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军事 > 政治 > 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1-1
ISBN:9787511705938
作者:童建挺
页数:293页

章节摘录

插图:各州建立的不同步调也说明,行政管理的职权移交给德国机构和代表的进程在西占区并不是统一地进行的。纳粹投降之后,盟军四国接管了德国的最高政府权力。一开始,由四个占领区最高司令官组成的盟国管制委员会共同对涉及整个德国的问题作出决策。但在波茨坦会议之后,苏联与西方三国的分歧加深,在1947年2月25日共同颁布解散普鲁士州的盟军第46个管制法之后,各个占领当局开始自行其是,在自己的占领区推行自己的政策。西方占领三国在开始时自己控制一切权力,排除德国人参与治理。但不久它们就认识到,只有把实际的政治责任交给德国人自己,“德人治德”才是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三国占领政策的指导思想改为转向自下而上——也就是从乡镇、县市再到州——发展德国人的政治自主能力。在这方面,美国军政府走在最前。它较快就任命德国人担任市长,由德国人组成州委员会、县镇委员会,在其占领区设立州,并建立政府和议会。开始时这些机构仅仅负责军政府命令的执行,没有任何决策权,随时可以撤换。在允许成立政党、举行选举之后,各州从行政单位变成拥有自己的议会和宪法的基本政治单位。美国和苏联军政府从1945年开始了这一过程,英国随后,法国最后。到1947年,州在战后的德国西部已经是一个主要的政治现实。它们自己制定了宪法,选举出议会,建立了议会制的政府,德国的政治生活从此开始。政党也以各州为基础组织起来。各州总理不仅是占领区机构的首脑,也成为德国人的代表。但各个占领区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在苏占区,随着各州的建立,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也建立起来。权力集中于占领军当局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各州仅拥有极小的决策权,并且这点权力在苏维埃化的过程中也不复存在。出于各州行政机关协调跨州事务的必要性,美占区于1945年秋在斯图加特设立了三个州的协调委员会——州委员会。

前言

作为国家组织的一种结构性原则,联邦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政治学概念。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人们能发现联邦制国家在不同方面的一些共同特征。譬如,从宪政角度看,在所有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及其成员都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并且这些权力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②;从制度和功能的角度看,在联邦制下,国家权力被完全分配给联邦和州(省),因此,这两个层级的政府能够对其管辖领域的事务拥有最终的决定权(Riker,1975:101);而从社会哲学的角度看,联邦制是一种以自主的、非集中的领土单位的自愿联盟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辅助性原则)。不过,作为一种与单一制相对照的国家结构形式或政体组织形式,现实世界中各国的联邦制大体都具备这样一些特征:国家都被划分为领土单位;在联邦与成员国间分配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后者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两级政府都具备决定性的国家结构成分(如宪法、议会、政府、法院、警察等),它们的存在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成员国在联邦议院中得到代表,参与联邦决策;在谈判和保护少数的基础上解决争端;联邦法院裁决两个国家层级的组织纠纷(Bothe,1997:7)。尽管现实世界中的联邦制国家都具备上述特征,但各国由于联邦与成员国具体职能划分的不同规定和实践,又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宪法按照政策领域列举了联邦和各州(省)的权力,它们在这些领域内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资源的税收由联邦和成员国共管和分管,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税率。在这种分权模式中,权力的制衡通过联邦和州分管不同的政策领域得以实现。联邦与各州(省)的两套政府体制相对独立,功能健全。此外,在这些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国都通过代表它们的民选代表组成的第二院(所谓参议院模式)参与联邦的立法。由于联邦与成员国权力的相对分立,这种类型的联邦制被学者称为“国家之间的联邦制”(interstate federalism),或“分立联邦制”(dual federalism),又或“并行联邦制”(coordinate feder-alism)(Wheare,1964)。这种联邦制强调的是联邦和州的分治,原因在于组成这些联邦的成员国长期各自为政的自治传统以及建立联邦制时整合的目标更倾向保持各成员国的多样性。

内容概要

童建挺,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在德国留学数年,发表学术论文、译文若干,目前主要从事政治制度和政党研究。

