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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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4
ISBN:9787801756022
作者:马克昌 编
页数:307页

从《特别辩护》看中国法制

上周末去书城转,临走了看到一个书架上摆着这本书,记得有个《特别审判》,怎么又冒出个《特别辩护》来?说实话我真不知道当年审判四人帮还给他们安排律师了,实在是孤陋寡闻,那么就通过这本书来了解一下早起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吧。感谢当年的律师们的历史责任感,给我们详实的整理纪录了很多珍贵的史实资料。书还没读完,大约读了三分之一,但我脑子不好使,怕回头读完了前面的也忘记了就先写点吧。32页:接着邓小平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至于是先搞决议,还是先审判,他果断地表示:“先审。”以什么形式审判,他提出“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这些建议基本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邓果然是非常聪明的人,对底线很清除,那就是不能涉及毛主席和周总理,不然对他一点好处没有。另一方面又看的出他报复心切,“一审终审”,中国的法律就是一句话,他说了一审终审那就是一审终审。40页:司法部党组拟定、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其中关于“辩护的原则”方案规定4条,内容如下:1. 会见被告人时必须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或串通消息。2. 律师辩护的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已经反复查证,起诉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3. 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可以解答被告人提出的法律问题,防止他们无理缠讼,以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4. 为了给律师会见被告人做好准备,在会见前,除另行规定办法外,还需请预审人员向律师介绍被告人的特点与认罪情况。我看到这里对律师的只能开始有点糊涂了。41页:至于“罪证幻灯投影”,这是配合起诉书初稿制作的一套证据资料,从辩护角度审视,实在难以发现问题。律师们观看之后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进行讨论,最终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疑义或者疑问。从效果上说,也只是加深了“罪证确凿”的印象。除此之外,律师们此时没从有关方面获取任何案卷材料,辩护的准备工作是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起步的。也难为这些律师们了。45页:一、 会见被告时的活动原则......2. 会见的目的之一是让被告人接受律师为之辩护。要讲究斗争策略,力争多了解些情况与动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应注意不因我们的原因而使会见形成僵局,引起被告人拒绝为之辩护。......4. 如能多了解到一些情况与动态,会见被告的次数可不限于一次。两次审理之间,也可以依据需要进行会见。......到底是谁的律师啊?汗48页:11 月3日,律师小组开始研究起诉书,进行泛论。由于毕竟有了具体、明确的指控,讨论相当认真,非常热烈,会上会下,提出的原则性歧义集中表现在两点上:(1)起诉书中涉及的许多问题,诸如“文革”中的“一月风暴”、“全面夺权”,特别是有关江青的一些罪行,与“伟大领袖”直接有关,有的还有当年的“最高指示”,全盘回避,不讲清楚,岂不有失公允?(2)有的问题,诸如诬陷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其中有些分明涉及中共党内的路线之争,对此统统不予考虑,也难弄清是非,也就谈不上区分责任。这些歧义,与“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乃至中共中央的最高决策截然不同,当然也就只能在律师小组的讨论中自行消化,而不可能形成正式的意见。这律师当的,遭多大罪啊,51页:律师小组收到被告人的15册“罪证材料”,已是正式开庭的次日,即1980年11月21日。直到此时律师们才能按照各自的分工研究罪证,去伪存真、分析案情、确定罪责,时间的紧迫,可想而知。开庭前一天才敢告诉你你犯了什么罪,律师是神仙也没用啊。52页:两案10名主犯中,最先提出委托律师问题的是江青。1980年10月23日,律师小组正式组建的第十天,江青向狱方提出要求,她要“请律师替我说话”。这个“替我说话”的内涵,她那时没有说清。狱方将情况上报后,“两案办”记载在案,未予落实。1980年11月10日,起诉书送达被告人,法庭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之辩护。江青先后向狱方提出了4个人,即委托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和李敏为她辩护。限于客观条件(如年高、身居副委员长之职)和种种原因均被否定。江姐还没看明白形式,自己提委托人?你以为你在美国那?57页:......开庭审判前夕,考虑到律师的阵容与检、法两家相差过于悬殊,司法部乃于11 月19日报请“两案办”同意,将5位助手一律改为律师,即由10名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得到批准。新华社当晚播发了10位律师名单。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它独特的作用。堂堂司法部,做个决定还要报请一个临时成立的办公室,可以想像“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而中国律师的“独特作用”也绝对是空前绝后的!63页:江青:“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跟我辩。他们,叶、邓,立场跟我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这个大家都明白,可是斗争中你败了,你就得按照别人的游戏规则玩了。66页:朱华荣向王政委问道:以前听说江青戴假发,现在看见江青一头乌发,是否戴的假发?王政委说:江青头上的乌发是真的,没有戴过假发套,并讲道:江青很会保养身体,这样年纪,头发还这么好,也很少见。可见对江青的妖魔化宣传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了。为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特别法庭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无语。67-70页:“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 ’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林彪作的,实际上不是林彪写的,林彪写的没有用,叫林彪念,林彪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江青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江青:“我不要这样的好处!”......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我就记住了这一句话:“我不要这样的好处!”88页: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李作鹏说:“本来我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作出结论。”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是党内路线斗争还是真的触及法律?是工作上的错误还是犯法?是打击报复还是伸张正义?总之一句话,中国自古胜者王败者寇,民主法制只是胜者拿来收拾败者的一个小把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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