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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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1
ISBN:9787214030870
作者:(英)格雷
页数:207页

自由主义三个人

楔子:福山说自由主义取得了全球性胜利的时候,格雷却在想自由主义进入了一个很大的困境,他不觉得美国式将自由主义扩展到全球的做法与苏联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扩张有什么不同,他说现代政治哲学所代表的自由主义的第一张面孔是矛盾的,现实已经否认了第一条路,洛克、康德、哈耶克、罗尔斯的路是不通的,因为人的看法是主观多元的,不可能形成对善的统一看法,而这些以自由主义为旗号的学说却要为人类设计一个完善生活,这其实在现实中就是原教旨主义。当罗尔斯和诺奇克就平等还是权利代言正义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格雷说:等等。你们争的都是自己对完美生活方式的理解。这种冲突永远没有解决的一天,因为价值和价值之间冲突,价值内部之间也互相冲突,主流自由主义者要“在不确定的礁石和不可通约性的漩涡之间摇摆不定”。诺奇克反驳说:我不管你多元主义怎么说,我这样说:权利独立于善并优先于善,人总有一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就是自由主义。格雷却说:你这是在自欺欺人。因为所有价值肯定都包含善,比如为什么平等?因为这样能让社会趋于稳定;比如为什么自由,因为这样能让人类免受奴役,这就是价值背后的善。这样一来你们的论争就永远没有结果,因为你说应当权利为先,罗尔斯说应当平等为先,背后都有不同的善的观念的支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罗尔斯说:以你这说法,人类没有一个值得追求的共同目标了?我老师康德所说的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就不是永恒的了?那我们还为什么活在世上?格雷说:我不赞成康德的法子,我更看重人类的多样性,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帮其他人决定什么是善,康德也不例外。你康德为什么要以对经验的忠实为代价来追求理论的一贯性呢?“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的善不一致的方面,在不同环境中都可以有一种独特的人类生活,没有哪一种生活可以完全符合人类之善所包括的各种对立价值观念。”看看你们这自由主义的第一张面孔的预言现在在现实中的样子吧,不同的国家都选择了走向现代化的不同方式,并非走向意识形态的终结;还有从洛克开始就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可是现在又怎么样?全球化和种族冲突才是人类的最大威胁,如今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不是过于强大的政府,而是无政府状态。罗尔斯说:不就是多元主义下民主的走向吗?我早就想到过,所以我从《正义论》退到《政治多元主义》。在你之前伯林、达尔都玩过,我早就提出“重叠共识”来统摄多元主义。我又没要大家达成伦理共识,你说同性恋好,我说同性恋坏都没有关系,我要的是政治共识。只要承认我的正义两原则,一个稳定的民主建构方式就能建构起来,即使在多元主义社会也不怕。有分歧不可怕,我们政治哲学就是做缩小分歧的事情,用宽容超越公民间的隔阂,现时段解决不了的争执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就好了。如此,我也算是对老师康德的启蒙理想在多元主义时代发扬光大了。当然,我还是改不了康德学生的印记,我相信公民有公共理性,这个公共理性足以对抗多元时代,形成公共善了。我可没有启蒙运动的野心,我就解决政治的正义问题,至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我这可不是完备性学说。政治上取得共识并没那么难,只要具备个人“合理性”,就能承受“判断负担”,承认相互间的分歧是合理的。格雷说:哈哈哈,果然是理论越出名问题越多。我刚刚反驳过诺奇克,你凭什么把正当和善分开?你一开始说支不支持同性恋是伦理共识,大家在善的选择上是随意的,后来又依靠公共理性形成公共善,那么这个善的界限是谁定的?可以随意和“正当”分开吗?你说应该看重平等,这在现在的香港也许适用,但是60年代的中国却未必适用,你规定的“基本自由”的依据是什么,你所谓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会随着人们对利益的不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自由主义政权依然要协调各种不相容的自由的冲突。