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论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01
ISBN:9787810117456
作者:宋英辉
页数:257页

内容概要

作者小传
宋英辉,男,1957
年5月1日生,河北省
赵县人。1982年毕业于
河北师范学院,获哲学
学士学位。1986年就读
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院,1989年获法学硕士
学位;1992年获法学博
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
大学副教授、科研处副
处长。曾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政法论
坛》等刊物发表论文、译
文40余篇,参与撰写的
论著主要有:《刑事诉讼
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
(国家社科基金“八五”
重点科研项目)、《职务
犯罪监督论》、《现代日
本法》、《外国刑事诉讼
法概论》等。

书籍目录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刑事诉讼目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构造
三、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
法律价值及价值观
四、刑事诉讼目的与形成国家
价值取向的因素
五、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因素之概括
第二章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一、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二、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一
家庭模式中的诉讼目的观
三、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现状
二、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
三、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层次
四、关于控制犯罪
五、关于保障人权
第四章 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构造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类型归属及功能分析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其完善
第五章 刑事诉讼目的实现中的权衡原则
一、刑事程序中权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二、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上的利益权衡
三、非法证据运用中的利益权衡
四、疑难案件处理中的利益权衡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两大课题。刑事
诉讼目的相对于其构造,属于更深层次的领域。然而,我国刑诉法
学界对此问题尚未展开系统、全面地研究。本书以刑事诉讼目的为
专门研究对象,力图在对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建构
体现均衡价值观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本书共五章,从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及其制约因素的分析入
手,系统、全面地探讨了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我国刑事诉讼
的应有目的、实现目的的手段,以及在实现目的中发生利益冲突时
的权衡选择问题。
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既是刑事诉
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又是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职
能、构造等紧密相关的刑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所谓刑事诉讼目
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分为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两个不同层次,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
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有所不同的。
制约、影响刑事诉讼目的的因素,主要有诉讼构造及诉讼们值、犯
罪状况、法文化等。研究刑事诉现目的宅制约莫因素的一般关系,
对于正确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方诉讼理论曾从不同角度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分类,本
书对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正当程序主义与实
体真实主义等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进行了客观介绍,并阐明
了这样的观点:忽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主张为高效率
地惩治犯罪而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把被告人作为最佳证据
来源,不仅同诉讼文明、进步、民主的发展趋势不符,而且也会产生
司法权滥用的弊害,并由此导致较高的错案率,其高效率抑制犯罪
的目的的实现也会受到妨碍;反之,如果将被告人利益置于绝对优
越的地位,使之凌驾于社会及其成员的利益之上,则难免贬抑实体
真实以及刑事程序的秩序价值,法律秩序就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因
此,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应当尽可能避免价值取向上的单一化和
绝对化。
本书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目的、该目的的确
立根据、目的的层次性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为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目
的需要完善立法、改进司法的具体方案。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应当是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
确立的制度与秩序。这是通过理论分析及对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
的有力论证所得出的应有结论。与西方刑诉目的理论中的目的观
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特色表现为:①体现出刑事诉讼对相互
联系着的多方面价值的追求;②其中控制犯罪的前提是诉讼证明
应当达到客观真实而非“实质真实”,保障人权也不只限于保障被
告人人权,而是具有更广泛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要求有关立
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应当对实体与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
系等基本问题予以重新认识。
准确、公平、及时是刑事程序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内在要求。为
准确、公平、及时地实现具体的刑罚权,刑事诉讼立法应当为司法
活动提供符合认识规律且有效率的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本书强
调:程序性权利的分配与运行均应以刑事程序可能涉及的诉讼参
与人的实体性权利为基点;刑事程序中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应当
谋求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从而形成完整形态的人权保障,并使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实践与
人权保障立法之间的错位减缩至尽可能小的程度。基于程序性权
利与实体性权利相统一的思想,并通过翔实资料的大量引证,书中
对完善诉讼参与人人权保障的立法提出了构想,特别突出地探讨
了被告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的划分与完善,以及被害人的
权利保障问题。
实现目的需要手段。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是刑事诉讼的
构造,它是指刑事诉讼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诸项基本职
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诉讼构造决定诉讼的诸多功能,各
项功能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国家应当根据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
要设计、选择利于某种功能发挥的诉讼构造。同时,诉讼构造与功
能的关系具有内在规律性,如果不尊重这种规律性而片面强调某
一方面的功能来任意设计诉讼构造,那么,所期望发挥的功能也会
受到抑制。刑事诉讼的目的、构造、功能之间的规律性,是刑事程序
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根源和体现。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应当
研究现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
方面的优势及不足,吸收其可资借鉴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设
计,应当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律,充分体现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刑事
诉讼价值,以便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手段。
刑事程序涉及案件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国
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等利益关系。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过程中,当
发生利益冲突时如何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为此,应确立我国
刑事程序中的权衡原则,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可兼得或相对立的
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及其代表官员应根据一定标准,确定其中某
一或某些方面更为优越而放弃其他方面。确立此项原则,应当避免
权衡时所依据标准的价值取向的片面性,不宜在实体与程序、惩罚
与保障中确立一个绝对优势的价值标准,而是应当依据刑事案件
涉及的各种利益,在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层次的目的所体现的刑事
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根本点或归宿的基础上,确立权衡的一般
标准及其例外情况。基于不同层次的诉讼目的涉及的社会根本利
益,刑事程序的某项原则、制度等总体性利益,以及对个案被告人
实施惩罚的个别利益,当具体案件上实施惩罚与刑事程序某项保
障人权的制度冲突时,一般应放弃个案被告人的惩罚。但是,如果
是在放弃个案被告人的惩罚会危及社会根本性利益的少数情形
下,则应顾及具体案件中对犯罪的惩罚。基于利益权衡原则,本书
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较为敏感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例如律师
保守职业秘密、非法证据的运用、疑案处理等方面的利益冲突与权
衡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研究了选择的一般标准
和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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