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审判案例参考(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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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511812827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319页

章节摘录

最后,对合犯罪中立功的认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特别规定并不矛盾。《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文义上理解,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应包含对受贿人的检举揭发,但于贿赂犯罪隐蔽性极强,取证难度较大,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而立法上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节属于自首,并称为“特别自首”,以区别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与第二款规定的准自首,因为行贿人自首减免处罚必须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这里的“主动交待”比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如实供述”要求更高,因此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也比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幅度大。故对此种情形直接适用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予以从宽处罚而不是以刑法总则所规定的立功论。因此,对合犯罪中立功的认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特别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在贿赂犯罪中,任何一方所谓的揭发对方的行为都不构成立功。只有在检举揭发与自己无关的贿赂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由于其完全可以不去检举揭发,而现在检举揭发了,因此可以构成立功。相反,如果受贿人“检举揭发”的是他人向自己行贿,或者行贿人“检举揭发”的是自己的行贿事实,均属到案后应当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须讲清楚、交代清楚的事实,即属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立功。具体到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处钱某某受贿罪一案中,发现了周某某向钱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以行贿罪立案追诉。周某某到案后,除供认自己为了药品销售向钱某某行贿86,900元的事实外,还主动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自己为了药品销售向曾某某行贿共计71,100元的事实,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精神,周某某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自己向曾某某行贿共计71,100元的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其向钱某某行贿86,900元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由于周某某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自己向曾某某行贿共计71,100元的罪行,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属于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周某某的行贿与曾某某受贿系必要共犯的一种表现形式,需要周某某行贿与曾某某受贿双方的行为构成,任何单方的行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曾某某受贿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周某某行贿行为的一部分而存在,周某某作为行贿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的情况。

后记

本书得以出版,要特别感谢各位参与案例评审的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他们是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李昌林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洪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卢代富博士,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胡红军、袁胜强、张俊文、唐文、蒙洪勇、樊非、吕容亮等资深法官。本书各篇案例按照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编排,排序不分先后。

书籍目录

刑事案例  叶某某故意杀人案——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杨某某、向某故意杀人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及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朱某某受贿案——离任原职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行为之性质认定  张某诉讼诈骗案——同意他人支取自己的存款后起诉要求银行赔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罗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性质认定  曹某某故意杀人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审查问题  黄某某被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陈某、王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罪与非罪的界限  何某侵犯著作权案——架设私服出售虚拟装备如何定罪  刘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及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  田某某等人被控绑架案——帮助被拘禁人恐吓其亲属行为性质的认定  周某某行贿案——对合犯的立功认定  杨某某诈骗罪案——诈骗未遂的入罪标准  杨某某强奸案——与部分性防卫能力妇女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尧某某、罗某某诈骗案——以打假牌的方式获取钱财行为性质的认定  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与投案自首的认定问题民事案例  唐某某与谭某某、王某某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某房产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缔约过失责任  天博公司诉银鑫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纠纷案——举证责任的负担与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张某诉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责任分析  某建设公司等与某农商行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宋某某等诉邬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刘某某、钱某某诉某生殖健康中心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的配偶提起精神赔偿  某投资开发公司与某区路桥收费管理处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民事行政交叉、民事责任竞合  陕西某公司诉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工程款的结算  伍某诉某人寿保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临时搭乘者,不属职业分类表中的“随车人员”  陶某、王某与龙某借款纠纷案——恶意民事诉讼的责任  冯某某诉某物管公司物业服务纠纷案——物业服务合同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及范围  谢某某申请陈某婚姻无效纠纷案——婚姻效力的认定  某租赁公司与某人寿公司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傅某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交付未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是否还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  李某某等与邹某某、侯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间的合理分摊  潘某某诉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期  叶某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问题  莫某某诉陈某某夫妻财产分割案——公房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  唐某某诉郭某某等15人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下水管道堵塞致底楼房屋被淹责任如何确定  某农村信用社诉彭某某返还不当得利一案——鉴定结论的采信、法官判决时的价值取向  黎某诉贺某某、某化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雇佣与承揽的归责原则  秦某某等四原告诉陈某等五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刑附民案件与死亡赔偿金  韩某某、蔡某诉某移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平  钱某诉蒋甲、蒋乙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公司监事代表诉讼的提起  陈某某等诉冷某某生命权案——相约自杀的责任承担行政案例  方某某诉巫山县人民政府离婚登记纠纷案——离婚登记程序瑕疵与登记行为的效力  雷某某、肖某某、肖某等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  向某某诉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行政征收案——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田某某诉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不构成工伤  刘某某诉重庆市涪陵区路政支队公路行政处罚案——车辆超限的认定标准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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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判案例参考(第4辑)》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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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判案例参考(第4辑)》以审判为泉源,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深入研究破解案件难题,对争议性问题的思考:体现了承办法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对新颖性问题的探索:体现了承办法官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前瞻性解决法律空白的创新精神与理论勇气对典型性问题的总结:体现了新时代法官不局限就案办案,善于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的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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