你如果说不清楚这个问题,各个自由争起来的时候最后还是要落脚到对善的争执上,你如何能避开这个问题?你那些划定基本自由核心范围的方法只不过是你耍的花招。还有,我了解到你达成“重叠共识”的方案是先形成宪法共识,这就更可笑了。我给你取个名字叫做“法条主义”,你天天说相信公民的公共理性,到头来还是认为政治是靠不住的,却对法律抱有虚幻希望。法律是天底下最无条件的和最终的,不考虑具体环境的选择怎能是最好的选择。其实你罗尔斯的小九九我们都知道,你不就是把美国作为模范的自由社会来进行设计的吗?凭什么在伦理上达不到的共识在政治上就一定能达到?这我就不批评你了,桑德尔、麦金泰尔他们就够你喝一壶的了。最让我不理解的是,你根本就没认真对待权利的多样性和互相冲突的问题,在解决不了的时候直接排除了不可公度的价值观念,这当然很容易,可是你有没有想过,这样做抑制伦理了生活中的冲突之源——根本的人类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这一事实。画外音说:你这什么共同的价值都不承认,动辄提冲突和多元,这不是价值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是什么?你这不是给极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以可乘之机吗?格雷说:我这不是相对主义,我这是价值多元主义。我说价值是不可通约的,但我没说价值是不可确定的,只是这些价值不一定要取得融洽的平衡,不是所有价值都有效。价值多元主义认定的是在不可通约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之中,那些不相容的选择都可以是正确的,但我没说所有的选择一定都是正确的。我也有标准,就是普遍的基本人权的标准,这个基本人权可不是自由主义所独有的,而是所有政体都应该尊重的。我这也不是说个人不同价值观引致的主观主义,我承认人类有共同本性,但是正是这种共同本性使普遍的善和普遍的恶成为可能,也正是它造成了他们的普遍冲突。我更强调一个政府内部不应该由单一的价值信念,“反映单一社群的价值观念的政府模式理想是危险的”。画外音说:听起来很有道理,批判总是容易的,你来设计一个方法解决那个经典问题:怎么在一个多元的社群实现共同体的稳定?格雷说:很简单,按照人类社会本来的样子对待它,在这些生活形式当中,有一些的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当这样的生活方式相互对立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是最好的。属于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不一定就存在分歧,他们只是不相同罢了。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答案,但这也是最正确的答案,没有哪一种确定的原则和价值体系可以作为政权合法性的标准。我也强调宽容,只是这个宽容和罗尔斯的宽容稍有不同,罗尔斯的宽容一开始在《政治多元主义》中是宪法共识上的宽容,后来在《万民法》中又扩展到合宜社会的宽容,我没罗尔斯那么有耐心地进行社会性质划分,我的宽容很简单,只要尊重人权就可以了。我叫它“权宜之计”。——当然我们会问:自由主义的内核是权宜之计,那么还能支撑起自由主义来吗?在价值多元主义下凭借“权宜之计”能够维系一个共同体吗?画外音说:任何政治理论都要首先回答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的问题。你既然否定了普遍权利确保政权合法性的存在,那么你怎么来确定政权合法性?格雷说:用传统。人权只是习俗,满足政权合法性要求的不是某项权利,而是传统,传统保护人类利益不受到各种使有价值的人类生活成为不可能的伤害。比如现在的美国枪击案,为什么一方面枪击案层出不穷人民又不断受到伤害,但另一方面争议声不断,就是因为自由主义正统派把携带枪支仍看作是一个基本权利问题,只知就是否应该废止宪法第二修正案进行辩护,这样只能是你输我赢的权利辩论,却忘记了采用政治解决的路径,对本来就不应是固定不变的自由主义进行讨论。格雷接着说:权宜之计的设计就是直接针对价值多元主义的现实,不过我不像罗尔斯一样试图统摄这个现实,而是在这个现实的基础上发展理论。权宜之计的提出是我对多元主义现实的一个回答,“多元主义是一种历史命运”,我最推崇的学者就是伯林,对价值多元主义的哲学判断基本都是继承他而来。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我受伯林影响很深,虽然他的说法挂着多元主义的名义,但是多元主义的单位是族群,他说族群归属是保证个人幸福、自尊和繁荣的基础,民族文化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意识甚至还是自由民主的必要条件,这些都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里面继承了下来。