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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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1
ISBN:9787511801876
作者:陈瑞华
页数:341页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的笔记-第297页

刑事程序失灵的五大定律:
1. 刑事程序法只要没有确立旨在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无效的机制,只要没有为这种宣告无效机制的实施确立基本的司法裁判机制,那么,有关刑事程序规则就是不可实施的 ,也就具有天然失灵的可能性。
2. 任何一种法律程序在设计上如果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讼效率的降低,并且这种增加和降低已经超过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承受力,那么,刑事程序失灵大问题就会发生。
3. 只要办案人员不仅不会从遵守法律程序之中获得实际的收益,反而要承受某种利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具有确保司法程序得到实施的内在动力;同样,如果办案人员仅仅因为所做的处理决定被推翻,就要承受不利的考核结果,那么,他们为了规避这种考核结果,就会采取各种为法律所不容的变通做法,甚至不惜规避刑事程序法本身。
4. 一旦法律所确立的程序规则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或者这种规则与某些固有的刑事政策发生了冲突,那么,刑事程序的失灵问题就会出现;只要那些深层次的法律文化观念冲突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刑事程序法就会继续陷入难以实施的困境之中。
5. 刑事程序法与司法体制具有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出现问题,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存在异化现象的情况下,立法者所设计的几乎所有刑事程序都难逃被规避的命运。
这不是干净的汉语,有些句子明显可以更精炼,而且丝毫不会影响意思表达和思想的严谨性。
试试重写:
1. 刑事程序法如果没有确立机制以宣告违反法律程序行为之无效,或者没有为这种机制建立基本司法裁判保障,有关刑事程序规则就是不可实施的,也就天然具有失灵的可能性。
2. 一项刑事法律程序如果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增加或诉讼效率的降低,且这种增加和降低已超过司法制度的最大承受力,那么,刑事程序失灵问题就会发生。
3. 如果办案人员遵守法律程序不仅不能获得实际收益,反而要承受某种(潜在的)利益损失,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具有确保司法程序正确施行的内在动力;同样,如果办案决定被推翻会影响办案人员的的考核结果,他们就可能为了更好的考核结果而采取违反刑事程序的手段,以保证办案决定不被推翻。
4. 一旦法律确立的程序规则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或者这种规则与某些固有的刑事政策发生冲突,刑事程序就会失灵;只要深层次的法律文化观念冲突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形式程序法就会陷入难以实施的困境之中。
5. 刑事程序法依赖于健康的司法体制。如果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没有理清,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也被异化,那么几乎所有刑事程序都将难逃被规避的命运。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的笔记-第53页

对抗性司法的局限性
1. 需要投入巨大司法资源
2. 基于控辩双方有对立立场,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缺乏前提和基础
3. 不仅无法解释控辩双方的合作情况,也没有对被害人的参与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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