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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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
出版日期:2007-2
ISBN:9787561527146
作者:徐惠婷 编
页数:396页

章节摘录

随着专制集权制的发展,与国家行政机构制衡的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来只在内廷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由于他们接触皇帝的机会多,又多是皇帝的心腹,于是皇帝渐渐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中朝”,决策国家大事。随后建立尚书台、在主管尚书令之下设尚书仆射、尚书丞、尚书郎等职。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组织日益庞大,增设常侍曹、二千石槽、户曹、三公曹、男主客曹等六曹,分管中央和地方的人事、社会治安、司法审判、外交和土木工程等,从此三公形同虚设,而尚书台却成了“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行政机关。尚书台的建立是封建体制的一个重要发展,终汉之世宦官外戚借此秉政专权、后期政治日益腐败。(三)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汉初因袭秦制,在地方上实行郡县两级制。后因刘邦担心重蹈“亡秦孤立之败”,汉初还分封了许多王国与侯国,将刘氏之弟封为诸侯。从而形成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局面。起初,全国共有五十郡,而诸侯封地则达三十九郡。封国在各方面有很大的独立性,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并联合起来与中央抗衡,严重影响着封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至景帝时终于爆发了“七国之乱”。叛乱平息以后,景帝继续实行“削藩”政策,削弱各封国军事、财政权力,使封国地位降同郡县,使中央对地方管理的权限有明显加强。西汉设郡县两级机构。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机构,在所辖县内负责督促农业生产,征收徭役赋税、考核官吏、举荐人才,负责本郡的司法镇压和组织军队。郡的行政长官为郡守。郡守全家除军赋外免除一切徭役,郡守可以任免所属官吏,有权处理本郡兵刑钱粮等事物。县是郡下一级的行政机构,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丞掌管司法审判,设尉掌管军事。县以下设乡、里、亭。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汉时建立了什伍编制的户籍制度。户籍不仅详细地登记着居民的年龄、性别、社会关系、土地财产等内容,而且对居民的身高、肤色等外部特征均有详细记载。户籍由官府掌管,每年核实一次。通过户籍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前言

一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进程中,对于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上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学教材的建设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东部地区人杰地灵,物产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文化教育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伴随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然而,就法学教材的建设而言,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其具体表现就是,至今没有出版一套较为全面的反映和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征的高等法学教材。而无论是就历史的发展还是现实需要的角度上看,东部不仅在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上,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而且,就现实东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编辑一套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也具有十分显著的现实意义,申言之,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编辑一套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不仅是东部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

书籍目录

总序导论第一编 早期法制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朝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二编 封建法制(上)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朝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汉朝的行政法律  第五节 汉朝的民事法律  第六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 司法诉讼制度第三编 封建法制(下) 第七章 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唐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五节 五代法制概况 第九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活动  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活动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第四编 近现代法制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中国法律近代化概述  第二节 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第三节 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政立法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其他法令 第十五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宪政立法  第三节 北京政府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主要内容参考文献后记

编辑推荐

《中国法制史(第2版)》是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也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史(第2版)》由部分高校法律史学科教师和研究人员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参考借鉴本学科前辈学者多年来教学科研的成果,并结合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共同编写而成,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以及历史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学科教学与学习之用。全书共分早期法制、封建法制(上)、封建法制(下)和近现代法制等四部分。特别注意到了东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有的放矢的针对法学高等教育中本科学生的特点,将教学内容、教学提问,以及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使教材不仅具有新颖性、学术性,也具有较大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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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很好,比在淘宝上面买的书新,没弯折什么的,发货后也很快到了,比较满意。
  •     我买的是07年出版的,你缺发给我了08版的
  •     很详细的教材,适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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