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德意志法哲学发微

出版日期:2015-8
ISBN:9787513036756
作者:吴彦 编
页数:264页

内容概要

编者:
吴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在《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和《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译有《康德:权利哲学》、《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法, 理性与善——菲尼斯文集》等书,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译者: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李丹阳: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鹏: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哲学、西方法制史。
王小刚: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雪麟: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邹益民: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近现代思想、中国法律与政治哲学。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法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尤重哈贝马斯思想的研究。
王琦: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系博士候选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卢曼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书籍目录

缘起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编译者导言
法律形式性与选择自由——道德视野下的耶林建构主义
([奥]亚历山大·索梅克著,姚远,李丹阳译)
谱系学与法理学——尼采、虚无主义与法的社会科学化
([美]玛丽安妮·康斯坦伯著,刘鹏译)
马克斯·韦伯法律理论的阐释——形而上学、经济学以及宪法的铁笼
([美]斯蒂芬·菲尔德曼著,王小钢,王雪麟译)
政治的概念——理解卡尔·施米特宪法理论的一个关键
([德]恩斯特·沃尔夫冈·伯肯弗尔德著,邹益民译)
商谈与民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合法性的正式与非正式基础
([美]威廉·雷格詹姆斯·博曼著,孙国东译)
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与重构主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对话
([美]托马斯·麦卡锡著,邹益民译)
尼克拉斯·卢曼的法概念
([德]拉尔夫·德莱尔著,王琦译)
参考文献选要
译 者 简 介

作者简介

如果说20世纪之前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从根本上受到观念论哲学逻辑的支配,那么从20世纪开始,则注入了一些新的要素。法哲学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专业化,另一个是多元化。他们逐渐丧失了从总体上和宏观上把握法律的能力。此种对于法的碎片化理解直接促成了一些争锋相对的“立场”。这些立场在德意志法哲学发展之初是不曾显现的。它们各自立足于自己的视野而对法进行了一种“去总体化”的解构。在这些立场之中,突出地表现出以下四种路向:一是技术路向,二是政治路向,三是自然法路向,四是社会学路向。本卷所选译文献便围绕着这几种不同的法哲学进路,它们同时也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思考法律的几种基本方向。
编译者导言
如果说20世纪之前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从根本上受到观念论哲学的逻辑的支配,那么从20世纪开始,或者说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则注入了一些新的要素。法哲学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专业化,另一个是多元化。
专业化的趋向依赖于这样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最基本的价值秩序已经被坚实地确立起来。此时,德国不再面临着建国的问题,或面临着建立一种新的现代价值秩序的问题。经由几百年的反思、辩驳和实践,一些最基本的价值以及一些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被普遍地得到承认。尤其是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行,在根本意义上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法的实证主义时代——的到来。它的胜利并非学说本身的胜利,而是它所关涉的对象——实在法——已经将自然法所倡导的那些原本革命性的要素——人的平等、自由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财产神圣等诸多原则——整个地吸纳进来并将其法典化。自然法的“独立”生命自此也开始消亡。它的很大一部分已经被作为实在法秩序的一部分而现实地存在了。人们对于终极价值的关注也开始逐渐让位于对于实现这些价值的手段的关注。耶林学说中所谓的“作为达致目的的手段的法”充分体现了这样一种基本趋向:法的技术化。
法哲学发展的另一个趋向与上述趋向密切相关。专业化的趋向造就了一批只着眼于实在法的职业法律家。他们逐渐丧失了从总体上和宏观上把握法律的能力。此种对于法的碎片化理解直接促成了一些针锋相对的“立场”。这些立场在德意志法哲学发展之初是不曾显现的。它们各自立足于自己的视野而对法进行了一种去总体化的解构。
在这些立场之中,突出地表现出以下四种路向:一是技术路向,这是法实证主义所基本采取的,它也构成了这个时代被攻击的主要靶子——后三种路向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在反对它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二是政治路向,它是法实证主义在反对自然法以便获得自身之独立性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立场。但是把法奠立在主权者意志基础之上的一个最大危险就是它随时都有可能被政治(意志)所吞噬。因此在法实证主义获得胜利之后,去政治化便是它的另一项任务,这在凯尔森那里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但是,在实在法一方面试图驱逐道德(理性),另一方面试图驱逐政治(意志)的时候,它所表现出的那种极度技术化的特征以及由此种特征所型塑的极度枯竭化和机械化的生活却让人感到失望。重新将总体意志凸现出来以使其担负一些理想性的元素(政治法学),以及重新寻找潜藏在背后的已经被实在化了的价值(自然法学),便逐渐成为两种反实证主义的基本努力。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此时的自然法路向的法哲学与之前的自然法哲学已经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它是在反实证主义的逻辑下被规定了的(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尽管他们仍然打着“复兴”或“返回”的口号,尤其打着复兴康德一系自然法理论的口号,但如何处理它自身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基于此,在恶法非法问题上的看法成为判定立场的基本标准,而这在之前的法哲学中是不曾被凸显出来的。
至于第四种路向,则是社会学的路向。它是后黑格尔时代思想界的一个普遍倾向。法作为构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对于社会的解释必然伴随着对于法的解释。它试图通过理解法的发生学和功能学,以试图掌握和控制法律以便将其作为工具来服务于人类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与技术路向的法律理解有着某种共通之处。
本卷的选译便围绕着这几种不同的法哲学进路。它们同时也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思考法律的几种基本方向。
吴彦
2012年冬于复旦江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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