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1
ISBN:9787500062608
作者:[英]哈耶克
页数:280页

书籍目录

《法律、立法与自由》

全三卷总目

外国法律文库序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序言
第七章 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第八章 正义的探求
第九章 “社会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
第九章补遗 正义与个人权利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一章 抽象规则的规训与部落社会的情绪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序言
第十二章 多数意见与当代民主
第十三章 民主权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 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与市场
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灭:简要重述
第十七章 一种宪法模式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主题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人名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译后附言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细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邓正来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建构与进化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
进化论认识进路的兴起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续
我们的拟人化语言
理性与抽象
为何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两种渊源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自然界的自生自发秩序
在社会中,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
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
关于“有机体”与“组织”这两个术语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伪实在论与构想乌托邦所须具备的勇气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中的作用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错误的经济学支配的

第四章 变化中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于立法
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事实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早期的法律
古代传统与中世纪的传统
从习俗和先例中产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自发生成的法律为什么需要立法对它加以纠正
立法机构的起源
效忠与主权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职责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务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务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涉他人的行动”与预期的保护
只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一个动态的行动秩序中
得到保护
预期间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经由对确受保障领域的界分而达致的
有关价值影响事实的一般性问题
法律的“目的”
对法律的阐释与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
法官只服务于自生自发秩序
小结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立法发端于确立组织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立法与权力分立理论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私法与公法
宪法性法律
财政立法
行政法与警察权力
政策性“措施”
通过“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关注政府的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偏见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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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4条)

  •     找这书已经很久了,兰州没有,西宁没有,成都武侯大街的购书中心也没有。目前在成都出差,成都哪里有卖这套书的啊?重庆也行。知道的朋友请告诉下。——————竟然书评太短,没法发表。。。知道这本书是在读邓先生译的《哈耶克读本》之后了,最感兴趣的是其提出的人之知识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导出对人为设计之秩序的不信任,以及对基于一般正当行为规则的自由秩序的推崇。不过对一般正当行为规则除了抽象性特征外如何得到具体界定且变成具体规则,实在很费解。
  •     没有了畅快的经济分析,LLL更多的是理论分析,弄的翻译版本也自然而然比较晦涩了。财产权的问题,早就借由不平等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形态应该如何去除,他未置一词。哈耶克在这本书里没有将他认为的符合当前的正当行为规则表述出来,还是以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的方式把这个答案留给了不断拓展的社会发展。只不过在现在这样的世界发展形势下,不知道人还有没有机会继续去试错,改进,代价已经吃不消。因为连哈耶克这位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应当予以做到的“安全保障”,在现在看来都是很棘手的问题。不是战争、犯罪威胁我们的安全,而首先来自于我们的食品。之前看《食品公司》发现,被糊弄的大众意见,被曲解的民主,早就被操控了的“社会公正”,在美国同样造成了庞大的垄断,使农民连凭良心做买卖都成了奢望。在没法发现自己的意见被强奸的时候,说什么法律要起码尊重绝大多数人的借由社会传统而形成的基本意见,也就没有了意义。这时候的我们,不可能再抱着学习一个开放系统的心态来学习自由了。先回归一下基本的生活吧。发展,越发显得次要。
  •     这二三十年来,没有一个政治术语比“多数人的暴政”更加被人所滥用的了。一般来说,只要你反对多数人的意见,你就可以用这个词来称呼大多数。虽然如此,这个词的本来含义还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但是我尽量不用这个词,因为用到这个词,就难免令人把民主和一大群流氓放火烧车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民主制度所带来的弊病要温和得多,当然也隐蔽得多。的确,如今再也没有学者认为,民主的良好运行仅仅意味着多数人统治少数人了。民主必须与健全的法治结合在一起,才能既实现民主,同时也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也是这样认为的,并不是如某些人认为的那样走向了反民主。但哈耶克与大部分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并不空泛地谈论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简单地把完善民主的方法归结到“法治”“宪政”这一些口号中,而是切切实实地去讨论民主的弊病,及解决的方法。政治的中心化可以从两个含义去理解:一是中央集权的倾向。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必定存在着一些通行全国的制度,例如统一的宪法,统一的货币。因此,中央政府必然需要政治权力去制定这些规则。但是,在这个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民主却发生了异化。例如,对于公立的学校,学校应该提供怎么样的教材,显然当地社区的居民是最有选择权的。但在中央集权的国家下,中央政府往往那个会出于“国家政策”上的考虑,对地方的教育作出干预。中央政府往往就在规划、政策的名义下,通过中央集权式的民主,去消解地方自治下的民主。一个应该由一万人决定的公共事务,被一百万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那么这种“民主”,到底还有没有正当性呢?中央集权式民主背后的民意,与其所决定的公共事务再也没有了切实的利害关系,其所作出的决策往往就只是出于非理性的喜恶,离真正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多数越来越远了。政治的中心化的另一个体现在于,我们对于许多社会问题,我们都会想方设法地希望通过政治权力来加以解决,不管这些问题是不是应当进行干预,而政府有有没有能力去干预。有时候,人们抱怨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然后呼吁政府要采取行动,进行道德教化,甚至要立儒教为国教。有时候,人们又会抱怨自己的孩子沉迷网游,希望政府打击这些腐朽堕落的行业。这些都是政治中心化的思维。哈耶克认为,政府的任务主要在于下述两个方面:第一,创建一种个人和 群体能够在其间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框架;第二,有时候 则可以用它所拥有的筹集岁入的强制性权力去提供市场因各种缘 故而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因此,在这个自由的框架以外,个人如果对这个社会有什么特定的目标的话,不应该通过政府的权力来强制其他人去服务于这个目标。反对通过权力来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不代表个人对于对社会是毫无作为的。每个人,不论其力量的大小,都是卡尔·波普尔所称的“零星社会工程”的一部分。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在自由的框架下,依然可以对社会发挥影响。最明显的例子,是当代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宗教。可惜的是,由于政府无限权力的扩张,零星社会工程往往会被扼杀。在国外,许多NGO把社区建设的精力投入到游说政府强制立法。而在中国,当然是更加糟糕了,我们已经有了官方的宗教,官方的红十字会,官方的居委会,当然已经容不下任何自发的力量。要解决民主所带来的弊病(准确地说应该是政府的弊病,民主只可能克服专制的弊病,而不能克服政府的弊病),政治的去中心化是非常重要的。中央政府的权力必须下放到地方,我们不再谈论抽象的民主,而是应该具体地把民主落实到与地区事务有明确关系的个人身上。这种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才是民主的根基。与此同时,政府与民众也必须认识到,政治权力并不是无限的,政治改良需要的是零星社会工程,而不是政府的设计对政府的行政权予以限制,还要使立法机关极都要受到约束,使立法者维护自由、安全、和平,而不是为特定的利益、目标服务。当然,认识到这一点,同样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民主绝不只是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方式,中央权力的下放,社区自我管理秩序的形成,同样是民主进程的重要一环。中央集权的国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如果只是改变了选举制度,而沿用以前的政治结构,那它所带来的好处,将极其有限。

