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6303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页数:30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口供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的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旦被告人供述,则有利于定案。但实践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其口供常具有虚假性、不稳定性,以致有些案件中会出现“零口供”的情况。 所谓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有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或者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证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现“零口供”情况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也不稳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现“零口供”情况则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难度。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屠桂军纠集被告人冯仲海、滕友、张立忠等人伺机报复,持刀、枪将二被害人杀死。在本案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屠桂军始终拒不供认杀人犯罪,部分同案被告人庭审后翻供,否认屠桂军参与犯罪。因此,有关屠桂军犯罪事实部分出现了“零口供”情况,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成为认定屠桂军犯罪事实的关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屠桂军纠集冯仲海等人报复杀害邱勇、张国荣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屠桂军纠集他人共同作案 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屠桂军持手枪恐吓在场人员,冯仲海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等情节,所证内容基本一致,与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其中,目击证人赵芬证实,屠桂军最先进入大厅,持手枪威胁在场人员不准动,屠桂军、冯仲海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作案目标明确指向被害人邱勇、张国荣。一个持长枪的人(滕友)击中张国荣右腿,冯仲海持尖刀捅刺张国荣胸部数下。目击证人王海林证实,第一个进门的人(体貌特征与屠桂军一致)持手枪,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目击证人刘立军证实,屠桂军带人进人大厅,手中有手枪,并先开了两枪(未朝二被害人开),滕友持长枪。目击证人王明宝证实,屠桂军持手枪最后离开现场。

内容概要

★指引法律执业操作提升专业应用水准指导案例·经验交流·实务探讨·裁判文书·编辑部答疑·审判实务释疑·疑案争鸣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刘本露交通肇事案[第788号] 屠桂军等故意杀人案[第789号] 张甲、张乙强奸案[第790号] 刘友祝拐卖妇女案[第791号] 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第792号] 张超抢劫案[第793号] 张兴等绑架案[第794号] 陈某盗窃案[第795号] 汪李芳盗窃案[第796号] 田友兵敲诈勒索案[第797号] 李冉寻衅滋事案[第798号] 吴秀龙等贩卖毒品案[第799号] 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第800号] 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第801号] 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802号] 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第803号] 萧俊伟开设赌场案[第804号] 姚太文贪污、受贿案[第805号] 吕辉受贿案[第806号] 【实务探讨】 死缓限制减刑案件二审与复核裁判文书的表述问题 论抢劫犯罪案件中“劫取财物”的既遂标准 刑事简易程序实务研究 【经验交流】 共同受贿犯罪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大案传真】 辽宁涉足球腐败系列案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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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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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T,最高庭出的,有助于理解一些问题。
  •     这本是刑诉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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