不过伯林做的还不够彻底,他还是在多元主义的立场下不肯防松消极自由的底线,价值多元主义和消极自由哪里这么好化约?换句话说,要价值多元主义是正确的,就不能有消极自由的普世主张,更没有唯一合理的政治组织形式。价值多元主义不要和自由主义纠缠不清,政治体系更没有理由给消极自由以特权。所以,不单理想和个人伦理有多样性,更重要的是要强调人类生活和繁荣方式有多样性。这样,我就断了伯林最后一点价值共识的念想。当然我也承认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的存在——和平共存,只是这个和平共存恰恰是为满足不同利益价值协调共存的需要,而不是普遍律令。我的论证依据是实践,实践证明了自由主义正统论的失败,实践证明了人类多元生活方式的共存,实践证明经验是靠不住的,不能说出现概率高的价值就理所当然地是普遍的政治原则。

自由主义的两面一体

格雷认为,有两种建筑在不同原则之上的自由主义,第一种在哲学阵地上起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则开始于洛克,康德,现今则囊括了哈耶克,罗尔斯,诺起可,德沃金等主流政治理论家;第二种的哲学家谱则要溯源于古希腊德多元主义,在政治学上则以霍布斯为开拓者,晚近则有柏林,奥克晓特等辩护者。而象密尔,拉兹,沃尔泽等政治哲学家的主张,则同时含有这两者。简单点说,第一类自由主义认为在政治学领域里,存在某种先验权利谱系,认为人类可以找到“最”正义的政治制度,并因此达致幸福生活。这类自由主义以一元论为其哲学根基。而第二类自由主义则认为价值的冲突乃是必然,不存在某种神性权利谱系,合宜政治制度必须考虑政治传统,经济状况,社会现实等,所以不同政治人群的“正义”并不相同;自由主义政治制度尽是协调不同人群的“权宜之计”。格雷对于第一类自由主义的批驳主要在“实践”层次进行。他的意思是,在实践领域,同一个人的不同权利会相互冲突,不同利益群体的相同权利也可能会相互冲突,对于整个政治群体而言,都被宣布为天赋人权的政治权利也会相互冲突。换句话说,格雷是在现实的层次,否定他所定义的第一类自由主义者建立大理论的可能性。格雷暗示但没有明确指出的一点是,任何最低限度可以容忍的社会都要有个最低共识。毫无疑问格雷把自己归类于第二类自由主义者。但是相当程度上,格雷所构想的自由主义社会,是有一个人们奉行“交往伦理”的社会,即,不对任何人,任何人群施加暴力。而这要求某种对于宽容的“前理解结构”。事实上,格雷对于这个问题的表态相当含糊不清。他非常坚定得抨击纳粹,却又似乎暗示,因为那种介于纳粹和当下自由民主制度之间得半封闭性霸权政体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某些权利,也是可以接受得。事实上这也体现了这本著作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这两个原则分别即唯现实论和交谈伦理原则。前者的意思是,要在实践领域保护权利,裁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的意思是,政治领域须确立商谈伦理。前者确定价值多元论,后者则是一个大写的元指令;前者可以容忍适度暴力与适度“不宽容”,后者则坚决拒斥暴力。终于两者在转型政体这个交点上现出了冲突。这是一本有意思,也很好读的书。但我认为它不会成为《政治中的理性主义》那样的经典,原因在于,这本书宣讲“宽容”,其实是重谈价值多元,反对暴力,政治的实践性等老调,但又远不如柏克,哈贝马斯等说得深刻,何况他的论述有许多地方进入相对主义,有许多地方为了反驳而反驳,非常含混。格雷习惯于诠释式写作,本书照例是以作者的划分标准,重新诠释了一遍自由主义思想史。如果读者对于自由主义经典理论家的主张已有了解,相信阅读本书的速度会很可观。--

约翰 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2000)》摘要

【按语: 本书攻击并试图以后现代的“权宜之计”取代主流的自由主义政治理想“理性共识”。“章1:自由主义的宽容”说存在自由主义宽容(存在理性共识,宽容不好之事作为补救)和权宜之计两种面孔。“章2:多元的价值(plural values)”的在一种非先验的、非整体论的经验论含义上解释了价值多元论尤其是不可通约性概念,或人类的诸善相互冲突这一根本事实,还诉诸尼采的视角主义。“章3:相互对立的自由(rival freedoms)”攻击了Rawls(正义),Nozick(权利),Berlin(自由), Raz(自律)等以权利来解决诸善冲突的自由主义方案。“章4:Modus Vivendi”的提供了“权宜之计”的后自由主义方案:基于价值多元论的、经验论的、不那么普遍主义的政治解决方案。