精彩短评 (总计41条)

  •     我恨翻译。
  •     哈耶克,老僵尸。加半
  •     哈耶克是应该读的
  •     great mind!
  •     這第一卷網上都沒賣了呀!那麼稀缺呀!只能借圖書館的,以後能買到的話再細讀一遍! 這一本不太適合想瞭解他思想的入門讀者。 哈耶克對“自生自發的秩序”真是不厭其煩地強調·!
  •     每两年重读一次,坚守自由主义阵地。
  •     最令人惊叹的,是复杂精微的思想,如何丝丝入扣地得以展现。
  •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哈耶克极力确认的,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我们的未来不可能一步一步都设计好,何况这么一个庞大的社会呢!
  •     2011-02-07:精读第五章《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诉讼经济学课程,关于法官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作用。
  •     看得头昏眼花,基本上什么也没记住,这样也挺好。因为,我现在是奥黑……
  •     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宏大,深度。
  •     喏
  •     法律人不可不读
  •     我居然真的在地铁上看完了第一卷,自己都被自己感动了……不过很多没看懂=,=
  •     看這種跨領域的百科全書式的天才寫綜述,實在太爽了。與當時看韋伯的感知類似。在帅哥的陪伴下,看完了最后一章。在学校食堂记录这一刻。
  •     读哈老师的书,向来是体力活。读译者序就花了我一个下午,差点把我吓跑。好在正文看上去还比较正常。
  •     内容先不做评价,之后可能会写详细的读书笔记。在此仅对翻译发表一些薄见。我觉得这本书的翻译还有提升的空间,译者是邓正来先生等人,但是在一些词语的甄选上很奇怪,偏偏要舍弃一些明确易懂的词使用拗口的词语,比如防止偏要用成防阻。本书的理论性本来就很强,而且哈耶克肯定也独创了一些词汇,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还这么拗口生硬,就更添阅读的枯燥和难度。译者不断使用“可欲性”一词,但这个词到底指什么呢?另外,译者肯定是争取直译,因为句子中总是出现很多“那些”“这些”,其实都是可以省去的,否则语句真的太冗长。尊重原著者当然是好,但是应该多考虑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化繁为简。
  •     奥地利学派;哈耶克
  •     不再赘述
  •     我觉得好深奥。
  •     哈耶克的晚期代表作
  •     三权五层一样不靠谱。
  •     很启迪思维的一本书
  •     democratic system 和Unlimited government 被混淆,成为公知们津津乐道的真理。其实代议者操纵着意见,代议表决只是动员赞成。本书也是哈耶克思想矛盾体现得最淋漓尽致的一本书。
  •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向往缺乏对权谋和政治的尊重。
  •     要么是有硬伤,要么是我没读透
  •     求新版
  •     读完这个,想到邓正来先生。似是有周年了,一路走好。
  •     哈耶克思想的精髓。
  •     高峰仰止。
  •     因为知识分立,技术什么的,重读的时候,写多点…………
  •     很赞同,不过感觉有点啰嗦
  •     这是一本好书,但我看得一知半解,有机会再读一遍。
  •     不解释
  •     翻译不咋滴。。
  •     “第一译者”风波
  •     我国最高法在2008年的时候提出了这样一个口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法制”。从表面看看似没有哪里不对,非常政治正确。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叫“为大局服务”?大多数人认为这个人该剐了就必须把这个人马上凌迟?还有,根据我国地广人多的国情“大多数”又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反过来看,这个概念后面牵扯的核心词汇是“国家”,而国家是什么,政治术语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么解释好像通了,麻痹的,我真是个人才,跟黄二差不多了!
  •     第一部主要是对建构论和唯理主义者的批判。在解读法律时强调自组织中的形成,以“发现”代替“制订”,亦即把法律的制订与修正作为一个动态的规则的自我调整的过程。这种看法其实是对休谟的继承,更多关注法律的系统功能而不考虑具体的后果。每段抽出来都很有道理但放在一起看就是“道理我都懂但是鸽子为什么这么大”。事实上这种强调法律者对法律的调整也是种回归式的波动,但是照这种试错的模式并未对试错的边界进行规范所以从蝴蝶效应出发其实非常可怕。
  •     邓正来译作。
  •     多少有点无为而治的味道吧.基于自发共识的规则认同.
  •     这个版本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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