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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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宋慧宇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08出版)
出版日期:2008-8
ISBN:9787807622611
页数:119页

章节摘录

一、 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十一条第一款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释义】上述条款是关于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学制九年的规定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对于义务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义务教育的阶段与学制。义务教育学制九年,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目前,我国通常情况下义务教育学制年限实行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的对象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我国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保证该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义务教育是必须接受的教育,带有强制性,由国家统一实施并且必须予以保障。国家采取法律、行政等方面手段,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落实。

书籍目录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受教育权男女平等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继父母有义务保证继子女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免试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需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利教育收费必须公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父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子女被非法招用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读禁止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聘用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学校校舍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严禁学校和教师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体罚学生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应及时将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的情况通知监护人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可获得生活补助费二、高等教育贫困大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中途退学,学校应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禁止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新生逾期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将被取消学籍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患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定向生不得转学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连续旷课两周应予退学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替他人参加考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应遵循正当程序受学校纪律处分者不得获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扣押欠费学生毕业证学校不得向违反就业协议学生收取“违约金”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有义务对食堂进行卫生监督管理三、民办教育及其他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就业平等权民办学校应当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禁止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禁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申诉权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承担“绿色证书”培训需经批准“绿色证书”的申请程序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优先从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取得“绿色证书”可以申请评定农民技术职称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严禁增加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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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和教师收费办班、补课;贫困大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就业平等权;取得“绿色证书”可以申请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作者简介

三农与法:教育,ISBN:9787807622611,作者:宋慧宇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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