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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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09-06
ISBN:9787108031518
作者:(美)萨伯
页数:171页

章节摘录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我感到震惊的是:为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返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指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译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

前言

  富勒(LonPuller)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这一评价已说明一切,特别是在其他案例构成强有力竞争的情况下。其他案例也许会在庭审的戏剧性、人物变化、调查悬疑方面略胜一筹,但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绝对无法比拟。这案例表现的不是律师处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人胜。它难以成为精彩的电影题材,因为本案的“主角”只是一个个“会说话的头像”。实际上,能成为精彩电影题材的部分——洞穴里面的事件,在富勒的文章开头就已结束了。而且,这些事件不是以生动活泼的电影语言来表现,而是事后以精确但乏味的司法语言来复述。  富勒笔下的五个最高法院法官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及多样的法律推理娓娓道来,叙述精确。这五种观点集中在了不同的事实细节和司法判例上,并置于不同的法律原则与政治背景中。通过这种方法,富勒把那些重要的原则冲突具体化,并阐明了在他那个时代主要的法哲学流派。

内容概要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书籍目录

推荐(一)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推荐(二)一生必读的著作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言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
最后判决
后记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尾声

作者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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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77条)

  •     这绝非讲什么奇案破案的书。书中探讨的是法理、情理乃至伦理,以及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权衡得出的对同一案件同一案情的不同判法。极耐读的书,值得反复多读。自己在看的时候,往往也会跟着其中某位法官的思路走,失去了自己的立场。反复多读几遍后,虽然不能像法官一样,作出自己心目中的判决;但是能够清楚的感受到自己对法理对伦理认识的进步,为以往非常混沌的一些观念,找出了一些理解头绪的思路。作为业余法学迷,读起来有些吃力,但是欲罢不能。
  •     在开始阅读陈词之前,希望您和我共同思考如下两个问题:一、法官的判决是如何形成的?二、哪些因素影响法官判决的形成?在我还是一个少年的时候,身边的小伙伴儿们就喜欢管我叫”Mr.Know all”。因为我总是喋喋不休地问大人们各种各样的“为什么”。如果你也有这般童年经历的话,那么你一定了解,这样的孩子,是大人们的最爱,同时又是极其讨厌的对象。回想起来,似乎讨厌我的大人更多些。我的父亲是一位令人尊敬的法官,大哥年纪轻轻就成为了一名出色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你所见,少年的天性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我很自然地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怎样做出判决的呢?每当我把这个问题抛给父亲或大哥时,他们总是用惯常的手段来“敷衍”我。他们先笑而不答,之后告诉我应该继续思考下去,并给我一系列的参考书以及他们对于这些书的个人看法,指导我如何更深入地去思考问题的实质。本科学业完成之后,我进入了法学院,并把法律作为个人终身奋斗的职业。从刑事辩护开始我的法律职业生涯,许多年后,在我年届五十之际,成为一名联邦大法官。直到那时,儿时的问题,依旧萦绕在我心头。只不过此时此刻,我已经拥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素养以及人生阅历来回答这个问题。在此,请允许引用我尊敬的前辈肯特(kent)法官的一段话作为回应。因为他就此问题的观点与我非常相似,而他又阐述的如此完美,我不认为我能做的比他更好。肯特法官,在给我的私人信件里解释过他形成判决的方法时说:我首先使自己成为“事实的主人”,然后,我看到公正之所在,道义感在一半的时间里决定了法院的活动;然后我坐下来寻找权威。时而我可能受困于某个技术规则,但是我几乎总是发现,原则符合于我对案件的观点。