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书评

出版日期:2014-7-1
ISBN:9787561549180
作者:鲁西奇
页数:653页

后记(来源:http://chuansong.me/n/883444#jtss-tsina私家历史)

2004年春、夏,我分别与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杨国安、周荣、徐斌三位博士以及当时还在武大历史学院读本科的席会东(现在西北大学西北民族研究所工作)一起,在鄂东地区进行了两次田野考察,承黄冈、浠水、罗田、英山、黄梅、武穴等六县市文博部门的支持,得睹诸多珍贵文物与文献。其中,以上六县市博物馆所藏宋元买地券碑,前人多未及注意,颇具研究价值。在博物馆同志的帮助下,我们对各馆所藏买地券作了初步整理,共清理出50方,其中可辨识通读者共37方。我把这些买地券录文校释后,结合相关研究,认识到这是一批基本上可以界定为民间文献的宝贵资料。当年5月,我因事到北京,去拜见北京大学李孝聪教授,向他报告正在开展的工作。他很感兴趣,让我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做了一次介绍。邓小南教授了解到我的想法后,觉得与她主持的“唐宋时期的社会流动与社会秩序”有某些契合之处,嘱我写成论文。当时正在北大中古史中心讲学的黄宽重、朱瑞熙先生也给予很大的鼓励。后来,我就以这批材料为基础,撰写了《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一文,刊在邓老师与荣新江教授主编的《唐研究》第11辑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得到这些鼓励,兼以那几年中我的学术兴趣正逐步从传统的区域历史地理研究向古代民众社会生活与思想研究方面转移,我决心把古代买地券作为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当时的想法,主要有三点:它是真正的民间文献,是那些不太识字或完全不识字的老百姓,请人书写的,书写人多为地理师、阴阳先生、僧道之流,不是士大夫。第二,人在这个世上,无论荣华富贵抑或穷困潦倒,都是要死的。因此,如何对待及如何处理死,是人生大事。通过买地券,可以窥知古代民众如何看待以及如何处理死的问题。第三,买地券的源头是战国晚期、西汉时代楚地所出的告地策,因此,我倾向于把它看作为南方部分地区(长江中下游或整个长江流域)处理死亡的早期传统。从汉魏六朝的材料看,武夷君、安都王可能是南方地区较早的冥君,与北方地区的泰山神君不同,可能是另一个源流。换言之,在佛教传入并成为大众信仰之前,南方民众关于阴间的构想,与北方地区是有很大不同的另一个系统。从楚至汉代告地策,到衣物疏、买地券,这很可能是源自南方特别是楚地的一种死亡处理系统。当然,这一传统到唐宋时代,影响到各地,甚至西北地区(敦煌吐鲁番的材料),而这可以看作是南方民间信仰的扩展,或者说北方信仰受南方信仰影响的过程。围绕上述想法,我从文本整理入手,先整理所见不同时代的买地券资料,在前人基础上,就释文辨读、地理、名物、葬制等相关问题加以考释,相继撰写了一些文章,除《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外,陆续刊出者还有六篇:(1)《汉地买地券的渊源、意义及其价值》,《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2)《六朝买地券丛考》,《文史》2006年第2期;(3)《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文史》2007年第2期;(4)《甘肃灵台、陕西长武所出北魏地券考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5)《北魏买地券三种考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6辑,2010年;(6)《广西所出南朝买地券考释》,收入周长山、林强主编《历史·环境与边疆——2010年中国历史地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为了更切实地了解西方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2006年在耶鲁大学访学期间,我还翻译了美国学者韩森(Valeria Hansen)教授所著《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中译本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我写了一篇关于此书的详细评论,见《中国学术》第29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我知道这项研究将费时费力,不便以课题的形式展开,所以没有专门为此而申请课题支持,一直使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0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4年)等人才支持计划的经费,开展这项研究。2010年,主要的研究已经大致完成,我把已发表和未发表的论文略事整理,去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没有成功。2011年,厦门大学社科处在遴选“高校中央基本业务费”支持课题时,大概是认为这项研究还有些可以支持的价值,给立了一个项。