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书评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1
ISBN:9787500062608
作者:[英]哈耶克
页数:280页

哪里能买到本书

找这书已经很久了,兰州没有,西宁没有,成都武侯大街的购书中心也没有。目前在成都出差,成都哪里有卖这套书的啊?重庆也行。知道的朋友请告诉下。——————竟然书评太短,没法发表。。。知道这本书是在读邓先生译的《哈耶克读本》之后了,最感兴趣的是其提出的人之知识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导出对人为设计之秩序的不信任,以及对基于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自由秩序的推崇。不过对一般正当行为规则除了抽象性特征外如何得到具体界定且变成具体规则,实在很费解。

越发显得次要的发展

没有了畅快的经济分析,LLL更多的是理论分析,弄的翻译版本也自然而然比较晦涩了。财产权的问题,早就借由不平等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形态应该如何去除,他未置一词。哈耶克在这本书里没有将他认为的符合当前的正当行为规则表述出来,还是以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的方式把这个答案留给了不断拓展的社会发展。只不过在现在这样的世界发展形势下,不知道人还有没有机会继续去试错,改进,代价已经吃不消。因为连哈耶克这位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应当予以做到的“安全保障”,在现在看来都是很棘手的问题。不是战争、犯罪威胁我们的安全,而首先来自于我们的食品。之前看《食品公司》发现,被糊弄的大众意见,被曲解的民主,早就被操控了的“社会公正”,在美国同样造成了庞大的垄断,使农民连凭良心做买卖都成了奢望。在没法发现自己的意见被强奸的时候,说什么法律要起码尊重绝大多数人的借由社会传统而形成的基本意见,也就没有了意义。这时候的我们,不可能再抱着学习一个开放系统的心态来学习自由了。先回归一下基本的生活吧。发展,越发显得次要。

民主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这二三十年来,没有一个政治术语比“多数人的暴政”更加被人所滥用的了。一般来说,只要你反对多数人的意见,你就可以用这个词来称呼大多数。虽然如此,这个词的本来含义还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但是我尽量不用这个词,因为用到这个词,就难免令人把民主和一大群流氓放火烧车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民主制度所带来的弊病要温和得多,当然也隐蔽得多。的确,如今再也没有学者认为,民主的良好运行仅仅意味着多数人统治少数人了。民主必须与健全的法治结合在一起,才能既实现民主,同时也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也是这样认为的,并不是如某些人认为的那样走向了反民主。但哈耶克与大部分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并不空泛地谈论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简单地把完善民主的方法归结到“法治”“宪政”这一些口号中,而是切切实实地去讨论民主的弊病,及解决的方法。政治的中心化可以从两个含义去理解:一是中央集权的倾向。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必定存在着一些通行全国的制度,例如统一的宪法,统一的货币。因此,中央政府必然需要政治权力去制定这些规则。但是,在这个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民主却发生了异化。例如,对于公立的学校,学校应该提供怎么样的教材,显然当地社区的居民是最有选择权的。但在中央集权的国家下,中央政府往往那个会出于“国家政策”上的考虑,对地方的教育作出干预。中央政府往往就在规划、政策的名义下,通过中央集权式的民主,去消解地方自治下的民主。一个应该由一万人决定的公共事务,被一百万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那么这种“民主”,到底还有没有正当性呢?中央集权式民主背后的民意,与其所决定的公共事务再也没有了切实的利害关系,其所作出的决策往往就只是出于非理性的喜恶,离真正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多数越来越远了。政治的中心化的另一个体现在于,我们对于许多社会问题,我们都会想方设法地希望通过政治权力来加以解决,不管这些问题是不是应当进行干预,而政府有有没有能力去干预。有时候,人们抱怨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然后呼吁政府要采取行动,进行道德教化,甚至要立儒教为国教。有时候,人们又会抱怨自己的孩子沉迷网游,希望政府打击这些腐朽堕落的行业。这些都是政治中心化的思维。哈耶克认为,政府的任务主要在于下述两个方面:第一,创建一种个人和 群体能够在其间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框架;第二,有时候 则可以用它所拥有的筹集岁入的强制性权力去提供市场因各种缘 故而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因此,在这个自由的框架以外,个人如果对这个社会有什么特定的目标的话,不应该通过政府的权力来强制其他人去服务于这个目标。反对通过权力来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不代表个人对于对社会是毫无作为的。每个人,不论其力量的大小,都是卡尔·波普尔所称的“零星社会工程”的一部分。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在自由的框架下,依然可以对社会发挥影响。最明显的例子,是当代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宗教。可惜的是,由于政府无限权力的扩张,零星社会工程往往会被扼杀。在国外,许多NGO把社区建设的精力投入到游说政府强制立法。而在中国,当然是更加糟糕了,我们已经有了官方的宗教,官方的红十字会,官方的居委会,当然已经容不下任何自发的力量。要解决民主所带来的弊病(准确地说应该是政府的弊病,民主只可能克服专制的弊病,而不能克服政府的弊病),政治的去中心化是非常重要的。中央政府的权力必须下放到地方,我们不再谈论抽象的民主,而是应该具体地把民主落实到与地区事务有明确关系的个人身上。这种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才是民主的根基。与此同时,政府与民众也必须认识到,政治权力并不是无限的,政治改良需要的是零星社会工程,而不是政府的设计对政府的行政权予以限制,还要使立法机关极都要受到约束,使立法者维护自由、安全、和平,而不是为特定的利益、目标服务。当然,认识到这一点,同样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民主绝不只是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方式,中央权力的下放,社区自我管理秩序的形成,同样是民主进程的重要一环。中央集权的国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如果只是改变了选举制度,而沿用以前的政治结构,那它所带来的好处,将极其有限。

