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型监管研究-以行政法学为视角

出版社:李沫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ISBN:978751184441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激励型监管的撤销、废止与信赖保护原则 (二)撤销、废止的权限与信赖保护原则约束的对象 从广义上看,享有撤销、废止权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法院,由于这里讨论的是行政程序,便仅以行政主体为研究对象,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约束的对象。 对于激励型监管的撤销,既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由享有监督指挥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因为“信赖保护原则对这两种享有撤销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享有监督指挥权的上级行政机关均有拘束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及其限制”也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也同样规定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 关于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指出,“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不同,它只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才有权作出,作为监督者的上级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不享有废止权。因而,信赖保护原则所能拘束的只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②也就是说,废止权仅为原行政主体享有。关于行政许可的废止,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主体的范围,仅笼统地使用“行政机关”。但是,从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废止权的主体却非常广泛,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42条“废止的权限”规定:“一、除作出行政行为者外,有关上级也有权限废止行政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属其下级之专属权限者,但有特别规定者除外。二、获授权或获转授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权机关或转授权机关可废止,而在该授权或转授权……。

内容概要

1980年6月生,湖南湘乡人。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先后于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行政法方向)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书籍目录

导论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二、问题的提出、背景和选题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激励型监管的产生与界定 第一节西方行政监管的历程与趋势——以英美国家为例 一、市场失灵与行政监管的产生 二、行政监管受到的批评与放松监管 三、行政监管的改革及其趋势 第二节激励型监管的内涵 一、激励型监管的经济学解读 二、激励型监管的行政法学语境分析 三、激励型监管的定义 第三节激励型监管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激励型监管与协商性监管 二、激励型监管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章激励型监管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激励型监管与民主行政 一、激励型监管是民主行政的产物 二、激励型监管本身是一种民主行政 第二节激励型监管与服务行政 一、服务行政及其与给付行政、授益行政的关系 二、激励型监管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 三、激励型监管与服务行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一致 第三节现代行政法学中的制约与激励机制理论 一、制约与激励是现代行政法的应有之义 二、激励机制的不断强化是行政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第四节激励型监管的失灵与行政法治 一、激励型监管实体法的失灵 二、激励型监管程序法的失灵 第三章我国行政监管改革与激励型监管的选择 第一节我国行政监管的总体特征及其改革探索 一、我国行政监管的总体特征 二、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探索 第二节激励型监管的正当性与我国的选择 一、伦理学的趋利人性论 二、行为科学的需求层次与期望理论 三、经济学的效率原则 四、行政管理学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五、对激励型监管认识误区的澄清 第三节我国激励型监管确立的立法要求 一、法治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与激励型监管立法 二、激励型监管的普遍确立与激励型监管立法 三、激励型监管弊端的克服与激励型监管立法 第四章激励型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依法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 一、服务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关系诸观点 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激励型监管中应有限适用 第二节信赖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对激励型监管的意义 二、信赖保护原则对激励型监管的要求 第三节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及其传统的适用对象 二、比例原则在激励型监管中的适用 三、比例原则在激励型监管法中的体现 第四节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 二、正当程序在激励型监管中的适用 三、正当程序对激励型监管的意义 第五章激励型监管的实体立法 第一节域外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介评 一、激励型监管的适用范围 二、激励型监管的立法特色 三、经济激励的法定方式 第二节我国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的现状 一、经济性监管领域的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 二、社会性监管领域的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 三、我国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的问题剖析 第三节我国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避免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 二、继续放松监管 三、保障激励型监管的经费 四、协调激励型监管立法 五、适度拓展激励型监管的适用范围 六、细化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 七、科学确定激励型监管实体立法的立法体制和形式 第六章激励型监管的程序立法 第一节激励型监管实施的法律形式与启动程序 一、激励型监管实施的法律形式 二、激励型监管程序的启动与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 第二节激励型监管的撤销、废止和变更程序 一、可以适用的现行法律及其局限 二、激励型监管的撤销、废止与信赖保护原则 三、激励型监管的变更与信赖保护原则 四、信赖利益保护的条件与方式 第三节激励型监管适度的保障程序 一、单方行政行为适度的保障——以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中心 二、行政合同行为适度的保障 第四节激励型监管程序立法构想 一、激励型监管程序立法的主体 二、激励型监管程序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三、激励型监管程序立法的内容设计 第七章激励型监管的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激励型监管的权利救济 一、激励型监管中享有救济权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二、激励型监管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及其救济 三、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单方激励型监管中的法律责任 一、激励型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行政合同中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合同及其与私法契约的关系 二、激励型监管主体的违约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激励型监管主体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激励型监管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激励型监管是为克服传统行政监管方式的弊端而出现的,对于命令控制型监管色彩浓厚的中国,确立和普遍推行激励型监管非常必要。激励型监管必须纳入行政法治轨道并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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