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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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561442227
作者:刘昕杰
页数:179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押租制盛行。押租制度起源于何时,尚无人考证。不过就目前所见资料可以判定,至少在民国时期,押租在成都平原已经较为盛行。多年来,押租制度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抨击,认为押租的收取增加了佃农的负担,所以民国政府颁布了各项法令来禁止押租。但是由于押租制度是多年形成的租佃习惯,不是政府颁布几部法令就能够完全禁止的。而且,押租除了对于地主外,对于佃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押租是一种获得佃权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佃中,地主有更多的主动权选择经济能力较强的农民来租种土地,真正贫苦的农民便较难佃到土地,经过激烈竞争佃到土地的农民,多数为乡村中经济实力较强且劳动能力较强的人。对地主而言,押租是其土地收入的保障,遇有佃户拖欠地租,地主可以从中扣除,佃户退佃时有损坏房屋用具等,地主也可以从中扣除。对佃农而言,押租是获得佃权的代价,同时也是维护佃权的凭证,为佃农提供了一个据以抗租踞庄,提高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物质基础。前述四个案例中田主与佃户订立租佃契约时均约定了押租银,并且约定押银利息要在租谷中扣除。前文所述新繁县司法处共计155个案卷中,约定押租的共有145个,其中有12个约定的是押租米或押租谷,有5个仅有叙述表明押租银,没有具体数额,其余均为押金或押银,即以银元、银两或者当时流通的货币法币作为押租形式。法官在判决中均未提及任何关于押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是均判决该交田的交田,该退押的退押。第二,土地的转租。土地的转租,由于牵涉田主、大佃农、小佃农及国家税收等多方面的利益,历来都为政府法律和民间契约所禁止。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所起的作用似乎并不是很大,转租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前述四个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四均存在转租现象,其中案例四是比较明显的转租行为。新繁县司法档案中有转租行为存在的案例共有44个,占租佃案件中近四分之一。

前言

清人谓“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即国之运行以基层单位为基础,而国之大事,其萌芽先兆、运行状况及至发展态势,亦可从基层社会生活中见微知著。这样一种见解在以往人们的思想中虽不鲜见,但在当下人们的意识中似已淡漠。过多的研究更关注于宏大的普遍性问题或较为抽象的价值判断问题,而对于身边事、具体事却视而不见,如此学风下的很多“见识”虽不为过,然往往于事无补,立意虽高却难有建树。这多少意味着无论是历史的或现实的研究,理论范式的转变对于当下的学界是很要紧的一件事情。利用地方基层档案开展基层司法状况的研究,当属此类学术努力。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依托现藏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之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讨论在由传统向现代的社会变迁中,基层政府、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地方社会纠纷。在试图趋近历史真实的同时,展示一种中国法近代化的多样性面向。就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将地方档案运用于研究的可以上溯至20世纪50年代台湾淡新档案的发现。1947年,台湾大学法律系的戴炎辉教授在台湾“中华文化教育基金会”的支持下,对原日据时期所留“台湾文书”档案进行了长达五年的整理,从而形成法律史学界最早系统使用的清代基层司法档案,并率先运用这一档案论证晚清台湾地区的司法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典权第二章  租佃第三章  婚约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庙产第六章  继承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诉状第九章  兼理司法第十章  法学教育主要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为四川大学211工程项目。

作者简介

《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内容简介:从2006年开始,作者先后带领其的研究生和科研团队多次赴新都区档案馆,拍摄了相对完整的档案图片资料,而后编撰目录大纲,对其中的部分档案进行录入,并针对一些问题开始了初步的整理、讨论和研究,《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是这部分初步研究的成果。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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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有点脏了,但内容不错。
  •     很专业,不是娱乐型
  •     法史学研究之档案研究必读书目,适合法史学研究生入门和研究之用,感受作者对于材料的细致研究和运用。
  •     研究民国法律史不可多得的好书!强烈推荐!
  •     论述太少,作者太多,文风差别太大,俺老师牵头写出来的书,还是俺老师那一章写得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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