一点建议与体会

本书为哈耶克的代表作之一,其重要性就不必多讲了。哈耶克自以为本书才应该是《自由秩序原理》(或译为《自由宪章》,如此作者的意图就比较明确了。译文经过几手,最后由邓正来总理而成,故细读会有些不协调之处。整体译文比邓正来所译《自由秩序原理》感觉要通俗些。完全可以不必读邓的代序而直接读哈氏原文。邓之代序是一篇研究性文章,如果没有研究过哈耶克,甚至没有看完本书,其实也无法明白邓正来要说什么。要花些心思把哈耶克为本书写的导论搞明白。然后在读各章时条理就比较明确了。本书整体让人感觉不如《自由秩序原理》那样结构分明紧凑,三卷均可独立成文,里面很多篇章甚至都可以独立发表,更象一本经过整合的论文集。就本书的导论的一些体会。导论开篇即引用了费雷罗的一段文字,无非是坚持强调自己的主张,即哈耶克的一切理论都立基于这样一个似乎人人皆知却每每被常人和理论家忽略的洞见:人之心智是有局限性的。知道这一哈耶克的理论基础后,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其理论的论证展开。反之,哈氏的一切理论可能都是失败的。至今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承认人之心智的局限性,依然认为人类可以通过努力达到无限的水平,可以设计出完美的制度。哈耶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分工,则可以明确地批驳这些观点(参见其论文集)。要读本书导论,或许要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或者至少知道其主旨之一三权分立的意义,并且可知道孟氏提出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个人的自由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哈氏以为这一初衷到现代失败了,也就是说从孟氏到如今,三权分立并未为个人自由提供制度性的保障,甚至朝相反的方向在大踏步前进。哈氏著文的目的,仍然是想实现孟氏理论未能实现的目标:如何保障个人自由。这即是本书的主旨核心。或许也是哈耶克一生致力的目标。如果你看过《美国的民主》和《联邦党人文集》更好。为了实现为个人自由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哈氏借助的是宪政。即哈氏没有朝无政府主义方向去发展,仍然是在有国家有政府且宪政治国的基础上来展开理论的。关键的区别是,哈耶克重新强调了他所谓的宪政指的是有限政府。这点必须着重强调与明确。如果按我国的所谓宪政则完全不会理解哈氏要说什么。如今,宪政与民主制度在理念上被混合,导致很多人想当然地以为宪政就是多数同意的民主,即宪法授权保证通过多数同意的形式授权政府,以致于政府可以不被限制地从事任何被授权的事,终于造成了宪政下的无限政府存在。如此,哈耶克郑重地说:“一种使全智全能的政府成为可能的宪法究竟还具有什么作用呢?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就此,我们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现状来考察。类似我国这样的全能型政府,宪法基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细节可以去冯象的《政法笔记》),我国也从来不是哈耶克意义上的宪政国家。哈耶克对那些依靠宪法来保证政府顺利运转而不管目的进行了严肃批判,何况我国政府根本不须需要任何宪法即可以顺利运转?(毛泽东当年就认为宪法只不过是政府把一些东西形成文字,然后政府承认它就是),以党章代替宪法也不奇怪。当然,我国的情况不在哈氏考虑这列,他关心的是靠自由发家致富的西方国家如今自由的淡漠与丧失。之所以孟德斯鸠这些伟大的思想家的目的到今日也没有实现,哈耶克以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占支配地位的信念与这些理想是不相调和的。如今的人们不再相信个人利益之外存在独立的正义,人们立法授权那些人除了干了防止不正当行为的事外,还谋取了特殊的利益。何况立法与监督是同一机构的监守自盗?接着哈耶克阐述了他的三个洞见,清晰理解这三个洞见是理解全书的一个关键。哈耶克第一个洞见,也是其批评者诟病他的观点之一,即他们认为哈耶克也存在二分法问题。哈耶克将社会秩序明确地划分为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秩序。这两种秩序各支持两套不同的规划或法律。对这两种秩序要明白各指的是什么(这点是可以参考邓正来的代序中相关部分)。第二个洞见与上一个紧密相关,通常人们所说,或当时理论家所探讨的所谓社会正义或分配的正义,实际上仅仅在组织秩序中才有意义,即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或者不存在什么社会正义问题,或者社会正义是一个虚假的概念、问题。自生自发中也更不可能需要什么分配的正义。这点在罗斯巴德的《权力与市场》中更加强调了,罗氏甚至认为存在着再分配即存在着剥削。第三个洞见,目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模式,如果同一个机构既制定规则又指导管理政府,那么,必然是条通往奴役之路,即自生自发秩序将不再可能存在,自由的社会会逐渐服务于特定组织利益集团,如我国。如今,民主制度与无限政府被混淆了:只要通过民主形式,即多数同意的结果并授权,政府在其内具有无限的权力。还不用说这民主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代议制政府完全背离了其原本的理想:代议者完全不再表达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的意见了,而是操纵着意见,代议表决只是动员赞成而已。这些在我国比较常见。理解了这些,其余就易了。粗浅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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