我利用这笔经费,进一步补充、校录了西南、西北地区宋元时期的买地券资料。2012年,全书整理修改已经完毕,我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文库”的出版支持,仍然未能成功。本书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系统校录、考释传世与考古发现所见之汉代至清代的买地券(冥契)388种,考察买地券的渊源、流变、类型、区域差异及其意义,并围绕买地券与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之间的关系、买地券资料所反映的乡里制度的变化、买地券所见之墓葬神煞与民间信仰中的地祇系统及其区域差异、中国古代民间葬仪的演变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考察,提出了一些较有新意的论点。全书包括引言和五章,60万字左右。《引言》部分,首先将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仪,区分为丧礼与葬仪两部分;然后主要根据敦煌所出写本葬书、北宋中期成书的《地理新书》、金元之际成书的《大汉原陵秘葬经》等文献记载,将古代民间葬仪区分为卜葬、下葬、谢墓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又包括若干步骤,其中下葬环节包括置立明堂、斩草、营墓、葬埋、镇墓等步骤,并在斩草仪式中使用买地券,进而认为:斩草是传统民间葬仪中最重要的仪式,买地券则是仪式使用的最重要的文本;买地券向地下神祇宣告亡人在阳世的生命已经结束、从而正式成为冥世的一份子,并通过“买地”取得了在阴间的居留权和居住地,而且此种权力受到诸如女青律令之类冥世法律的保护。由于葬仪诸环节使用的祝文多由祭官(祝生、礼生、阴阳生)诵读,只有买地券(以及镇墓文)被写或刻在不同的材料上,而得以保存下来,从而成为我们认识基层民众处理死亡之方式及其所反映之生死观念的主要文本依据。第一章《汉代买地券丛考》,首先著录并考释今见东汉买地券13种,然后讨论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进而分析买地券与现世实用土地契约的关系,认为:(1)今见东汉买地券均为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4)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起源于民间巫术,书写者主要是巫觋,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5)居延与敦煌西北疏勒河流域所出诸种被称为买卖契约的文书,皆可定性为“责(债)券”;在今见材料中,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汉代买卖契约,特别是土地买卖契约。在汉代较为普遍的土地买卖中,可能并不使用契约。因此,今见最早见于东汉中期的买地券,也就不可能是现世实用土地契约的翻版。(6)买地券的使用,可能早于现世土地买卖契约。换言之,契约可能起源于人与神祇之间所订立的契约,而不是起源于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协商;关于地下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可能早于现世土地所有权观念。第二章《魏晋南北朝买地券丛考》,校录、考释传世与考古发现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买地券39种(属东吴者12种,属西晋者7种,属南朝者17种,属北魏者3种)以及北魏时期实用的土地买卖契约2种,讨论其所反映之制度、地理等方面问题,认为:(1)魏晋南北朝时期,买地券主要流行于长江中下游地区,北方地区较少使用;随葬买地券之俗,主要流行于中下层官员及平民中,高门大族并不普遍使用;买地券并非道教信徒所专用,亦非道教法物。(2)今见六朝买地券的质地主要有铅、砖、石三种,铅质较少,东晋以后即不再见;其所记卖地人、保人等均由东汉时期有具体姓名的亡人鬼魂,演变为天帝、日月及东王公、西王母、张坚固、李定度等神祇,卖地价格亦逐步固定表述为以“九”计额。(3)根据买地券行文、内容及其使用地域,可以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买地券区两种类型:一是南京-桂林类型行文较为简略,主要内容包括立券时间、亡人与卖地人姓名、葬地所在、墓地面积与价钱、墓地四至、证人等,其使用地域以南京地区为中心、不断扩散,其影响所及,北至于晋北大同,南及于浙南平阳、广西桂林,西抵于湖北武汉,东至于浙南海滨。二是荆湘类型,行文较为繁复,其格式大多是先述时间,然后以“太上老君”名义,向一系列天地四时神祇和冥界阴官发出“符敕”,告知诸神鬼:亡人命终,已买地安葬(注明虚拟的墓地四至),命诸神鬼保护坟墓冢宅和亡人鬼魂,并承诺对诸神赏功罚罪。这一类型的买地券,实际上是营葬术士以“太上老君”名义发出的敕符,多出于东晋南朝的荆、湘二州,特别集中于长沙、江夏、桂阳、始兴、始安等郡。(4)买地券虽为虚拟的殁亡人向亡人鬼魂或神祇购买墓地之阴间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契约,然其述殁亡人之生前官职身份、乡里居地及墓地所在,却绝非虚拟。因此,利用买地券资料,颇可考知若干制度、地理乃至人口迁移之事实,如在制度方面,据买地券资料,既可补证史传所阙之官制,又可补证六朝之乡里制度。