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1815637
作者:郝建臻
页数:26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香港的政治体制  英国占领香港后,按照英国殖民地的基本模式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当时英国殖民地的政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英国的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派遣总督为殖民地的首长,全部权力归于总督一身,不设立任何其他议局,如被英国视为军事要地的直布罗陀建立的就是这种体制;第二类是在总督之下视情况设立一个或两个议局,行政局和立法局,其成员均系委任产生,辅助总督对殖民地进行管治,如锡兰、毛里求斯实行的就是这种体制;第三类是在总督之下分别设立行政局和立法局,其成员全部或部分由选举产生,如马耳他、塞浦路斯的政制属于此类。不管哪种类型,作为殖民地政制核心的总督都是由英王直接委任,对英王负责。英国最初在香港建立的政制属于第二种类型。香港的政制由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两个宪制性文件奠定。最早对香港政制作出规定的是1843年4月5日颁布的《英王制诰》,主要内容包括:总督由英王任命,是香港的首长,总督之下设立行政局与立法局协助其工作;总督拥有立法权,但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殖民地部的训令,英王有权否决香港制定的法律,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俱可以为香港制定法律;总督有权任免政府官员和法官,对土地进行处置。为对香港政制作出具体安排,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英王制诰》颁布的第二天,英王又向港督颁布了《王室训令》,详细规定了行政局、立法局的组成和运作,规定了总督在两局中的权力。立法局由三人组成,成员由总督提名,英王任命;总督为立法局会议主席,只有总督有权向立法局提出议案,同时总督拥有对立法局全体成员意见的否决权。行政局亦由三人组成,成员亦由总督任命;总督为行政局的当然主席,总督对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内容等)有决定权,同时总督决策不受行政局会议意见的约束,可以拒绝接受行政局会议的意见。《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经过修订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此后又经过一些修改,比如两局议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大的原则没有改变,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

内容概要

郝建臻,1976年6月生,男,山东青岛人。2001年、2004年、2008年分别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理论与实务。代表性学术成果:参著《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山版社2007年版)等书;在《政法沦坛》、《行政法学研究》、《法律适用》、《党政论坛》等法律类、政治类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纪榆监察报》、《香港大公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50余篇;参与、独立完成近10项科研课题研究,有多篇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表彰。

书籍目录

引言 一、本书写作缘起 二、写作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行政与立法关系的理论与制度 第一节 行政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  一、同一关系  二、从属关系  三、平行关系 第二节 世界各国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制度实践  一、英国的议会内阁制  二、美国的总统制  三、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  四、瑞士的委员会制  五、中国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六、对以上五种政体中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分析比较第二章 香港回归之前的行政与立法关系 第一节 传统政治阶段中的香港行政与立法关系  一、香港的政治体制  二、香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第二节 过渡期香港的行政与立法关系  一、港英当局代议制改革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  二、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对香港行政立法关系的影响第三章 《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区政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第一节 《基本法》设计政治体制的指导原则  一、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与《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  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  三、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  四、批判地吸收原有政制中的优点  五、逐步发展适合于香港的民主参与 第二节 行政主导  一、何谓行政主导  二、香港的政治体制为什么要以行政为主导  三、行政主导在《基本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一、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  三、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第四章 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博弈 第一节 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的总体发展  一、行政长官选举稳步推进  二、立法会选举民主化不断提升  三、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四、行政与立法关系总体良好 第二节 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挑战  一、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挑战的表现  二、行政主导原则遭受严重挑战带来的影响 第三节 行政主导原则遭受严重挑战的原因分析  一、政制结构性矛盾导致行政长官缺乏稳定支持  二、《基本法》法理矛盾导致立法会权力不断扩大  ……第五章 理顺行政与立法关系,巩固行政主导结语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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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阐述了行政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实践,回顾了香港回归前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此基础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和立法原意阐释;对香港回归后的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发展进行总结,归纳了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挑战的表现形式和带来的影响,分析了导致行政主导原则受到严重冲击原因:同时,作者从“普选行政长官,提高其认受性”、“保留功能议席,保持均衡参与”,“正视政党存在,建立执政联盟”、“落实沟通管道,加强议行协调”、“优化间接因素,为实现行政主导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五方面提出了有利于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关系,巩同行政主导原则的可行途径,为实现强政励治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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