根据最近的心理学研究报告指出: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如果他不能如愿以偿地发现适当的论点用以衔接结论与他认为可接受的前提,那么,除非他是一个武断或愚蠢的人,他将会摈弃这一结论而去寻求另一结论。如果法律是由法官的判决构成的,并且如果这些判决基于法官的预感,那么法官获得预感的方式就成为司法过程的关键。产生法官预感的东西缔造了法律。那么,什么产生了预感呢?什么刺激使法官觉得应该努力证明某个结论是正当合理的,而不是另一个结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就是这种刺激的一部分。但是,还有另外一些刺激,被掩盖的或者未被揭示的,在讨论法律的特征或本质的时候很少加以考虑,但在很小的程度上还是被考虑到了。他们通常是指法官“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偏见”。事实上,稍加思索就会使任何坦率的人承认,那些因素一定在法官的心目中起着作用。把肯特法官的个人陈述以及心理学家的研究结论综合起来,我们似乎更加地接近了问题的实质,掌握了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因素。而我个人对于此问题的答案,想必您也能够解了吧。请原谅我在正式开始陈词之前,兜了那么大一个圈子来阐述法官判决的形成过程。不过之后的论述会让您明白,之前的这段“废话”是多么地必要。诚如肯特法官所言,我在判决的时候,也首先使自己成为“事实的主人”。在此,我必须指出,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对于事实的认定过于草率,在陈词中他阐述到:“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被告必须被判处死刑。”我想请问,您何以如此确信死者是被故意剥夺生命的呢?我的好朋友,著名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的代表作《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里面有一段话,可以说对我的法律职业生涯帮助非常之大。他是这样说的:首先指出那些妨碍人们接近事实真相的主要因素。它们就是人为的审查制度,社会交往受到限制,每天能够用以关心公共事务的时间比较匮乏,由于不得不压缩成简短的消息而对事件造成歪曲报道,用琐碎的词汇表现复杂世界所面临的困难,以及最后,面对那些似乎危险人们既定生活方式的事实真相时所产生的忧虑。按照我作出判决的逻辑顺序,首先尽可能地使自己成为“事实的主人”。可是,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有太多的因素左右着人们的思想以及行动,无形之中,就束缚住了你成为“事实的主人”的能力。即使身为联邦大法官,法律从业经验以及人生阅历都更为丰富,也必须坦率地承认,很多案件,我们做的不够好。或者说,那些做的不够好的案件,本来是可以做的更好的。只因为,联邦大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误。根据沃尔特的观点,有如此之多的因素会影响人们接近事实的真相,同样的,这些因素也在部分程度上,影响法官成为“事实的主人”。如果在我作出判决之前,连基本的案件事实都没有掌握,很难讲我的判决究竟是一个法律判决还是仅仅是一个道德判决。而作为一名法官,我极力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我总是力求案件的真相,在尽可能地保持中立的情况下,旁观控辩双方提交证据,展开辩论,总结陈词。这一整套程序,使得法官拥有更完整的视角,合理地还原案件的经过,尽可能地做“事实的主人”。有了这个逻辑起点,才有之后的法律判决。所以,在此我希望提出质疑,或许死者并非被故意剥夺生命。即,支持有罪判决的所谓事实前提—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或许根本不成为。在本案中,可能的事实真相被掩盖,妨碍我们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即成为“事实的主人”的因素恰恰是“面对那些似乎危险人们既定生活方式的事实真相时所产生的忧虑”。为什么我会得出这个观点呢?请跟随我的思路,咱们一起来还原案情。故事的开头大家已经烂熟,不再重复。从威特莫尔最后一次和外界沟通之后开始讲述。当时的情况是,共五人被困,三男两女。其中,威特莫尔(男性,30岁),杰克(男性,22岁),丹尼尔(男性,34岁),凯特(女性,20岁),露西(女性,28岁)。根据四名被告的陈述,我们得知,当时在五名被困者当中,威特莫尔作为男性青壮年是体能状况保持的比较好的。而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从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负责和外界联络这一点来推知。因为,在如此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团队选择处于最佳体能状况的队员来完成此项作业,以更好地保存其他队员的体能,是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凯特,因为之前消耗过大,体能状况是五人中最差的。当五人逐渐明白他们所面临的险境时,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通过无线电进行对话,最后一次和外界取得联络之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各自的命运。当时,外界的帮助已经指望不上了,凯特的状况是最差的,可以肯定,凯特会是团队中最先死去的那个人。这样的结果,凯特自己心里也明白。大家能从凯特的眼神里读出她的无助以及对于死亡渐渐来临的恐惧,毕竟她还年轻。