个人觉得Gray这种方案中的经验论和对现实敏感的因素值得重视;但根本上看来,放弃理性共识(rational consensus)是一种让人惊讶的非理性的、懒惰的思想立场,而且在实践上有对现代文明有挖墙脚之嫌——让John Gray去北朝鲜待两年他大概就不会玩后现代政治那种轻飘飘的空灵了。写作风格不是很喜欢,有论文趋向,很零碎。或许格雷这里的观念并非一种作为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而仅仅是一种多元论的伦理观,只是在最后论及了其可能的政治应用;但又不是纯粹的伦理学,较少对行为者(agency)、价值、善等伦理学元概念的分析,因此整个的文本的位置是微妙的。】“章1:自由主义的宽容”“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下同】Locke,kant,Rawls和Hayek是前一种普遍主义规划的代表,Hobbes, Hume,Berlin和Oakeshott则是后一种和平共存观念的代表。在前者中,宽容“是对那些被认为不好或错误的事物的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2-3】自由主义宽容是一种理性共识的理想。但格雷说我们现在需要一种“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的新理想,它是适应价值多元论这一历史事实的。【6】价值冲突伴随人类而存在,“其原因在于,人类的需要提出各种相互冲突的要求。”【9】这是一个关于人类本性的真理。【11】“生活方式是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的实践”【11】,而自由主义常只强调个体理想的多样性。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正义理论是对多元论事实的恰当回应,“各种善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综观正义或权利的各项要求得到解决。”【15】但“关于权利的基本差异表达了对立的善的概念。”【15】类Rawls的学说实际上是反政治的legalism,是康德仅仅基于权利的政治哲学的嫡系。普遍的人类价值(universal human values)确立了modus vivendi的伦理界限。自由主义的错误在于把普遍价值与自己的特定(政治)理想等同起来。【22】事实上,政治哲学都是历史哲学。【23】必须放弃作为通向普遍价值共识的手段的宽容观念,转向在源自不同价值的生活方式之间的modus vivendi.【25】在论及自由主义没有本质而只有家族相似的时候,格雷说休谟哲学属于法国传统。【27】Mill的思想中包含两种对立的自由主义哲学内容:多元论&最好的生活是省察的生活。【30】Berlin接续了多元性,“伯林懂得,自由不是一而是多。”【33】。“章2:多元的价值(plural values)”“多元论是一种历史命运”【35】,也是人类生活的一种真理: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ility)的善。三种来源:源自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解释;不同的善。【36】这并非先验的真理,而是经验的真理,“伦理学中没有先验的真理。”【36】“美德的统一都是一种虚构。”【40】不可通约性不是含混性,也并非说所有价值同样有效。【42】功利主义主张可通约性的代价是“使人类伦理生活所包含的某些最深层的冲突失去意义。”【46】Kant式的权利伦理学则“为了纯粹的理论而排除了伦理生活的事实。”【48】有些不可通约性源于人类学特质【45】,冲突之源在于“根本的人类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这一事实。”【48】对不可通约性的两种误解:相对主义(把价值纳入整体框架中);主观论。两者“都否认我们能够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作出理性的选择。”【50】但不可通约性与合理性的矛盾预设了整体论;而多元论否认价值可以结合在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中,合理性与不可通约性是可以相容的。“无论伦理生活还是道德话语都不是一个我们被固定于其‘范畴’、‘概念’、‘原则’或‘价值’之中的封闭系统。”【53】不可通约的价值的不相容性是实践上的而非逻辑的。【56】可用Mill和Nietzsche的对比来阐明。密尔主张理性的一致性和善的共识,而尼采则主张善的多元性。密尔的错误在于,“他认为最佳生活在其最核心与重要的方面是对每个人来说都一样的生活。”【62】密尔近于道德实在论。尼采的视角主义伦理,“甚至对于同一个人,也可能没有一种最佳生活形式。”