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与实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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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发行部
出版日期:2005-10
ISBN:9787503841064
作者: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林场处
页数:271页

章节摘录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书籍目录

前言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部门规章、文件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省级政府、部门文件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加快省直八大林区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工作指导、工作研究湖北省副省长刘友凡在全省国有林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重庆市副市长陈光国在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福建省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来自贫困国有林场的强烈呼声四川、陕西省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山西省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分流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江西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以林木资源分流安置职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宁夏青铜峡市树新林场以改革为动力 以效益为目标促进林场全面持续快速发展国外国有林管理美国、日本的国有林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作者简介

作者从事水电建设工作二十三年,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书以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新机遇为背景,着重分析和探讨了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治理结构及其机制转换的目标模式和途径。全书条理清晰,分析透彻,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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