长期的文明教化,使得我们自诩为有道德,有修养的人。不愿眼睁睁地看着弱者死去,是大家下意识的反应。在场的每个人都明白,什么都不做,任由凯特死去,然后食用她的躯体,这样做没有法律风险,但是,这会让他们每个人今后一辈子承受道德的谴责。所以,大家考虑还是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自的命运,或者被牺牲,或者被挽救。这是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文明世界,并非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即使是在最危急的关头,男人们还是保持了他们引以为豪的绅士风度,女士们还是展现了她们优雅的淑女风采。这样做,更符合身为文明人的我们的道德观。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无疑,弱者凯特从中受益了。故事当然不会按照如此简单的逻辑继续发展下去,因为人性本来就是嬗变的。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决定。他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威特莫尔这样做当然是有他的理由的,只是这个理由或许没有表面上看来的那么冠冕弹簧。而这一点,他的同伴们随后也马上就发现了。因为,威特莫尔是能再多等一个星期,可是,其他队员,如凯特,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根本没有可能再等一个星期。自私是人的天性,自私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关键是看在怎样的场合。在当时这样的场合,大家心理都明白,威特莫尔是最没有必要赌上自己性命的,因为他能撑的时间最久。所以,对于他的反悔,大家是能够理解的。可是,其余四人,又都已经决定要通过抽签来决定命运。于是,他们就很自然地开始了对于威特莫尔的说服教育工作。在此情况下,本来给予威特莫尔的选择就不多。或者说,没有选择。四人已经决定抽签,而威特莫尔选择退出。退出所隐含的条件是,之后绝对不能食用牺牲者的躯体。假设四人同意威特莫尔退出,则抽签在四人中进行,无论抽中谁,躯体将由三人分食。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在继续营救天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在三人分食同伴躯体之际,会忍心不给威特莫尔一丝一毫,来延长他的生命?而威特莫尔又能够遵守自己的承诺,不食用同伴的躯体以自保?坦率的讲,在已有一名同伴死亡的情况下,威特莫尔即使违背诺言,食用他(她)的躯体,对于幸存的其余三人来说,也是无所谓的。但是,对于死去的那位同伴来说,这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了。因为,他(她)的在天之灵看到这一切或许会说:“如果威特莫尔也参加抽签的话,谁知道究竟会是谁牺牲呢?”而且,如果案件真的如此发展的话,对于审理此案的法官们来说,又会是一个异常棘手的案件。其余三人定何罪?故意杀人?威特莫尔又定何罪?合同违约?故意杀人?幸好,事情的发展并没有留给法官们这样一个棘手的案例。显然,其余四人已经把当时情况的个中利害,完整地陈述了一遍给到威特莫尔,让他明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确实无权选择自私(自由)。虽然我们在提倡民主的时候,首先强调的是自由。可是作为人类社会决策机制的一种,民主制也只是照目前看来,最不坏的机制而已。此刻,民主制的无奈体现在,她无法保障威特莫尔的生命自由。可是,这是制度的无奈,是人类智慧的无奈,而不应该是法官的无奈。当然,我并不认为当时被困的四人真的像我现在,思考到了人类制度的层面才作出的抉择。对于他们而言,现实是非常急迫的,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不容许威特莫尔退出,因为这样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而我也相信,他们对于威特莫尔的说服工作,起了作用。威特莫尔明白,他没有选择。其实,我更倾向于认为,不是他们说服了威特莫尔,而是威特莫尔自己作出了合适的选择。或者被牺牲,或者被挽救,没有第三个选项。最后,我们看到的结果是,由一名被告替威特莫尔掷骰子,当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之时,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之后,他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上,就是我分析、推理得出的自认为比较符合案件本来面目的事实真相。威特莫尔并非被故意剥夺生命,他非常有可能是自愿牺牲的。同时,对于威特莫尔的死亡,我还有一个更为合理,同时也是更为令人震惊(或许有人会感到被冒犯)的推论—威特莫尔自愿,由被告协助,完成自杀。一直阻止法官探寻事实的真相,得出这个合理推论的原因,恐怕正是之前提及的—“面对那些似乎危险人们既定生活方式的事实真相时所产生的忧虑”。接下来,进一步阐述我的法律意见。感谢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她在4380年,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切,使得我们在此不必再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自由裁量而争论不休。本案涉及争点并无先例或制定法之条文可遵循。除创设先例外,别无他法用以解决本案的法律争点。