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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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巴蜀书社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807527886
页数:1466页

章节摘录

明·汪天赐《官箴集要·戒先意》判讼遇原被人犯到时,便当厉声说与利害,晓以公道,不可狗其词之强,要当察其情之貭。苟健讼而无理者,必能欺以其方,畏法而有理者,反自罔以非道。务必听各尽词,虽自己见,其曲直亦不可先将各人偏行打骂,预言某人是非,令彼不敢虚眩阿狗。待彼吐说奂情,然后徐察详验,以理平心折之,惯勿截其情词而恃我有灼见,亦勿纵其巧词而中彼之奸计。庶人不我欺,事得其情。尝闻昔一官家,日失二鸡卵,伊妻酷责其婢,而婢途诬服之,且自言盗时之情状。其夫疑此婢数被责而不俊,问其故,婢坚执曰:亦自不知如何好馋。终不肯改。后夫昼卧,见二鼠盗此器内二卯。再问其婢,仍前诬服。其夫后语厥妻以其故,其妻累验之,数日皆然。然后知此婢畏打而诬服主妇先疑己之雷也。盖民即水也,顾上道之东即东,西即西,方即,方圆即圆矣,可不谨乎+.偏执己见,好人谀己者。惯之。明·汪天赐《官箴集要·勘事》体勘事情,拜判理词讼,须将原行紧要处所抄出,或朱笔批点,一一细玩,然后取具原被人等供结,要伊从公各相会同,方与原行及告状内相对。若与告状原行同者,是实,反是是诬。使他明知各人胜负,日后亦自难兴词。予尝见有人作官,将原被告供状不令相知,不知是主何意。又勘取供结时,须一样多取几本,除照各该分缴衙门外,仍存一本自收,以备日后审异查用。明·汪天赐《官箴集要,果决》凡理断狱讼,处置事务,皆当果决,不得狐疑犹豫,躭悮事机。若当行不即行,当断不即断,则吏胥投间抵隙得以行其奸弊。故为政者以果决为先务。明·来知德《易经集注·噬嗑》肺,干肉之有骨者;离为干,干之象也,六五亦同此象。三四居卦之中,乃狱情之难服者,故皆以坚物象之金者,刚也。此爻正颐中之物;阳金,居二阴之间,金之象也;变坤错干,亦金之象也。矢者,直也,中爻坎,矢之象也。盖九四正居坎之中,坎得干之中,爻为中男,故此爻有金象,有矢象。若六五变为干,止有金象,无矢象矣,故止曰得黄金。且九四刚而不正,故戒之以刚直;六五柔中,故戒之以刚中,一一爻皆曰得者。教人必如此也。艰者,凛凛然惟恐一毫之少忽,以心书也;贞者,兢兢然懂恐一毫之不正,以事雷也。周公此象盖极精者,非周礼钧金束矢之说也。四居卦中,狱情甚难,故有噬干肺坚物之象。四以刚明之才治之,宜即吉矣;但四溺于二阴之间,恐其狗于私而未甚光明,故必如金之刚矢之直。而又艰难正固,则吉矣。因九四不中正,故敦,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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