【64】非实在论,但并非怀疑论或相对论。【65】关于如何生活有时并没有真理,“我们必须决定我们将如何生活。”【67】存在universal evil(如折磨、迫害等),并非基于新年共识,而是反映了人类的本性。【68】“章3:相互对立的自由(rival freedoms)”这一章批评了自由主义者用正义原则来解决诸善冲突的所谓简单方案。Rawls的“最大同等的自由原则”在受到Hart批评(最大自由的不确定性,取决于对自由所保护的人类善的相对重要性的评估,善的观念进入了有关自由的判断)后变身为“最基本自由清单”。【72-4】但不成功,只是“从不确定性走向专断。”【75】Rawls走向legalism来回避政治不确定性。“罗尔斯的正义不可能为在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念之间做出根本抉择留有余地。”【77】基本自由之间存在冲突,区分对自由的regulation和restriction只是花招。而Rawls其实设定基本自由是compossible set,彼此不可能不相容。【79】但事实上,如言论自由与反种族主义言论之间存在尖锐冲突。Nozick的side-constrait等于康德的基本权利,也有冲突。事实上“权利是结论,而不是根据。”【87】Mill的伤害原则的困难:不存在不伤害他人的行为领域,而且何者构成伤害也因善的歧异观点而难断。【89】Popper;到处表面简单的自由主义原则都破产了。给平等以核心位置的原则亦陷入价值冲突。差异原则(各种平等的相对重要性是冲突的)。Berlin和Raz把自由主义建立在价值冲突之上。伯林的消极自由“使人们能够在那些无法比较其价值的善和恶之间作出自己的选择。”【97】但价值冲突推导出消极自由优先是不成立的。Raz的自律的自由(freedom of autonomy):自律“使我们在那些理性不能决断的价值之间作出选择。”【99】自律是现代社会中最好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Gray说这一描述是有偏见的,偏美式生活,而现实可能是杂烩式的多元社会。而且如果价值多元的话,自律也就失去了优先性。【103】存在多种自律。Raz的自律自由主义在价值冲突前也搁浅。总之,“自由主义原则不会提供一个…逃避冲突之所。”【107】“章4:Modus Vivendi”Gray主张,“自由主义的未来存在于从面向理性共识的理想变化到面向modus vivendi之中。”【108】人权是有利条款,民主是权宜之计。【108】存在着当代政权的“decency和Legitimacy的最低标准,但它们不是大写的自由主义价值观。”【112】Millet制度的例子。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清单“凿空了政治实践。”【119】政治解决应协商、具体、可变的平衡;权利裁定却是无条件的和最终的。【120】社群主义在批评自由主义的自律个体没有价值和历史身份【121,Sandel】时,却也陷入类似虚构的共识共同体的错误中。晚期现代社会要求的是协调利益与价值冲突的各种common institution。【124】“不应期待远离价值与利益冲突的理想社会,而应该把政治制度是为能够包容这些冲突的权宜措施。‘【125】相对于自由主义预设的的民族国家,一种consociationalism(联盟政权)方案或许对问题更有效。无政府主义威胁重现。【134】最后,gray说:“在政治哲学中没有无时间性的真理。”【141】江绪林 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

其实还挺有趣的……

其实这本书没有那么无聊啊,看到评论大家都评价很低……就我目前看到的部分来说,有不小的篇幅其实都在描述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区别,我其实倒很想看看《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看看作者是不是对那本书有感而发……总体来说叙述比较清晰,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区别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方面,作者举例释义两者在政治层面上的不同,比如自由主义其实是在默认有一个“最好”制度的前提下而提倡对其他“不好”制度的包容(其实这本书开篇以后的很大一部分篇幅就是作者在厘清他的自由主义概念,主要内容就是在吐槽其实自由主义就是以“最好”制度为前提的一种思想,但这种思想从根源就不对blabla,从而为后文立论作铺垫),而多元主义究根结底其实是提倡对多元文化、制度的包容,并没有将谁视为“最好”或者“最坏”的制度,其实看到这里就想说干脆作者把书名改为“自由主义还是不如多元主义”好了……我又看了看书评,底下写的比较长的内容都挺深刻的,比我想的深远多了,分析了书的优势不足,好厉害!

