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税收知识问答》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1998-1
ISBN:9787801004307
作者:刘佐

《简明税收知识问答》的笔记-第30页 - 各个章节

 “有人把一些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等收费也称作税,这是不对的。因为,税与费是有很大区别的。
  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例如:中国的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因发放各种证照、簿册,通常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化验费和商标注册费等费用;采矿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等。
  收费遵循有偿原则;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征收的是税,两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把某些税称作费,或者把某些费称作税,都是不对的。
  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反动统治者在正税以外征收种种苛捐杂税,往往以收“费”为名,行征税之实,完全属于有意混淆概念,肆意敛财之举。至于目前中国的有些费已经具备税的性质,有些费因为其用途转移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税,则应当由国家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加以规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上述创业投资企业,指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上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科学技术部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以后,经过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当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在此期限以内接受创业投资的中小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单位以免费旅游的方式向非雇员营销人员提供的奖励,个人因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的董事费(不包括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也按照此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月以内提供劳务和取得收入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计算)。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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