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09342275
页数:31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要求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三是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四是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五是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书籍目录

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分类)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运输安全标准制定) 第六条(设计、制造和运输单位责任) 第七条(举报和保密)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和设计安全评价) 第九条(设计档案制度) 第十条(设计批准书的申请时限和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设计修改规定) 第十三条(设计备案) 第十四条(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管理要求)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五条(制造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条件) 第十七条(制造许可和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制造许可证内容) 第二十条(变更)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制造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输容器编码) 第二十四条(运输容器年度备案) 第二十五条(运输容器维护与定期评价) 第二十六条(境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境外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使用境外制造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编码)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责任) 第三十条(启运前辐射监测)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资质要求) 第三十二条(培训、标志和在线监控) 第三十三条(辐射防护) 第三十四条(给承运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六条(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内容) 第三十七条(辐射监测备案)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审批) 第三十九条(其他方式运输要求) 第四十条(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第四十一条(入境内运输管理) 第四十二条(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辐射事故报告和响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检查人员要求) 第四十六条(设计不符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运输和制造不符合处理) 第四十八条(监督性监测和人员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管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 第五十条(未取得设计批准书的设计用于制造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符合标准或未备案的设计用于制造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容器设计安全性能评价要求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制造许可证单位违法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变更制造许可证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制造未备案、未检验或不合格交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运输容器编码或备案要求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未评价容器或评价结果未备案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使用批准书或办理备案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规定编制文件或备案的责任) 第六十条(法律责任衔接) 第六十一条(托运人未取得批准书而托运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监测要求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非法过境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辐射事故和未按规定应急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效日期) 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11年2月25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9月25日)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2010年3月4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分析) 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2010年5月31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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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文件,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实务。

作者简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条文含义逐条作了阐述和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条例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界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作了说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力图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实用性,可以作为有关方面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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