(5)分别出自大同、太原与洛阳的北魏买地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魏统治下南北文化的融汇与交流,说明民间文化的传播并未因政权不同与战乱频生而阻隔,相反,战乱与流移可能正促进了此种传播与交流。(6)北魏太延二年(436)苟头赤鲁地券与太和元年(477)郭孟给地券,是今见较早的实用土地买卖契约。二券所涉及之买主、卖主、见证人、书券人的族群身份,反映了当时关中边缘地带(泾水上中游地区)诸族杂居、共处同一聚落的居住形态,所记地亩、价格则反映了当时经济生活的一个侧面;土地买卖契约之使用本身,不仅说明即便是在十六国至北魏前期的动乱时期,民间社会自生的经济秩序仍在发挥作用,也说明当时各族民户均持有较明晰的土地所有权观念。第三章《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校录、考释隋唐五代买地券32种,其中隋代1种,唐代11种,五代后唐、后周各1种,杨吴、南唐11种,后蜀5种,南汉2种,讨论了隋唐五代买地券的地方差异、意义及其所反映之若干历史、地理问题,认为:(1)隋唐五代买地券之使用,主要集中于南方地区,特别是长江流域的巴蜀、淮南、江南与荆湖地区;比较今见晚唐五代买地券之形式、内容、使用材料及同出随葬品,可以区分为长江中下游、四川、福建、广东四种地域类型。尽管不同地域类型的买地券形式各异,行文纷歧,用语亦有相当大差异,然其结构、内容之相似仍多于相异。不同地区所使用之买地券相似或一致性,与其说是因为存在着某种统一的买地券样式,不如说它反映了不同地域的人们,在对待丧葬动土的态度、处理方式乃至在死后世界的观念上,具有非常强的一致性。(2)买地券的使用、形式、内容及其表述,当有其自身的渊源传统,不宜简单地将其与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对应起来,更不宜据此以推断现世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买卖情形。今见隋唐五代的现世实用田宅买卖契约,大部分都是卖契,其主要意旨乃在确定田宅所有权转换的有效性或“合法性”,所以其核心在“卖”,而卖主也要对所出卖之田宅负有责任。买地券则不同,其主要意旨乃在确定亡人对地下土地的使用或占有(所有)权,所以其核心在“买”;只是由于买地的亡人与卖地的鬼神之间实无可靠的信用关联足资凭借,券文才特别载明卖地的鬼神要对所卖之地承担责任。“卖”、“买”之区别决定了现世实用田宅买卖契约与买地券之间的根本不同。(3)据今见买地券资料,可知晚唐五代时期,城乡基层组织及其区划方面均显示出不断军事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推行“保”制,至少在王氏闽国、钱氏吴越以及南汉境内,曾实行保制,并与原有之乡里制度相结合,构成乡、里、保三级制。二是在一些节镇治所城市,“厢”逐渐演变成为一级行政区划与组织,还可能形成了一些军政合一的组织(都、队),并统有辖区。这种城乡组织与区划的军事化趋势及其具体表现,正是此一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全面受到军事武力之侵夺与控制、全面走向军事化的一个方面。第四章《宋元买地券丛考》,首先梳理出《地理新书》与《茔原总录》所记的买地券样式,然后校录、考释今见宋元买地券229种,最后讨论宋元时期买地券之使用、类型及其与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以及买地券所见宋元时期城乡区划与组织的几个侧面,认为:(1)宋元时期买地券之使用相当普遍,遍及南北各地;就其文本内容与形式而言,可区分为《地理新书》式买地券、江南样式的买地券、阴阳券契合璧式买地券、告地式买地券等四种类型,其中,以江南样式的买地券使用最为广泛。(2)宋元时期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绝大多数为卖地券,以卖地人为主立契;而冥契则主要表现为买地券,是以买地人(亡人或祭主)作为立契人,与地下鬼神订立的、以购买地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主旨的契约。同时,买地券所包括的主要内容——立契人(买地人),所买墓地位置、面积与四至(虽然表现为虚拟的方式),价格,立契过程与程序,保人与见人,违约的惩罚,等,都是现世实用之卖地契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其叙述顺序也基本对应。(3)今见宋元买地券资料中,颇可见出宋元时期城乡区划与组织的某些侧面:其一,宋辽城市的中“厢”乃是一级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单元,拥有管理境内民籍户口以及治安、司法事务之权;其二,宋辽金元时期地方城市一般以“坊”作为社会管理的地域单元;其三,金代村社与元代的“社制”,乃是晚唐五代以来北方地区作为民间信仰组织的“社”逐步演化的结果;其四,宋辽金元时期北方地区的乡村社会继承唐五代以来的演化趋势,“乡”已成为较单纯的地域单元,主要是一种地理概念,并非行政区划;“村”已完全取代“里”成为乡村社会组织与赋役征发、治安管理的基本地域单元;其五,宋元时期,淮南、江南、巴蜀等南方地区的“里”一直较稳定地存在着,只是逐步由社会管理与赋役征发、治安管理的地域单元,向较为单纯的地域概念演化,并最终为“图”、“保”所取代。