根据遵循先例原则—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同样的判决。制定法或者先例,必须要能从逻辑完整性的角度来解释个案。如不能解释个案,则表明先例以及制定法在此处需要加以限制适用。同时表明,个案所代表的法律争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存在诸多争议。很遗憾,本案并无相同之先例可供援引,而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又存在诸多争议。所以,我的观点是,有为其创设先例之必要。时至今日,“天赋人权”已经由一种纯粹的理想,转化成了人所共持的信念。正如福斯特(Foster)大法官所说:自古以来,众生周知,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古典思想家(特别是1600年到1900年间的,例如:洛克、卢梭)习惯于把政府本身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原始社会契约上。批评者指出这一理论与众所周知的史实相矛盾,主张政府是以理论假定的方式建立起来,并没有科学的证据,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联邦没有被困扰祖先的问题所纠缠。我们把“政府建立在人们的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当作历史事实。经历许多波折,我们终于可以认同以上事实。那么,我们是否准备好了并且有勇气来接受这样的纯粹逻辑推理—天赋人权,所隐含的条件是:生命自由,由公民个人支配。显然,个人有自杀的自由。继续推知,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有要求他人协助自己自杀的权利。而第三者,在特定程序之下,响应了该公民的请求,协助完成自杀,换言之,在该公民准许的前提下,结束了他的生命。第三者不能因此被认定为犯有故意谋杀罪。在合理、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之后,需要指出,我认为本案所代表的法律争点之所在—你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牺牲。换言之,你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被其余四人杀死这一可能性的存在。这也是我之前所论述,直接适用法律条文:故意杀人罪,隐含条件,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权,存在诸多争议的理由。请注意,现在的纯逻辑推理,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就会变成事实、文字以及法律。所以,我希望由本案来开创这一先例,把我个人对于法律的信念转化成现实的法律。姑且称本案例为“洞穴困境”。到此为止,经过一番逻辑推理,我们得出,创设先例,四名被告将被无罪释放。他们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响应他人的请求,执行特定的程序,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者,不创设先例,那么我们还是无法排除诸多合理的疑点。在这里,我需要强调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包括我在内,全部的定案证据,有且只有,四名被告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他证。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我选择了不仅考虑被告的证言,同时也在法律以及逻辑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相,得出自己的判断。由此,我确信,认定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存在着超越合理怀疑的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还是只能判决四名被告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同时,我也非常担心,一旦四名被告有罪判决成立,这将会给公众一个怎样的暗示。它暗示人们:将来的某一天,当我们也身处如此险境,正确的选择是任由身边最弱的同伴死去。而不是选择用更加文明、更加公正的方式,来拯救他人,拯救自己。假设你就是那个最弱的同伴,你会希望生活在一个怎样世界?显然,留在泰坦尼克号上,于她共赴天国的男人们,那些把生的希望更多地留给了妇女和孩子们的男人们,他们的选择令人肃然起敬。他们的选择所代表的价值观,正是我们为之不断努力奋斗的文明世界所坚信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成立,如何讨论立法者目的,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法律的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最后这段,我简要地评述一下我的前辈们的某些在我看来从逻辑上站不住脚的观点和结论。显然,本案不涉及任何的正当防卫,因为对于死者而言,并没有任何举动,可算作是对其余四人的适时之不法侵害。本案不涉及紧急避险,理由不再重复。我的十四位法官前辈中的某几位对于探讨立法者目的非常有兴趣,并且他们各自说的都很有道理。即使我认同他们中某一位的观点,我还是必须坦率地承认,就学术探讨而言,到目前为止,我确实没有更强大的理论依据来反驳另一方所持有的我所不能认同的观点。