书籍目录

序言
一、联邦制及德国联邦制的基本特征
二、研究战后德国联邦制演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关于德国联邦制研究的现状
四、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的几个阶段
五、研究方法
六、章节安排
第1章从神圣罗马帝国到第三帝国——德国联邦制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一、德国联邦制的源起
二、1848年《圣保罗教堂宪法》——现代德意志联邦制国家的蓝图
三、1871年帝国——德国第一个现代联邦制国家
四、魏玛共和国的联邦制——分权的单一制
五、联邦制的覆灭——第三帝国
第2章联邦德国的诞生(1945-1949)
一、盟军对德国重建的设想和做法
二、西占区的基本状况
三、德国各派政治力量对未来国家结构形式的设想
四、议会委员会关于联邦制的主要争论
五、《基本法草案》的通过和联邦德国的建立
第3章德国联邦制的起点——1949年《基本法》确立的联邦制
一、《基本法》中的联邦制原则
二、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划分
三、联邦与州之间的财政关系
四、联邦上院——德国联邦制的特有机构
五、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制国家的保障和联邦争端的仲裁人
六、1949年《基本法》的联邦制模式——复合联邦制
第4章联邦制度国家的单一化(1949——1969)
一、单一化的内涵
二、单一化的前提条件
三、单一化的策略
四、联邦上院地位的提高
五、各州之间的自我协调
第5章新合作联邦制和政治纠缠体制——1969-1990年的德国联邦制
一、合作联邦制与政治纠缠
二、1969年财政大改革的原因——财政制度
三、1969年财政大改革
四、财政制度和1969年之后的“合作”联邦制国家
第6章两德统一的挑战——从1990年到1994年宪法改革
一、民主德国的联邦化
二、两德统一的宪法选项
三、统一冲击
四、随着统一进行的联邦制改革
五、1994年宪法改革
第7章欧洲一体化的挑战
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及其对德国联邦制的挑战
二、欧洲一体化与联邦制的维护
三、权力向欧共体的让渡及其后果
四、联邦上院对欧洲一体化的参与
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一体化过程的延续和转折
六、各州参与欧盟事务的其他形式
七、欧洲制宪与德国联邦制
八、欧洲一体化与德国联邦制的未来
第8章改革、改革、再改革——从1998年联邦和州政府委员会到2007年第二联邦制委员会
一、合作联邦制和政治纠缠的问题
二、改革前奏
三、2006年联邦制改革
四、2009年联邦制改革
结语——德国联邦制的前景
一、联邦制——“一种动态的制度
二、德国联邦制的调整能力
三、德国联邦制的前景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德国联邦制的演变(1949-2009)》是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本书根据作者在德国收集的丰富的第一手材料,运用突出政治行动者作用的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从德国联邦制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机构设置及联邦与州在立法、执行及财税等领域的权力划分——的变化及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联邦制怎样影响到联邦和州政府与政党的政治活动者,以及他们怎样在政治实践中运用联邦制的制度规定或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从制度上改变联邦制的内容这三个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1949年到2009年6月德国联邦制的发展过程、原因及其影响,并对其发展动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图书封面


