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及公、检、法、司配套规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6136
作者: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页数:95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百零二、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一百零三、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一百零四、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一百零五、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六十型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元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一百零六、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一百零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内容概要

★新旧条文全面对照配套规定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旧对照(2012.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2012.3.14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一至八)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 配套规定 一、综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0月16日)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二、回避、代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年9月28人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2月1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 日第二次修正) 三、立案、侦查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2011年补充规定修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8月31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 四、强制措施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发布)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发布)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0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8月31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 …… 五、审判 六、证据、鉴定 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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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及公、检、法、司配套规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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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及公、检、法、司配套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为引,全面收录了六机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最新的解释和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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