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法律评论(第2卷)

出版社:刘宪权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10出版)
出版日期:2009-10
ISBN:9787208089013
作者:刘宪权 编
页数:229页

章节摘录

毛泽东1941年《关于农村调查》一文中说:“同志们给我的问题中,有问到什么是富农。我以为地主是以收租为主;富农是以雇工为主,自己参加劳动;中农是以不出卖劳动力为主,经营自己的土地;贫农是一定要出卖劳动力,靠自己的土地不够生活;雇农完全出卖劳动力,没有土地.当然,这是指他们的主要标志。”可见斗争了富农十多年后,党内还是有人没摘清楚什么叫富农。为什么“富农”的提法在1930年后开始出现在党的文件中?为什么“富农”的概念始终比较模糊?这些都和苏联1929年底斯大林发起的“消灭富农”运动有关。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开放市场,鼓励农民生产致富。5年以后,中农已经占了全体农户的2/3,成为商品粮的主要生产者。1927年底,苏联的工业生产已经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最高水平,联共(布)十五大(苏联是1922年成立的,之前称俄国共产党,之后称苏联共产党,“布”是布尔什维克的简称,俄语“多数派”的意思,相对“少数派”孟什维克而言)认为个体小农经济已经阻碍了工业的发展,决定逐步开展农业集体化。1928年10月开始,由于农民对商品粮收购价格和集体化的不满与抵制,粮食收购总量比往年减少了1/3。联共(布)认为是农村资产阶级分子(富农)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对苏维埃政权的严重进攻,斯大林断言富农的比例为5%。当时苏联全国农户总数大约为2 400万户,那么5%就是120万户。工929年,苏联开展大规模农业集体化运动,“新经济政策”结束,12月,斯大林提出“消灭富农”的口号。1930年工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建立专门委员会,研究消灭富农的政策,决定在没收富农的生产资料后,将富农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类富农处以极刑,二类富农驱逐到西伯利亚、北极等边远地区,三类富农迁居到集体农庄以外的规定地段。总之是采用肉体消灭与隔离的政策。1930年划分并消灭了70万户富农,1931年又重新划分和消灭了50万户富农,两年中共消灭120万户富农,600万人,完成了斯大林5%的估计。1933年,联共(布)宣布农业集体化已经实现,但是当年的农业总产值就下降了23%。后来一些西方学者指出,这些所谓“富农”实际上不是沙皇俄国时代产生的,而是产生于苏联新经济政策下的富裕农民,“通常是那些更为勤劳、耕作更为熟练的农民”。这时候早已经没有地主,所谓富农只是被编造出来作为新的被剥夺对象和镇压不同意见的借口,“每一个反对集体化的人都会被认为是富农”,因而“富农”的标准被有意模糊。同样,党内以布哈林为代表的坚持新经济政策、反对消灭富农的人就被戴上“富农代理人”的帽子而遭到镇压,并最终采用“大清洗”的残酷手段镇压党内的不同意见。据统计,在1936年到1938年3年间,中央委员70%被处决,其中包括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李可夫等;军队师长以上的高级军官80%被处决,包括图哈切夫斯基等元帅。“大清洗”只是苏联肃反运动的最高潮,实际上针对党内的肃反在1927年提出农业集体化的时候就已开始了。

前言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华诞,也是华东政法大学复校30周年。60年来,新中国在各方面都发生了曰新月异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我国迈入了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崭新发展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华东政法大学自工979年复校后也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办学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质的飞跃,完成了从一所单学科的政法院校到综合性大学的跨越。正是在此背景下,今年我们集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师最新的研究成果,推出《华政法律评论》第二卷,作为向国庆60周年、复校30周年庆贺的献礼。法律学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始终坚持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的办学理念,在更好地实现教书育人的同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近日,法律学院获得“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刑法学本科教学团队被市教委确定为“第二届上海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及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契机。《华政法律评论》第二卷沿袭了“法学新问题探索系列丛书”及《华政法律评论》第一卷的编写理念,汇集了我院教师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作为《华政法律评论》的前身,“法学新问题探索系列丛书”已连续出版了十一部,该系列丛书与《华政法律评论》第一卷共同为学院教师搭建了展示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争鸣的平台,有益于教师科研主动性的提升与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自面市以来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尤其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书籍目录

序法制史关于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制的几个问题(丁凌华)清末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权收回之实质(牟逍媛)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一1937)之“命令”权(卞琳)宪法我国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沈静怡)公民监督权的性质辨析(王月明)行政法规范的规范及审查制度(赵华强)完善公民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动议机制研究(郭清梅)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可行性研究(刁振娇)外来务工人员与城市间的社会矛盾的治理及预警机制(姚岳绒)法理市民社会促进法治形成的内在机制(潘小军)刑法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何萍)浅议量刑建议权(王恩海)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方面(郑伟)他山之石  可供揣摩——《香港法例》选析(沈亮)民法台湾地区“民法。亲属”历次修正述评(许莉)论夫妻单方创造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李红玲)论买卖中的交付是法律行为——我国物叔杏动模式盾疑(李锡鹤)诉讼法网络裁量——关注一种新型的社会裁判方式(孙颖)从独白到对白:裁判说理制度研究论纲(王永杰)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李琴)关于我国刑事辩护权及其完善的思考(杨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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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法律评论(第2卷)》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华政法律评论(第2卷)》共约25万字,下设法制史、宪法、行政法、法理、刑法、民法、及诉讼法几个栏目,分别讨论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权、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之命令权、我国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公民监督权的性质、规范的规范及审查制度、外来务工人员与城市间的社会矛盾的治理及预警机制、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立法、量刑建议权、香港法例、夫妻单方创造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网络裁量、裁判说理制度研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以及我国刑事辩护权及其完善的思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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