以下是我的好友,尊敬的最高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就此问题的针对性论述,这也代表了我就此问题的观点,故在此处引用。他是这样阐述的:法官不应该机械地适用制定法或先例中的规则,不应该去想立法者和先例创设者是如何想的,而应该去推测立法者和先例创设者遇到当前的情况会怎么想。在面对如何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以及法律的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如此尖锐的问题之时,坦率是我唯一能够呈现给您的。我始终认为,作为法官,我不仅代表法律,也代表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以及信仰。所有这一切,才组成了真正的我,完整的我,一个运用法律以及自己内心信仰的价值观作出判决的联邦大法官。我无意在此标榜我有多么的公平、公正以及严守法官的职责就是忠诚于并且只忠诚于法律。如果我那样说,那也只不过是一个谎言。至于其他几位前辈的观点,诸如:等待某人最先死亡比较合理,饥饿不是杀人理由,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相信在完整地阅读完我这份陈词之后,您会了解,这样的观点在我看来是多么的荒谬。最后,有鉴于本案涉及争点并无先例或制定法之条文可遵循。而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又存在诸多疑点,故本庭宣布根据本案创设先例,称之为“洞穴困境”,四名被告当庭无罪释放。—Oliver Holmes: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逻辑—Donald kingsbury:法律是解读而成的,不是书面写就的补充材料:案情回顾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了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是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的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够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无线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决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我想先记录下一些与本书内容关联不大的感触。这本书前前后后读了半年的时间,在阅读期间,我正在做学校的一项通识教育改革的项目。由此机会接触了大量的香港和台湾通识教育的材料。这本书的推荐之一,台湾中研院副院长曾志朗提到,“听说香港政府正在推动通识教育,而这本书是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这本书出版的时间恰恰是香港高中推行新的课程计划的时间——1999年,同年,香港把“通识教育”列为和中文、英文、数学之外的第四个必修科目。这个计划同时有着一系列由图书出版公司或者学校开列的推荐书目清单(例:香港教育图书公司2010年book list),书店里也有专门的通识书籍书架,这些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选取鲜活的现实材料(通常来源于新闻报道),辅以丰富的背景资料,并以开放式的问题引导读者的分析思考。”反观我国国内的“素质教育”,我很感慨,我们应该学习这样一个本来应该是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小城在教育上所有的“务实”。毕竟,教育不是一项运动,不能只由轰轰烈烈的舆论和一个又一个红头文件就能达成目标的。《南方周末》曾经刊文说:“仔细观察香港的社会运动,在抗争的表象下,依旧有强烈的秩序观念在支撑。行动者不是为纯粹反对而来,更不是为破罐破摔的破坏而来。他们诉求清晰,就事论事,愿望合理,时常还有建设性的良善主张。”在我看来,眼下所谓的素质教育注定是失败的,所幸的是,还有书籍作为良师给我们一些启发。对于本书,我有种相见恨晚的感情。假如在大学时候曾经看过这本书,那么也许我真的能喜欢法学这个学科。《洞穴奇案》是由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个假象案例:纽卡斯国有一队探险家陷入绝境,其中一人提出通过抽签决定吃掉其中一个同伴以维持到救援到达,众人同意后该人又表示退出抽签,其他人决定代他抽签,结果该人被抽中后被众人分食。其余的人获得救援后被诉,富勒模拟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的五个观点。其精妙之处是这个假象的案例提供了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以及不同法理之间的矛盾和碰撞,提供了在完全相同的资料下,可能截然相反而又言之成理的思辨的可能;同时又不追求最终使读者心中的天平偏向哪一方,因为“启发”才是这本书的精髓。对于刚刚拿到这本书的读者,我会建议读完这五名法官的观点之后就先停止,之后再重头反复阅读几遍。富勒的论述精准而切中要害,他定下了这个假象案例最最基础的五个观点。五十年后,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萨伯将这个假象案例继续下去,假定当初惩罚的探险者中有一人不在五十年前的诉讼中,现在被发现后这个案子被再次放在公众视野,虚拟了九名法官的观点。我认为,后者加入了更多细节,包括时代发展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等等,其观点更加复杂和更具争议性。基本上到这里我就已经开始糊涂了。