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研究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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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
ISBN:9787560330433
页数:24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发展到如今的是“《民法典》第826条下违反公序良俗侵害公司利益的一类特别案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31条相互竞合的内部责任”,这种具有本质性的变化表明了这一点。本案还属于康采恩法案例发展的早期,应该根据当时德国法学的讨论对此案进行评述。当时,德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一致观点是:在存在康采恩关系时,如果控股公司损害了附属公司的利益,并由此使附属公司失去了清偿能力,那么,控股公司就必须赔偿附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却又有差别,一种是上文提及的所谓的“结构性康采恩责任模式”,另一种是所谓的“行为责任模式”。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也放弃了其原先采用的结构责任模式,转而采用行为责任模式。其实,根据德国目前的康采恩责任判决,没有任何一起案例绝对属于所谓的结构责任模式或行为责任模式,相反,它更应该属于两种责任模式的结合。因为在两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构成康采恩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了康采恩结构,而要求康采恩中的控股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在德国就不可能存在这么多的康采恩,在美国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超级跨国公司。因此,在存在康采恩结构的情况下,其控股公司向子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还离不开一个前提条件,即控股公司因其控股关系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同样,在行为责任模式中,控股公司之所以能够对其子公司进行具有毁灭生存性质的侵害,是因为它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即在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之间存在着康采恩结构。另外,从本质上分析,康采恩责任类似于中国常说的“揭开公司面纱”,两者的结果相同,即股东都必须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当然两者之间也有差异,即两者的论证角度是不同的,在康采恩责任中,是根据关联公司的特点来论证股东的直接责任的,而在普通的“揭开公司面纱”案中,则是从滥用法人特征这一角度来论证这一点的。由于两者本质相同的这一特点,所以康采恩责任通常被视为“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特殊类型。

书籍目录

卷首语:人情与育情的博弈
德国公司法与金融法专题
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康采恩责任——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律责任
德国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的虚假信息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学术专论
冲突法的革命与反革命——-美国冲突法革命及其对德国和欧洲的影响
德国法中因家庭饲养动物引起的责任
德国判例制度研究
德国刑事诉讼中协商制度析论
德国商法与资本市场法的立法统一及其对中国商事立法的启示
德国国际法主体身份一致性之思考
理论实践
德国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对中国消费者组织的启示
德国行政法院受案范围刍议
德国解决合伙企业协定资格的方法——协定中的特别规则
法务讲坛
德国律师实务与法学教育
法律法规
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节选:国际私法)
法苑杂谈
德国法院印象
研究综述
中国德国法研究现状述评(经济法与宪法专题)
中国德国法研究文献汇编(经济法与宪法专题)
发展动态
德国法研究所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学术与交流活动综述
附录1
附录2
后记

编辑推荐

《德国法研究(第4卷)》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

作者简介

《德国法研究(第4卷)》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德国法研究所与法学院主办,由德国法研究所主持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德国公法、私法各领域的法律、政策等问题;主要栏目有学术专论、理论实践、法律法规、研究综述与发展动态等;主要特色是既注重理论研究,也兼顾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国内外学者、专家大力支持下,《德国法研究(第4卷)》分卷出版,酌情设立专题研究栏目,其语言为中文与德文,面向从事德国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专家、司法人员及爱好者,也可作为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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