家里,法律等于零,这时候宗教法律就不能说变就变。3. 宗教法律是古老的,人法的优势在于其新,能够因应各种变化。26.3-4. 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公民法不能侵犯自然赋予的自卫权利和羞耻心。公民法不能违背人的本性。26.6. 抚养子女是一项由自然法派生的义务;由子女继承则是公民法或政治法规定的义务。26.7. 教规不应对属于自然法范畴的问题做出决定,自卫的权利高出一切教规。26.8-9. 公民法和教会法的不同原则和jurisdiction: 宗教法以崇高见长,公民法以使用范围广见长。宗教法的目标是让人行为良善,不以施行这些法的社会良好为目标;公民法相反,以所有人总体的优秀道德为目标,不以个人道德良好为目标。公民法的原则是社会的普遍福祉。26.15-17. Political law and civil law: 政治法与公民法有不同的原则。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对后者的处置不能用前者来进行。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想法是一种不合逻辑的推论;只有当涉及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公共利益才可以优先于个人利益,而在涉及财产时则不应如此,因为,公共利益就在于人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法律允许他拥有的财产。当公共机构需要一个人的财产时,绝不应根据政治法采取行动,而应该由公民法加以处理。26.20.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自由是不会被迫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只有在公民法的治理之下,人才处于自由状态。因此,由于君主和君主之间的关系不受公民法约束,所以他们不自由。他们受制于暴力,时时刻刻受他人强制和强制他人。所以他们在强力下签订的条约与自愿签订的条约同样具有强制性。26.21. 不应以政治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对使节使用万民法而不是政治法【外交豁免权】。[29. 制定法律的方式]29.1. 立法者的精神:宽和适中。我说过这句话,而且我觉得,我之所以要写这部书,只是为了证实这句话。29.13. 公民法依附于政治法,因为公民法一向是为一个社会制定的。所以,要想把一个国家的公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最好实地考察一下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是否相同。29.16. 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法律文风应该简约、朴实,用词要做到让所有的人都理解为相同的概念。应该让普通人能理解。尽可能减少例外、限制和修改。修改法律要有充足理由。法官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推断而不能总靠自己进行推断。29.18. 很多人都有整齐划一的观念,但是这个观念不是永远恰当,因为总是有例外和变革的需要。中国是个典范,因为汉人和蛮人遵守不同的礼仪,但是中国的太平世界无人比肩。【意思是法律可以不整齐划一,也能带来太平的效果。】29.19. 法律总是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或多或少。【简要评论了各路政治思想家】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1.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P7)    亚里士多德的分法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    根据后面的内容,我这里分两种:    a. 君主政体(一人统治)  b. 共和政体(一人以上统治,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中:   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   2). 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p8)    两种政体的腐化和败坏则导致专制政体。反过来专制政体的变革,可以为君主制,也可以为共和。    说到辛亥革命,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都是可行的选择。    我个人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更可行,即使他进行了登基穿龙袍这些仪式,问题也不大。因为袁世凯本人推行过司法和教育,又是在立宪专家的建议下登基的;更重要的是,这个制度是同前清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权力被有力的分散到各个阶层,有利于国家的平稳过渡而不流血。    那么袁世凯是否会一人独裁呢?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西方势力已经介入,各阶层权力代表实质是西方列强的代理人,蒋介石无法形成刘邦赵匡胤朱元璋式的一人独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论法的精神 花了很大篇幅赞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所以我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可行,可能比蔡锷孙文的制度设计更优,具体后面还会进一步阐述。    说到东南亚国家实践的民主,不能说民主失败了,行不通,有的学者说法是民主的程度不够,也可以说,他们在实施民主的同时,已经在腐化,而变成专制,后面会进一步解释。

论法的精神

  书名虽然是“论法”,但并不是表现法律之书,而是通过法律风俗等历史分析和源流来表现着孟德斯鸠的自我政治思想。我想之所以说法律是作者希望“以法治国”。  作品分两部份,上部主要分析共和国、君主国、专制国的各种情形,当然这里的君主国是指君主立宪下的贵族统治。作者并没有刻意认定哪种统治好,只是从各方面综合表现,算是比较客观的综述,当然孟德斯鸠内心肯定是倾向于君主国的统治形势,但也对这种形势提出了较中肯的批评。  下篇则总算与法律挂上钩了。下篇的内容比较博杂,从经济、贸易、人口、宗教等各个方面进行历史考察,综合评价以表现出自身的理念和观点。另外还有的就是法律的起源,以及以法治国的态度。  可以说此书有些历史书的模式,用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加上对未来的展望等。孟德斯鸠传达希望建立温和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只可惜了不符合法国国情。

说说有点关系的

这本书的名字应该是学习过历史的人几乎都知道的,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惜大概很多人都停留在这个被某个大家高度综合的观点上而放弃了拜读原作。很庆幸自己还是选择了阅读经典,让高度综合的评价在各个方面有更多具体的表述,大概读书最大的收获就在于此吧!书内关于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描述以及各种政体下的立法根本有比较详尽的论述,我非专业人士,看得还是觉得比较有道理的。书中关于君主政体的描述,也对中国所谓的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有了更新的认识,确切地说应该是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个人比较喜欢上册,感觉读起来比较耳目一新,如沐春风,下册感觉并不很对我的个人喜好。书中对基督教的推崇,不知道是作者的本意还是受限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不过,瑕不掩瑜。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奠基人:法国作家、哲学家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十九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本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 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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