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习题集

出版社:韩立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ISBN:978756630498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评析 1.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作为营利性组织具有团体属性,能够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于其合伙人有相对的独立性,包括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等。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第三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任何其他民事主体不能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把彼此牵扯到一起;其二是合伙企业的形成首先基于各个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因为信任合伙人才愿意对其他合伙人经营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其他合伙人所无法预料的,根本谈不上什么信任,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无异于让其他合伙人不信任的人取得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并对因其行为所产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极不合理。 2.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合伙人的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毕竟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同合伙人其他的个人财产一样属于合伙人债权的责任财产,综合权衡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利益,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合伙企业法》作出了第42条的规定。在学理上又同时考虑到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双重优先原则:如果合伙人既要对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对到期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应该用与合伙企业经营有关的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用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人个人债务。 (九)入伙和退伙中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案情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4万元于2010年2月注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约定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损失。

书籍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八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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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经济法案例习题集,ISBN:9787566304988,作者:韩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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