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2
ISBN:9787802099289
作者: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
页数:223页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拓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已从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从决策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规划是指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计划”一词,是指人们对未来事业发展所作的预见、部署和安排,具有很大的决策性。它一般具有明确的预期目标,规定具体的执行者及应采取的措施,以保证预定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一般情况是,凡调控期间为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部署和安排,不论名称为计划还是规划,均属于规划。在国外,规划指的就是计划。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计划和规划日益成为人类组织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管理方法,规划的实施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因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更重要的作用。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地”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有强求一律。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不是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的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 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1)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2)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8)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9)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编制环境影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国防洪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全国渔业发展规划。(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油(气)发展规划。(1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审全国铁路建设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民用机场总体规划。(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评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和“三域”的有关规划以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要编写与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提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又分篇章和说明两种情况,这样区分主要考虑到对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相对较多,用“篇章”的形式可以表述的更清楚;对于一些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可以简单采用“说明”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这两条款分别规定了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要求。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旖,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评价时,可具体参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 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将该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因为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应该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针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如果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就达不到评价预期的效果;如果在专项规划上报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关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样使评价工作失去意义。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上级审批机关很难对与规划草案一起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细致的专业审查。为了不使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流于形式,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先行把关,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这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人民政府先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召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为召集单位是理所当然,但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其他部门担任召集部门。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为保证召集单位公平、公正遴选参加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召集单位应根据规划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评价要求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送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四、专项规划的审批  五、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三、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与审批时限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有关处罚规定  第六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四、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阶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处罚规定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目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三、环境保护验收的分类管理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三、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要求  四、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  三、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体制  二、违法行为的界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四、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六、排污口设置的监管  七、水污染防治措施规定  八、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九、水污染事故的处置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一、环境噪声有关概念的含义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工业噪声的污染防治  四、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  五、交通运输噪声的污染防治  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的含义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三、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四、工业和矿业固体废物利用、存放或处置  五、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六、危险废物的特殊要求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  二、海洋生态保护  三、海域排污的有关规定  四、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  二、核设施和铀(钍)矿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放射性废液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一、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制度  二、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一、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二、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一、水资源保护制度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河道和湖泊管理要求  四、工业用水重复利用规定 第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一、能源、节能的法律定义及国家节能政策  二、节能管理  三、工业节能 第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沙化土地的保护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一、文物保护的范围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三、建设工程选址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一、森林和森林的分类  二、建设工程、开垦及开采的限制和禁止规定  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及其限采规定  二、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三、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一、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四、需经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十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规划区及规划编制  二、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三、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节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建设项目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七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二、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节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二、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三、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一节 环境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五、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六、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二节 产业政策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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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09版)》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09版)》是该套教材的其中一册,归纳整理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强调了其中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现行的主要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了说明。为了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需求,我中心组织具有多年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经验的专家于2005年编写了第一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实践和《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于 2006-2008年先后组织对该册教材进行了三次修订。为满足2009年度全国统一考试需要,2009年初,我们对该册教材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根据最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及产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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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8条)

  •     很好,正是我想要的。
  •     这是2009年环评工程师考试教材,想考环评工程师的,你必须使用此教材,这个没的说。
  •     考试嘛,一定得买正版书。就是书角有点破损,不过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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