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 刑事诉讼法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62047162
作者:张建峰
页数:15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其二,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原则包括两方面考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如果受理案件前发现具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该原则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实施监督。 1.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撤销案件)。 2.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从案件实体方面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其二,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从案件程序方面进行监督。 3.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审判活动违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其二,针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制度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证据制度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 第十二章侦查程序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程序 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六章自诉案件 第十七章简易程序 第十八章二审程序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特别程序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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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司考通国家司法考试教材•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刑事诉讼法(2013)》是政法英杰培训学校组织编写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政法英杰司考通国家司法考试教材•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刑事诉讼法(2013)》既可用来把握命题思路,建立学习框架,又可作为全面备考的教材。

作者简介

《政法英杰司考通国家司法考试教材•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刑事诉讼法(2013)》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的要求细化为一个个的具体考点进行解析,通过抽象概念与具体实例的组合来列明司法考试需要掌握的知识,提醒考生容易混淆及出错之处,再辅以真题或模拟题及其解析来强化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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