新面孔与虚弱的内核

不一样的视角往往令人震撼,让我们以为看到了全新的世界。然而独辟巧径是否总能产生新的实质,却是需要审慎对待的。格雷以一种“无关乎大陆自由主义和英伦自由主义……无关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新框架,从共同生活如何存在的角度,将自由主义的历史解释为两个不同的传统。其中一个是保持有限宽容却始终追求“一致性”的占有主导地位的传统,另一个则是他自己所推崇的不相信有唯一善故而尊重多元生活方式的传统。而他写作《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之目的,就是要在这两种划分下,以对自由主义的修正或重塑来寻求多元世界的“妥协”与共生。这一观念,是否为我们在多元世界的挑战面前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呢?本文将对此作一简单的回应。在格雷看来,前一传统建立于一元价值之上,它所具有的宽容仅仅是一种“对那些被认为不好或错误事物的宽容”。对于这一自由主义传统来说,宽容是通过允许人们进行试错和比较而就何为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手段。也就是说,由于至高的价值的存在,它认为不同生活方式之间是可以比较的,故而也是可以消解与融合的。而之所以坚持宽容,是因为需要对人类理解能力的局限所作出补救——我们用以发现最佳生活方式的途径是人类理性,而在一部分自由主义者看来,理性本身是不完美的——所以我们需要以宽容的精神来谅解彼此的试错,以期寻得最佳。这一传统中,并非没有意识到对于最佳生活的评价标准——既至高的价值——之间是有冲突的,但它却将之视为不完美的标识而非伦理生活的常态。由于冲突的存在,自由主义者更加追求一种能够统摄各种价值而达成和谐的统一的生活方式的社会政治经济安排方案。然而在价值多元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这一曾经功德无量的宽容,已经因为其基础的过时而不能再指导我们的现实。随着大规模移民、新通讯技术发展和持续的文化试验的开展,当今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包含着多种生活方式的共同体。格雷提醒,原有的自由主义及其宽容,实际是产生于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社会之中。这样的社会可以容许一个至高的共同追求存在,可以容忍自己被暂时的视为错误。然而今天在越来越多新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深刻分歧,已远非这些同质化的社会可比。自由主义与其宽容理念,已经无力再支撑一个多元社会。日益多元的社会生活表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不同的族群看来,最佳的生活并不总是一致的,他们各有各的价值。对于某一族群来说,不仅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干预是不可容忍的,甚至连将之视为错误却保持宽容的态度,都是难以接受的。他们不承认某些普遍原理或普世价值的存在,因为这些价值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只要进行比较,就一定会有冲突。这反映出价值多元主义内在的哲学基础——价值之间的冲突乃是“诸神之争”,绝无在同一框架内进行排列取舍而达成妥协的可能。而且,格雷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就是同一价值内部,也是有冲突的,由此更证明统一下的和谐是多么不可能。因为人们总是有理由过不同的生活,格雷认为与其在冲突中寻求和谐,不如考虑冲突为何不可避免。他从“人类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以多种多样的生活方式繁衍”出发,阐发了多元主义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修正:社会安排的目的不应再是提供“悔悟”的空间以求达成妥协,而是寻求一个彼此承认互不干预的“权宜之计”——既然“诸神之争”永无解决可能,索性以“权宜之计”寻求多元共生。这样一种安排里,社会不需要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念之上,只需就最低的共识达成一个有效制度安排。由于这样一种社会安排的伦理基础是价值多元主义,即存在多种不可通约的价值,它并不同于伦理的怀疑主义、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故而格雷宣称,价值多元主义可以使我们在放弃传统真理概念的同时,还能拒绝一些关于善的错误判断。既避免了“诸神之争”带来的严峻冲突,又不陷于相对主义的虚无,那价值多元主义可能确实是我们面对日益严峻的族群和文化冲突时,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自由主义将自己的基础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而个人基于自身民族属性作出的选择,极可能破坏更大共同体的认同。如何维系这一认同而又不产生违背自由的强制呢?因为我的学年论文也想讨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认同的问题,而自由主义的联邦制度并不能给我满意的答案,所以刚接触《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时,一度觉得深受启发。