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

出版社:早安財經文化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9867458933
作者: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页数:365页

内容概要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史丹佛大學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創辦人,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和The Future of Ideas(簡體譯本名為《思想的未來》)等,也是Creative Commons計畫的主席。雷席格曾於賓州大學、劍橋大學和耶魯大學就讀,先後擔任過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理查‧波斯納(Richard Posner)法官及聯邦最高法院安東尼‧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助理。

作者简介

本書作者有「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之稱(《紐約客雜誌》〔The New Yorker〕語),亦經常被視為文化環境主義者(cultural environmentalist)的領袖。此書中,他關注的焦點在於「科技與法律繞著『創意』所創造的環境」──不只是「市場權力集中化」,還有「因法律的實際影響範圍出現巨大變化而導致的權力集中化」。
我們的文化是從「自由文化」(free culture)的傳統中產生。藉由賦予智慧財產權,自由文化直接支持並保護創作者和創新者。但自由文化也間接限制了這些智慧財產權所轄範圍,從而盡量保證後繼的創作者和創新者能擁有自由、不受過去所控制。但法律正在改變,此變化正在改變我們的文化產生方式,眼看「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亦即創作者只有在取得擁有權力者或過去的創作者的許可,才能進行創作──有取代「自由文化」的態勢。作者的目的,便是在呼籲眾人捍衛一個在「無政府」和「控制」之間取得平衡的自由文化。
書中作者旁徵博引諸多發明(柯達相機、新興媒體、校園網路,甚至電影、唱片工業等等)的簡史及發明問世時的法律環境,引導讀者審思「若當時的法律規定並非如此,該發明的命運會怎麼樣?現今的人們又會蒙受什麼樣的損失?」進而檢視「自由文化」傳統轉變為「許可文化」的軌跡。作者告訴大家,自由文化就像自由市場一樣,充滿了財產/財產權,而且不是(像許多反對人士以為的那樣)所有東西都免費──自由文化並不會令藝術家得不到報酬,它的「自由」毋寧是在確保後來的創意得以發揮、也在確保智慧財產能為更多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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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網際網路的普及,讓我們來到一個分享與創作空前便利的時代,然而網際網路的科技,也讓我們在分享與創作之餘,必須重新面對自由分享與創意保護的權衡。建立網際網路上蓬勃活動秩序的法律體制,面對三種要素的考量,其一,創作者的著作權益,其二,網路內容文化的自由生機,其三,中間團體的利益。極端的著作權主張會澆熄網路內容的蓬勃創意,扼殺分享並不能為創作者真正取得商業利益,而可能只是為中間商業團體塑造商業壟斷利益,理查‧史托曼(Richard Stallman)的自由軟體,自由社會主張,標示我們一個文化的視野,只有透過自由的分享,自由的創作,在與社群他人一小步,一小步的分享互動中,我們才能探索更好的作品,更好的內容,那是人類文化進化的方法。回諸歷史的案例,日本的同人漫畫,因為法律給予中間地帶,允許第三者在原創的漫畫中再衍伸、再創作,使得日本整體漫畫的出版業比之美國的漫畫業,得到更全面多元的發展。我們相信網際網路內容再衍伸、再創作的實質潛力將千百倍於漫畫。在網際網路內容開始萌芽發展的階段,極端的著作權主張將成為是綁架文化創意的最大元兇。日常生活中,我們已可見極端的智權主張所帶來的影響,一個重病者以前可以在圖書館閱讀醫學論文,了解自己的病症,但現在出版社的電子檔案資源,卻因為商業運作,只高價提供專業組織閱讀權限,無法提供公眾閱覽的權利。這樣的例子中,我們是在保護創作者的權利,還是保護出版商的權利?近年大出版商因電子期刊資料庫大賺其錢,而弔詭的是,經費拮据的大學圖書館卻要花大錢,去買回校園教授的文章閱覽權。難怪前幾年哈彿大學圖書館,拒絕購買電子期刊資料庫。對創作者著作權益的維護,當然還是文明社會的基本秩序,作者勞倫斯主張在「無政府狀態」和「處處受限」間取得平衡的文化。他以線上音樂為例,將分享行為分為四類,A型:將檔案分享網絡,當做購買CD的替代品。B型:將檔案分享網絡,當做購買CD前的試聽樣品。C型:使用檔案分享網絡,去取得仍受著作權保護卻已不再銷售的作品,或是極難買到的作品。D型:使用檔案分享網絡,取得不受著作權保護、或是著作權人已明確授權使用的作品。他主張採取以下方式,在降低損害的同時,將創新的利益予以極大化:(一)確保從事類型D分享的權利;(二)允許非商業性的類型C分享行為,且毋需負擔法律責任。同時也允許商業性的類型C分享行為,針對此種分享行為,則是依據低廉且固定的法定費率計價;(三)在過渡期間,針對類型A的分享行為,依據傷害的程度,予以課稅並補償。勞倫斯讓我們看到一個法律界的人,對網際網路文化未來發展的熱情、理想與關懷,也實際提出一些解決之道。勞倫斯雖是網際網路法律界的權威,但在書中卻處處跳脫法律與經濟的視野,替之以宏觀歷史的人文關懷。這本書文筆流暢,條理清晰,從很多媒體與新科技應用發展歷史案例的脈絡中,提出網路科技、網路內容未來發展的先知卓見,淺顯而且深入,值得關心網路文化的人一讀。徐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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