不得不承认,我还是离开法学太久了,跟不上如此复杂的思辨。但同时,我发现自己对于那些自以为很熟悉的法学术语、法理等等其实十分陌生,需要通过进一步学习去了解和掌握。这种因为读书而产生的学习的冲动已经很久都没有过了,一时竟让我感动得想哭。抛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显著差异,抛开法官们观点中聪明的选择性沉默和有些貌似故作高深的论调,抛开是否对法学有粗线的了解对阅读本书可能造成的障碍,本书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它基于有限的同一的资料却能提供了多种思辨的可能以及对无限可能积极的探索,在我看来这就是当下在现在教育体制下成长的年轻人们所严重缺失的!正因为此,我愿意把这本书推荐给我认识的每一个朋友!via http://linlan81.blogbus.com/logs/125567661.html

精彩短评 (总计55条)

  •     很难读的一本书
  •     值得看很多遍
  •     人生本就很多悖论。。如果杀一个无辜的人能救一个人你会杀么。。能救十个呢。。能救一千个呢。。能救一亿呢。。。
  •     算是第一本法律科普书,或者是法律小说,看了之后突然对法律产生了兴趣,以后多去了解了解
  •     还是想感叹一句…你们学法律的真会玩儿。
  •     作为门外汉,觉得很有启发。不管观点认不认同,但是每一个法官的话都很有逻辑。也让人看到了真正的多样性。
  •     这种才是应该在学校里作为教材进行普识教育的书,尤其在任何观点都会引起一片争议喧哗,暴民情绪替代理性思考探讨的当下,法律、道德倾向、人性如何在这个经典假想案件中在各自立场浮现值得反复研思。当然,在我听人绘声绘色描述法官如何吃完被告吃原告之后,果然觉得我们还是离这本书试图探讨的境界远了个时代。
  •     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讨论结果过程中不同思想产生的碰撞。
  •     似乎法官在论证之前已经在灵光一现之间选择了最符合自己观念的判决立场,我很难搞清楚他们是先有结论再加论证还是论证推理过程中得到结论。作为法官,似乎更应该运用后一种思考方式,但是我的直觉告诉我,他们运用的是前者。法律总是试图封杀一切例外以确保自身对人类社会的绝对控制,但是人性却是那样的复杂,使用这一伪装成绝对公正的人造物去衡量人类社会,注定会有龃龉。不过人类社会的稳定却又需要这样冷酷无情的工具维持,真是两难。法律、道德、立法、司法、契约、紧急避难、自由裁量、自我防卫。
  •     没结果
  •     翻译奇怪……
  •     洞穴奇案
  •     几年前看的,太经典了所以来补mark,看了第一部分
  •     优秀的思辨者是不是都有人格分裂的能力啊?各种观点既非无凭无据,也非无懈可击,法官们的思想针锋相对,仿佛不是出自两人之手,而是十四个人各自的独立思考。极具开放性的一个命题,没有完美的解答,讨论永无止境,未来或许还有人续写。
  •     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的浅显了解来自于福斯特和基恩。
  •     很有名的书,只是还没开始看
  •     量子学派第十本。这本书真的很有意思,这个洞穴奇案简直是巨型脑洞。五个人被困在山洞里,为了活命吃掉了其中一个人。被营救出来后,剩下的这四个人到底犯没犯谋杀罪?不懂各学派和法理的基本,但是各个法官的观点还是很有冲击。一方面设身处地想是我我会怎么做(同情),另一方面又认同,可能等死是唯一道德的方式吧。
  •     很有逻辑性的辩论,看起来每个都有道理,不过别忘记了,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道德衡量标准更复杂,配合学会提问阅读效果更佳。
  •     26/100 来佛山真正意义上完整读完的一本书。书里面讲的很多原则跟最近的遭遇息息相关,很有启发。同样存在那个疑问,当同意和反对的力量同样有力的时候,我们是否就应该说法律失效了?对里面法律的目的,以及援引的一些术语很是感兴趣,找时间再整理,还有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关系。
  •     杀了人的探险者必须有罪,书中判定其有罪的法官们提出了具体法律依据,在我而言,那些认为无罪的,只是从道德出发,而非法律。然而,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疑义。有罪但是怎么罚?如果是我我也会杀掉他。
  •     理清思绪的一部书
  •     法理学探讨
  •     世界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法学的有意思之处就在于角度不同立场不同但是每个人都是正确的。
  •     2017年第一本書。#洞穴奇案#是一本充滿哲學思辯的法學讀物,讀來很是沉重。用一個虛構的案例,和先後十四位法官的陳詞,試圖辯出法律與道德的邊界。雖然被告被處死,但結局是開放的,無定論。書中每一位法官的陳詞都充滿智慧,令人深思。
  •     好难读。 断断续续看了两个星期左右。
  •     看了一遍,没看懂
  •     总之我肯定不能吃人…大概会让他们等我死了之后吃我吧…
  •     优秀读物
  •     读了一半,这翻译读得我实在头疼
  •     对我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什么不确定性,没有什么价值位阶问题,老流氓刘邦都知道杀人者死。人性之恶不值得同情。人权永远高于民主。自以为是的善良和民主其实是多数人的暴政。
  •     量子学派选读本。特朗派特法官的陈词逻辑严密,不可辩驳。弗兰克法官,你该辞职了。
  •     第十本书,好几天没看书了…有好几种观点,支持有罪判决
  •     作为法律思维的思考著作之一,不得不承认这真的是一本好书!