然而思之再三,却逐渐疑窦丛生:多元主义是否真的如格雷所说,能够超越传统自由主义而支撑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人类可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多元主义对此的强调并非停留在一个事实认知上,我想如果不把这句话改变成“人类可以而且‘应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是难以把握它的真正要求的。对于传统的自由主义来说,社会进化是在一个不断试错和对成功经验的充分传播中发生的,而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使同处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倾向于采用比较接近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社会更容易形成不同生活方式的核心是阶层,而非族群。事实上,在一个各族群成员被分散于统一的社会生活有机体之中的社会,生活方式上的问题并不容易产生足以令自由主义宽容失效的裂痕。格雷将生活方式定义为持续数代人,有自我意识并为其他人所承认,排斥某些人,有某些独特的实践、信仰和价值观念。然而他自己也注意到,什么算一种生活方式,并不总是可以确定的。他所用的例子是北爱尔兰,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的人们因对不同政权的忠诚而分裂,这就不仅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选择的问题。我无法确定,多元主义在这里是否可以比传统的自由主义做得更好。相反,如果我们对多元主义倡导的社会安排进行反向推理,寻找它所说的多元社会样本,可能会发现一些令人吃惊的情况。多元主义认为不同生活方式之间的激烈对抗来源于对一致性的追求,如果我们从单个社会而非国际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一个模范的多元社会中,不同族群之间以什么样的方式组成一个共同体,他们之间是否有充分的共同生活?我们知道,不同的生活方式需要各自相对独立的领域,也就是一定程度的隔阂。在同质社会中,这种隔阂表现为不同阶层之间的相对疏离。而在异质社会中,不同生活方式既要相互承认,又要互不影响,可能的方式就只有像同质社会中的不同阶层那样,将彼此都参与的公共生活降低到某各个限程度。就像格雷自己说道的那样,“当这些生活方式不能结合在一起时,它们并不必然是对抗的。”多元主义的秩序很可能会求助于保持族群隔阂而非充分交流。法国的情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移民数量虽然增加了,却并未充分的加入法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要么组成一个孤立社会,要么基本依托某一阶层。无论怎样,他们保持自己生活方式的途径,都是与法国主流社会相疏离。一个比较常见的说法是,法国人对多元社会的宽容,源自他们对其他人群的不在意。这样的情况可能比北爱尔兰更满足格雷对多元社会的定义——他说,作为多元主义的解决方案“权宜之计”,又回到了托马斯·霍布斯——一个霍布斯式的政府将彻底的冷漠式宽容扩展到私人信念之中。如果法国的情况只是表明了在绝对多数存在时,多元社会一个可能的特征,那荷兰的情况将向我们展示多元主义在面对一个异质化程度更高的多元社会时,会遇到什么问题。大约两年前的一篇关于欧洲穆斯林移民问题的报道指出,荷兰国内新增的穆斯林聚居区居民,既不准备接受本地的生活习俗,也拒绝对国家表示效忠。这引起本地荷兰人相当程度的恐慌,并在不同族群之间产生严重对立情绪。这表明两个问题,一是与法国一样的一个异质文化可能的孤立倾向和社会族群间不信任感的加剧。另一个则是,多元主义的秩序是否以及将在多大程度上求助于不同族群的基本共识?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一个冷漠孤立的社会中,这样的共识如何产生?格雷似乎没有明确的回应这两个问题,只是空泛说要从霍布斯的传统中寻找一个可以维持共存的方式。我选取法国和荷兰为例,是为了指出,即使在那些“产生了自由主义宽容”的社会,多元主义已然受到了和传统自由主义同样的挑战。它的应对能力,是否能全面超越传统自由主义及其宽容?事实上,就在多元主义自认为最有力的地方——处理多民族共同体的问题上,我们也不难发现它面临的同样窘境。格雷指出,在“各民族深深融合的地方,以种族身份为基础建立国家是一张灾难性的处方”。他将自由主义与民主政治结合起来考虑,提醒我们这一组合与种族清洗和独立运动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一洞见无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混居程度很高但文化高度异质的地区,联邦制也不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不过格雷就此提出的“联盟”制设计,是否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呢?通过他的例子,我将联盟质理解为类似黎巴嫩的那种将主要政府职位分配给不同族群的做法。他认为,前南地区出现的多少具有联盟性质的政权,或许是对多元主义理想的一个支持。然而我们难以确定,这类国家的稳定与它在此前的残酷内战中混居人口被大量消灭并导致各族群相对聚居这一事实之间,有多大关联。另一个方面,正如格雷自己认识到的,联盟体制最严重的缺点是它们往往不稳定——除非给予他们以一个强大外部力量的保证,否则是不可持久的。在波斯尼亚和科索沃,这类政权的特征尤其的表现为部分是自由主义、部分是联盟制,还有部分包含着事实上的分裂。我对多元主义的怀疑态度还存在于其他一些方面。格雷在书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不同的价值选择与不同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它们都是各自独特生活经验的结果。