 德国联邦制的演变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作为国家组织的一种结构性原则,联邦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政治学概念。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人们能发现联邦制国家在不同方面的一些共同特征。譬如,从宪政角度看,在所有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及其成员都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并且这些权力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②;从制度和功能的角度看,在联邦制下,国家权力被完全分配给联邦和州(省),因此,这两个层级的政府能够对其管辖领域的事务拥有最终的决定权(Riker,1975:101);而从社会哲学的角度看,联邦制是一种以自主的、非集中的领土单位的自愿联盟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辅助性原则)。不过,作为一种与单一制相对照的国家结构形式或政体组织形式,现实世界中各国的联邦制大体都具备这样一些特征:国家都被划分为领土单位;在联邦与成员国间分配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后者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两级政府都具备决定性的国家结构成分(如宪法、议会、政府、法院、警察等),它们的存在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成员国在联邦议院中得到代表,参与联邦决策;在谈判和保护少数的基础上解决争端;联邦法院裁决两个国家层级的组织纠纷(Bothe,1997:7)。  尽管现实世界中的联邦制国家都具备上述特征,但各国由于联邦与成员国具体职能划分的不同规定和实践,又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宪法按照政策领域列举了联邦和各州(省)的权力,它们在这些领域内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资源的税收由联邦和成员国共管和分管,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税率。在这种分权模式中,权力的制衡通过联邦和州分管不同的政策领域得以实现。联邦与各州(省)的两套政府体制相对独立,功能健全。此外,在这些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国都通过代表它们的民选代表组成的第二院(所谓参议院模式)参与联邦的立法。由于联邦与成员国权力的相对分立,这种类型的联邦制被学者称为“国家之间的联邦制”(interstatefederalism),或“分立联邦制”(dualfederalism),又或“并行联邦制”(coordinatefeder-alism)(Wheare,1964)。这种联邦制强调的是联邦和州的分治,原因在于组成这些联邦的成员国长期各自为政的自治传统以及建立联邦制时整合的目标更倾向保持各成员国的多样性。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作为国家组织的一种结构性原则,联邦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政治学概念。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人们能发现联邦制国家在不同方面的一些共同特征。譬如,从宪政角度看,在所有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及其成员都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并且这些权力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②;从制度和功能的角度看,在联邦制下,国家权力被完全分配给联邦和州(省),因此,这两个层级的政府能够对其管辖领域的事务拥有最终的决定权(Riker,1975:101);而从社会哲学的角度看,联邦制是一种以自主的、非集中的领土单位的自愿联盟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辅助性原则)。不过,作为一种与单一制相对照的国家结构形式或政体组织形式,现实世界中各国的联邦制大体都具备这样一些特征:国家都被划分为领土单位;在联邦与成员国间分配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后者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两级政府都具备决定性的国家结构成分(如宪法、议会、政府、法院、警察等),它们的存在受到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成员国在联邦议院中得到代表,参与联邦决策;在谈判和保护少数的基础上解决争端;联邦法院裁决两个国家层级的组织纠纷(Bothe,1997:7)。
        尽管现实世界中的联邦制国家都具备上述特征,但各国由于联邦与成员国具体职能划分的不同规定和实践,又表现出不同的特色。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宪法按照政策领域列举了联邦和各州(省)的权力,它们在这些领域内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资源的税收由联邦和成员国共管和分管,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税率。在这种分权模式中,权力的制衡通过联邦和州分管不同的政策领域得以实现。联邦与各州(省)的两套政府体制相对独立,功能健全。此外,在这些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国都通过代表它们的民选代表组成的第二院(所谓参议院模式)参与联邦的立法。由于联邦与成员国权力的相对分立,这种类型的联邦制被学者称为“国家之间的联邦制”(interstatefederalism),或“分立联邦制”(dualfederalism),又或“并行联邦制”(coordinatefeder-alism)(Wheare,1964)。这种联邦制强调的是联邦和州的分治,原因在于组成这些联邦的成员国长期各自为政的自治传统以及建立联邦制时整合的目标更倾向保持各成员国的多样性。
  •     “谁掌握钱,谁就掌握权力”——如果各地区/地区-联邦间的财税制度与权力不相匹配,联邦制的改革就势在必行。每次联邦制改革的起因和主题都是财政制度。德国遗传了俾斯麦以来不喜议会制的基因——即为抑制议会权力而产生的联邦上院。联邦上院成员由各州政府指派,其合法性间接地来自选民,却直接来自各州政府。它骨子里更切近地区行政,却介入了联邦立法。战后,联邦上院权力扩大,各州通过上院拥有左右联邦政策的机会,因此联邦与各州之间更容易通过“政治纠缠体制”达成妥协的共识,使联邦内部整齐划一,形成合作型联邦制。其缺陷则是联邦与各州之间行政权力划分模糊,联邦立法权膨胀,各州自由度和地区特点不强。两德统一以来,由于东德五州与原联邦州经济差距较大,加强各州地方权力的呼声增强,2006年改革后上院的权力更多地转向欧共体一边。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