  •     很值得看的一本书, “洞穴奇案”作为一个虚构之案例,其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一个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不同的但很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主要阐述福斯特和基恩两大法官的观点,这两位法官对于洞穴案的有着不同看法。一位认为应当探究立法的精神,立法的目的,不应该只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另一位则认为法律是客观中立的,法律条文是确定的,法官不应该有任何的价值判断。实际上这两位法官的不同意见是来自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思想与理论上的碰撞。
  •     一桩假想的案例引出不同法理学得观点,自然法与实在法,功利主义与义务主义,道德是否进入法律思考范围,民意是否纳入司法裁量,买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中缺隐藏着种种不同解释的空间,这符合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那么法律自身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
  •     法学思维拓展读物,需要一定法学基础
  •     叹为观止!
  •     思辨之美,第一部分被两种判决交替说服,第二部分就完全倒向有罪判决了,应该会多读几遍。
  •     看完以后我已经迷乱了,故事不错,但里面法官的观点我感觉我都赞同。哎呀呀~
  •     还没看完,特别吸引人
  •     其实是一本法理学的书,英美法系的法庭辩论确实是很有看点了,这里是几个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争论,最终两个时段都是有罪的判定还是比较符合我对法律的理解的,当然法终究是人制定的,任何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     选读。很赞!观点冲突,精彩、严肃,值得一读再读。
  •     本身不太喜欢经济类的书籍,翻了一些放弃了
  •     超級好看!酣暢淋漓,不同觀點但都各有邏輯支撐真的看得超級暢快。感覺值得再細讀幾次。這種探討何謂「正義」的思考,又輔以各自邏輯嚴密的推論太迷人了,大大大推!
  •     也算是读了一本法律哲学相关的书了。 这个翻译是要打击我的阅读能力吗。。。
  •     很有意思的一场思辨讨论,很喜欢有理有据地证明论断的方式。但是,正如弗兰克法官所说,法律语言包装了这种自传体式的意见,衍生发展的后来9种观点并不是完全出于不同的出发点,有的用法律来阐述自己的道德观点,有的有些赘述之前的,甚至滥竽充数了。
  •     法理的悖论
  •     这本书,这个案例,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与底线。秩序是否不可跨越?在涉及到人的最根本的利益--生存的时候,总会显示出它脆弱的一面。为了生存跨越秩序,还是维持秩序等待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     看富勒的前五个观点足矣,后面新增的好几个观点更像是拿来故意维持平局的,没多大价值。既然法律是人创造的,既然社会是复杂的,既然人是独立的,好多争议就很难找到答案。这个跟电车案都太极端了,想想就可以了,也不用太当真,实践中法律的冲突并不少呢,去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吧。
  •     八字评价:精彩绝伦,字字珠玑!每一句都闪烁着思辨精神的光芒,法哲学太迷人,这本书值得拿个笔记本每一章逻辑都做个流程图出来,跟《批判性思维》一起看简直绝了~!高三送弟弟~
  •     洞穴被困为了生存抽签吃人,借此案例探讨法律与公正
  •     推荐给我认识的任何一个对法学有点兴趣的人看,克制不住传播的本能
  •     不知道在中国,在大陆法系下这案件会是个啥结果
  •     虽然只有短短的170多页,但很多段落都值得反复读。
  •     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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