正是这些独特的生活经验,不仅产生了独特的关于善的认识,也赋予了它独特的价值。如果置换掉这一句式中的关键词,我们或许会产生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对,哈耶克正是以这样的句式为自由主义辩护的。不过在哈耶克那里,行为的主体并不是族群,而是个体,产出的也不是价值,而是人类的智识能力。我并不认为这样的置换会有多大问题,因为就如同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者往往倾向于支持关于民族自由的斗争,只是需要防止对民族目标的追求反噬个人自由。我担心的是另一个问题,但在这里我决定先搁置一下,容后祥析。不可否认,格雷指出了传统自由主义对于自由原则的强调而产生的宽容限度问题。但我们同样可以质问,当价值多元主义之下的一种生活方式,威胁到了另一种生活方式的存在的基础时,是否能够允许以宽容的名义制造某种生活方式被“人道毁灭”的事实呢?这里多元主义的消极避让并不就优于它所批评的自由主义的积极融合。实际上,人们毫无疑问可以而且理应能够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但这些生活方式所能导致的精神及物质后果确实不同。且尽管不同价值之间彼此不能通约,但只要是存在共同生活,比较与选择就不可避免。更进一步说,如果不以一种普遍的价值原则进行规范,共同的公共生活就可能在冷漠和缺乏了解中丧失。价值多元主义欲证明其意义,不可能不促进族群的自我认知,由此必然导致加深社会分歧,固化孤立结构,制造族群冷漠和隔阂。这里我不是要否认当下世界正在加剧的分歧和多元化趋势,也并非认为是多元主义的理想制造了多元社会的事实,而是想指明这样一个可能性:价值多元主义强调一个异质族群的独特价值,这将将强他们的自我认同。这种自我认同由于价值多元主义的鼓励,倾向于采用类似文化民族主义的方式来构建自己。而为了保持原有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这些族群会要求一个不同于迁入地原有社会经济结构的可供他们生活方式立足的基础。如果本地居民不准备学习迁入族群的生活方式,那我看不到社区孤立以外的其他可能。孤立产生隔阂,尽管这会在一开始减缓不同族群间的冲突,但不信任和不了解绝对是一段时间后共同体政治生活的巨大威胁。格雷以一个“法规主义”的说法,将我们通常视为对立的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都归入了同一传统之中。在过去的几个世纪,司法权或司法审查一直被视为是对抗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这一点在上述思想家那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如果了解了格雷对正义、善等等概念的破坏性解释,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会对以上思想家将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组织进行冷嘲热讽。我在此的讨论并不是要彻底否认多元主义的价值,而是意图更清晰的认识,在自由主义力所不逮的地方,价值多元主义提供了怎么样的解决方案,它依赖于何种条件,所希翼秩序更全方位的面貌是怎样。惟此我们可以避免产生过高的期望而不能正视和衡量此类“权宜之计”需要付出代价。正如他在书中第一章指出的,“价值多元主义并不放任自流。它是一种颠覆性的学说。”它的多元主张削弱了极权主义赖以反对自由主义的各种关于和谐的主张,然而也从同一个方向上破坏了自由社会的基础。如果我们无法忍受动荡和冲突,那从自由主义的更高追求上后退,是可以接受的。只是这不能作为对自由理想的放弃,而仅仅是在回答一个不相关的问题时,将它暂时搁置。自由主义,从某些方面说,是一种关于控制政府任意权力的学说。但“在那些现代政府已经垮台的地方,对人权的主要威胁不是暴政而是无政府。”类似的,亨廷顿在《变化社会的政治秩序》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既某些社会中,首要的问题不是限制权力而是建立权力。的确,一如格雷宣称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实践而非信念。价值多元主义可以在实践层面指导我们的具体安排,为那些已经陷入动荡和不安的社会展示和平的希望。但将它上升到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地位上,则是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实际上,我反对的核心理由,也是集中于此。在自由主义跌落的地方,价值多元主义并未取得多大进步,但它企图籍以前进的方式,却破坏了搭建自由主义秩序的基础。格雷以对社群的认同削弱了个人主义,以价值特殊性瓦解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宪政制约,以文化的决定影响取消了个人责任的必要性。这样,他就把价值多元主义的破坏性发挥到了极致,其结果必然是对自由主义的“自宫”——使之失去伦理内核。人们更容易被坚定的、不容置疑的立场,而不是更精密但却犹犹豫豫的观点所吸引。价值多元主义即使没有否定掉自由甚至多元社会的理论基础,但也使得这些理想变得虚弱。而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称为自由主义的新面孔,亦值得怀疑。现实和理论无疑都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我们的回应却也应该避免陷入进退失据的境地。面对这些挑战,探索仍需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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