第五章《明清时期买地券的流变》,校录、考释明清时期各地所见的买地券61种,认为:(1)买地券的书写、制作与使用,主要是由在民间负责营葬的阴阳先生(风水先生)掌握的,所以甚少见于文人记载与官方反映中;买地券之使用,并不能切实反映亡人及其家庭的信仰状况。(2)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很多地区主要将买地券写在纸或砖、瓦表面,而不再刻于石、砖上,所以留存下来的买地券实物较少,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明清时期买地券使用已较少或逐步减少的结论。(3)在今见明清时期的买地券中,《地理新书》式买地券占有大部分,分布范围亦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在全国各地,都可能活动着熟稔《地理新书》式买地券及相关营葬科仪的阴阳生;包括使用《地理新书》式买地券这一环节在内的葬埋科仪,已成为民间处理死亡之知识系统中最基础的一部分。现在提交出版的这部书稿,是在2012年5月定稿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文库”失败后,我没有再作修改。在这几个月里,我读到了几种材料,应当是在修改时纳入本书相关研究内容之中的:一是日本内山龙顺所藏崇祯四年(1631年)刊本的《丧礼备要》,其所记内容当可补充本书《引言》中有关葬仪诸环节的讨论。二是殷宪先生所著《一方鲜为人知的北魏早期墓志》(刊《北朝研究》1998年第1期)、《北魏〈申洪之墓铭〉及几个相关问题》(刊《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两篇文章及侯旭东先生所著《北魏申洪之墓志考释》一文(刊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1-6世纪中国北方边疆·民族·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应可补正本书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北魏申洪之买地券的讨论。除此之外,朋友们还给我寄来了三种清代买地券的资料。我明知应当把这些材料采纳到书稿中,却顽固地不愿再作修改,是因为长期以来对当今“学术界”与自己“学术诉求”的失望和沮丧,已把我追求学术之“真、善、美”的愿望和志气消磨殆尽;而多年来的辛苦劳作,也让我感觉身心疲惫,难以振作。我不敢请求学界同道和读者的谅解,只是把自己的孤陋和消极展现出来,或者还可以提供一个“不合学术规范”的标本,供“批判”之用。无法列举需要感谢的师友名单,因为实在太多了。许多地方文博或考古领域的先生,给过我很大的帮助,我甚至在当时,就没有弄清楚他们的名讳。还记得黄冈博物馆的洪刚副馆长,和我们挤在一辆农用车里,奔波了好几天,头发都变成了灰黄色。英山县博物馆的舒秀婵馆长,在湖北酷热的夏日下,陪着我去看宋墓的发掘现场。2004年初春,我们去鄂东各县跑,离开武汉时还飘着雪花,回来时田野上盛开的油菜花无边无际地铺展着,武大的樱花却已经开过了。杨国安、周荣、徐斌,那时候都还年轻,我们自己动手搬动那些石碑,轻轻地擦干净,拍照,抄录;只有一部简单的数码相机,存储卡又很小,由拍照技术“精湛”的国安专用;只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宝贵得不得了,晚上大家围着电脑校对录文,讨论问题……时光飞逝,连年龄最小的徐斌,头上都已经长出白发了。我躲在海隅的厦门,越来越走不动了。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的朱雷先生,一直关心我的研究工作。2010年我申请社科后期资助时,把书稿多印了一份,送给他,本意是向他汇报离开厦门后几年里的工作。不想他认真地看了,还在稿子上写了很多批注,给了我很多提醒和启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张泽咸、王曾瑜先生,也一直关心我,只要见到,一定会问起我这一块的工作。2011年5月,我到北京,去看张先生。张先生在永安南里的社区医务室打针,张师母陪着我去迎他。在一条长长的巷子深处,张先生慢慢地走过来,一手按着另一条手臂上打针的针眼处,走得有些不稳,摇摇晃晃的。我迎着张先生走过去,潸然泪下。再过一些年,我就和张先生一样了吧(不是说学问,那是我永远无法企及的)。我不去感谢他们,因为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我的感谢。武汉大学的冻国栋先生、杨果先生,厦门大学的陈明光先生、陈支平先生,也都给予我许多指点和帮助。两次失败的申请,都是他们写的推荐意见,以致让我的无知无能,连累了他们的卓识清名。冻国栋先生非常忙,在北京开会遇见,或者我去武汉,他都会和我谈到很久,有两次甚至是彻夜长谈,给我解答诸多困惑,鼓励我鼓足勇气朝前走。我越来越意识到我没有资格感谢他们,因为我永远也不会有能力报答他们。我感到抱愧的还有两位跟着我读书的年轻人,林昌丈和吴鹏飞,这不仅因为他们帮助我校核了本书的部分材料(主要是吴鹏飞),还因为如此枯燥的东西,难为他们读下来,并提出意见,更因为他们跟着我,多少受到了些“不良”影响,已经开始有点“不合时宜”了。我有些担心他们的未来。既不需要抱愧、更不需要感谢的,是我的妻子和儿子,他们跟着我颠沛奔波,有几年里居无定所,还要忍受我越来越乖张的性格,以及没有任何理由的孤独和悲伤。鲁西奇 谨识2012年10月15日,于厦门沙坡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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